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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关于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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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关于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x

    学院关于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学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的进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双师型”教师建设注重引进和培养相结合,在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的同时,优先重点学科、特色优势专业“双师型”教师建设。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具有高校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一)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二)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三)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成果鉴定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四)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6个月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第三章建设措施第四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引进一批具有实践工作经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行业高管人员来校担任专职教师。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第五条建立教师五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把国家职业标准、国家教学标准、1+X证书制度和相关标准等纳入教师培训的必修模块。(一)校内专业技能培训将专业技能培训列入教职工年度培训计划,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参加专业技能培训。鼓励教师积极申报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参加国家组织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考试,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二)在行业专业岗位上培训或实训基地实训从2019年起,近五年内无行业专业实践工作经历以及无挂职经历的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需利用寒暑假时间或课余时间,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行业专业岗位或实训基地实践。所有专业课教师五年内至少累计5个月的行业专业岗位实践经历。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行业企业实践学习。实践实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专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作流程、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专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属专业在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流程、新方法、新设备、新标准等。实践实训的形式,包括到专业用人单位考察观摩、接收社会相关专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专业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研发和创新等。鼓励探索教师专业实践的各种实现形式。(S)开展相关讲座活动各教学单位要每学期至少一次邀请与专业相关的行业专家、高级技术或管理人员来校开展讲座培训,将生产实践中的新成果、行业新动态等介绍给教师,帮助专任教师了解行业新知识、新信息、新技术和发展趋势,促进教学与生产实际的融合。第六条加强与国内外应用型大学的交流与合作,在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中,选派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到国内外重点应用型大学访学、考察、交流,邀请国内外重点高校的专业教师来校进行交流访问。与国企、央企、大型民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建立校内外人员双向交流协作共同体,建立校内外人员双向兼职常态运行机制,在合作单位设置访问工程师、会计师、律师等,建教师实践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教师发展中心,推动双方在人员培训、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学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与合作单位共建教师实践基地和兼职教师资源库。第四章激励机制第七条加大对“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投入。将“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在每年教师培训计划中优先安排“双师型”教师外出进修、参加研讨会、学术交流等,并在每年的培训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培养“双师型”教师。第八条对教师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取得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等,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培训费或考务费。第九条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晋升方面加大对“双师型”教师的倾斜力度。凡不按学校规定要求参加实践锻炼的专业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第十条鼓励教师与校外单位合作,承担应用型研究项目、技术开发项目。鼓励教师走出校园,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第十一条建立学校、行业、培训评价组织多元参与的“双师型”教师评价考核体系,将师德师风、工匠精神、资格认定的技术技能和教育教学实绩作为“双师型”教师考核内容。对获得“双师型”资格认定的教师,学校在工资待遇等方面,将适度给予倾斜。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遵循以下程序:(一)个人申请。由教师本人对照“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单位审核。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申报教师的材料报送人事处。(三)人事处认定。人事处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拟定人员。(四)学校审批,公示发文。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关于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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