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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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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docx

    大学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省属公办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以下简称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履行学校正常工作职责,保证教学、科研和办公使用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房屋、土地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获得固定收益的,视同对外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本校资产经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或本校其他机构(部门)使用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范畴。本校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机构(部门)将学校委托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或者联营等名义获取固定收益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范畴。第四条学校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一)产权存在争议的;(二)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S)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五)已被列入拆迁规划或上级部门另有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五条出租出借项目,不得用于下列经营活动:(一)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二)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三)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第六条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会议室等场所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出租出借管理的议事机构,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其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和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章制度;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出借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工作。第九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校房屋、土地出租出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外出租出借项目的统一规划及统筹管理;(二)负责出租出借项目市场租金评估、租赁方案的制定;(三)负责出租出借项目的论证、报批报备、公开招租等事项;(四)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五)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监督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租赁合同有关的纠纷处理等;(六)负责出租出借项目收入的定期统计、台账管理、租金催缴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第十条财务处负责按政策规定将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十一条保卫处负责统筹组织出租出借项目的安全管理,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治安、消防、综合治理工作,并协助做好出租出借项目的清退工作。第十二条总务部负责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维修、装修、改变等工程审核及管理。第十三条出租出借项目的物业日常管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管理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第三章审批与招租第十四条学校房屋、土地出租出借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将学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方案论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房屋、土地的状况,结合师生及学校发展需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确认租金水平和出租年限,提出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方案,方案应包括:出租申请、项目清单、价值凭证、权属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出租出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二)学校审议出租出借方案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在IOO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出租出借方案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S)报上级审批或备案出租出借方案经学校同意后,按国家和省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学校审批权限的项目,在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完审批和招租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传审批文件和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系统备案。第十五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出租出借项目,应当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及出租价格;属于学校审批权限的出租出借项目,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租金底价。第十六条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房地产证,但权属清晰、无争议,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且主要为师生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如银行网点、通信基站、便利店、生活超市、肉菜市场、理发店、干洗店、饮水店、文印店、眼镜店、照相馆、手机电脑维修店、自行车维修店、书吧、裁缝店、快递服务站、自助服务项目等,由学校自行审批并组织公开招租。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当在校园网等社会公共媒体、以及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告。第十七条在保证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不被干扰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场地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按小时收费,不纳入出租出借报批事项范围。责任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谁开放谁负责,服务性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管理规定执行。委托社会机构管理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的,应公开招标引入服务。第四章合同与收入管理第十八条学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第十九条对外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经学校法律事务业务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二十条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须交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学校将保证金无息退回承租人。第二十一条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的装修免租期不得超过2个月,装修免租期包含在合同期内。第二十二条出租出借项目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将租金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省财政;履约保证金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并加强内控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出租出借管理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出租出借项目发生的物业管理、资产评估、技术鉴定、维修、清理等费用。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所有参与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在房屋、土地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招租公告的;(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利用学校房屋、土地开展对外合作,变相收取利益的;(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或者因违反合同,对国家、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四)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泄露因工作掌握的规划、招租、评估等信息,或其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搭建房屋对外出租出借或变相合作的,学校将收回或拆除出租出借房屋,追缴土地资源占用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公有住房、教工周转房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对外出租出借的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闲置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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