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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解读202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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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解读202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讲义).docx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讲义)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实施以来,对推动企业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从根本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切实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座谈论证基础上,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起草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扩大了适用行业范围。修订后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1 .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二类行业(企业)。一是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产品性质的特殊及生产过程的危险性,生产活动中易发生爆炸事故,属于高危行业,本次修订将其纳入适用范围。二是电力是重要基础产业,电力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全局。目前我国有火力、水力发电等主要形式,以及核能、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发电形式。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等生产性工作。近年来,全球自然灾害、极端天气发生频率和强度都呈现增加趋势,每年电力设备都遭受严重损失。随着电力系统规模不断扩大,新设备新技术新领域带来的新风险,特别是首台首套设备、特高压设备在电力系统推广应用,以及电化学储能的快速发展与规模化应用暴露出的新问题需要采取措施治理。同时,网络安全形势日趋复杂,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面临新的安全风险挑战,保证电力安全对于保障国家安全、能源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福祉具有重大意义。考虑到电力行业安全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有必要加大电力行业安全投入保障。2 .调整了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三类行业(企业)范围。一是在交通运输领域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主要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是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大容量城市交通系统,其安全状况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二是将冶金企业调整为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与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表述一致。三是明确了机械制造企业范围,同时修订了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品、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属性内涵。3 .单列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看,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与煤炭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业同属于采矿业。基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与其他非煤矿山开采的作业活动、安全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监管的差异化,本次修订将石油天然气开采单列,并对其行业属性内涵进行重新界定。(-)调整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1 .适度提高了煤炭、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六类行业(企业)标准。煤炭生产企业。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提取标准由吨煤30元提至吨煤50元,明确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标准的调整主要基于近几年我国部分地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安全投入状况,同时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分布广,自然发火严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且随着工作面向深部延伸,受断层、水、火、瓦斯威胁更大,安全投入逐年增加。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根据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河南、湖北、湖省、四川、云南、新疆自治区等10个省(区)80余家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调查和研究测算,调整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即:金属矿山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10元提升至每吨15元,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2元提升至每吨3元、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4元提升至每吨8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提取标准由每吨1元提升至每吨2元。尾矿库方面,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提取标准由每吨1元提升至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提取标准由每吨1.5元提升至每吨5元。考虑到实施闭库尾矿库后期危害治理投入较大,取消实施闭库尾矿库“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上限规定,以满足其安全投入需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高矿山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原来的2.5%上调到3.5%;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原标准基础分别上调1.0%;其他类型建设工程提取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调0.5%。标准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反映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恶劣,铁路轨道建设工程多涉及地下工程,安全投入需求较大。此外,多数企业反映因受建设管理程序制约,建筑施工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无法得到落实,低价竞标和变相挤占安全费用现象依然存在,办法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程度进行提取”。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4%上调到4.5%;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2%上调到2.25%;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0.5%上调到0.55%o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明确其销售环节提取安全费用时,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以解决连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重复计提问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对湖南浏阳市、醴陵市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典型调查,重新调整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计提档次与标准。即: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0%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机械制造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增幅分别为0.35%、0.25%、0.05%o考虑到部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己经形成正常的生产能力,按基建矿井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5%计提安全费用远不能满足安全投入要求。规定“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以上月原煤的实际产量为计提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2 .单列并细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根据对中原油田部分下属分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新疆吐哈油田公司等单位原油和天然气开发板块近几年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调查和测算,结合中石油、中海油等单位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调整的分类意见,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采油、采气企业依据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按月提取。石油、天然气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地下储气库企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提取;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17%提取。3 .交通运输、冶金和有色金属、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三类行业(企业)维持原标准不变。其中,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企业,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局意见,将“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修订为“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4 .新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确定主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确定主要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意见,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是根据国家电网27家省电力公司营业收入和安全投入情况测算,并综合南方电网等电力企业意见基础上而确定。(三)进一步扩大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根据近几年企业安全生产需求,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职工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的奖励等支出内容纳入使用范围。此外:1 .煤炭生产企业:增加了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智能化升级支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推广应用支出。2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增加了地下矿山冒顶片帮防治设施设备、尾矿库销库费用支出。3 .交通运输企业:增加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四)优化了安全费用监督管理机制。一是简化安全费用缓提、少提审批流程。企业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在确保安全投入的基础上,安全费用上年末结余达到企业本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当年安全费用,但是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二是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不再作备案要求。三是将企业安全费用“专户核算”规定调整为“专项核算”。四是将监管部门建立安全费用年度统计制度在办法中进行明确,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五是明确了追责条款,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提供依据。第三部分:管理办法的全文学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七节冶金企业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六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四)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九条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第十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十三条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第十四条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第十五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矿山工程3.5%;(-)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a(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口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第二十一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4.5%提取;(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二十二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一)普通货运业务1%;(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七节冶金企业第二十六条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3%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二十九条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第三十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2.35%提取;(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三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三十二条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A)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三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第三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三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三十八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三十九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1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5%提取;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1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1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96提取;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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