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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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22)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乡村振兴相衔接,规范镇的设立,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定”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一、总体要求(一)设立镇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应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二)设立镇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治理能力、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等因素,与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和分立设镇的方式,保持行政区划总量相对稳定,严控分设新设,鼓励撤多设少,节约行政成本。二、设立条件(一)人口指标。人口密度在IOO人/平方千米以上的县(市、区),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不少于1.3万人;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千米以下的县(市、区),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不少于1万人,且辖区人口保持自然增长。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村(居)委会常住人口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的20%o(二)经济指标。1.拟设镇对本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贡献较大。2.拟设镇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镇。(三)基础设施指标。1 .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各行政村主干道硬化率达到100%o2 .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供水保障体系完善,供水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最新标准。3 .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收集率)达到95%以上;建成区有正常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公共厕所。4 .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街、路、巷等地名标志(牌)设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范。5 .有符合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四)公共服务指标。1 .有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2 .建有标准规范的养老和卫生服务设施,有综合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站)、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和成规模的集贸市场。3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邮政快递、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等公共服务网点(代办网点)配套完善,并具有与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承载能力。(五)基层治理指标。有综合执法力量和规范化的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或综治中心。(六)特殊情形。两个及两个以上乡拟合并设立镇的;具有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乡撤乡设镇的;需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重大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并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或区位优势、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潜力、科技创新能力等发生明显变化的乡撤乡设镇的,可适当放宽(一)至(四)项指标。符合放宽指标情形设立镇的,应当经自治区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自治区民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三、其他说明(一)本标准可根据上位法、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规范街道的设立,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定”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一、总体要求(一)设立街道应当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分区、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确保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二)设立街道应当符合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增强行政服务效能,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三)应将管辖范围全部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和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且城镇化率较高的、城市服务功能和管理特点显著的镇逐步撤销,设立街道。(四)设立街道可采取撤镇设街道、优化整合街道、拆分街道的方式,严控拆分新设,注重优化整合,节约行政成本。二、设立条件(一)人口和面积指标。新设街道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且保持自然增长,面积一般不少于5平方千米。撤镇设街道的,本辖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不低于本市(区)所辖镇城镇化率平均值。(二)基础设施指标。拟设街道区域公共供水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收集率)达到10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至少有1处应急避难场所和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街、路、巷等地名标志(牌)设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范;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邮政快递、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等基础设施完善。(三)公共服务指标。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全覆盖;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有基本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建有标准规范的养老和卫生服务设施;文化、体育、党群综合服务、休闲公园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服务满足群众需求;公共交通便利。三、拆分情形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辖区人口数量与乡(镇)和街道数量之比,高于自治区人口数量与乡(镇)和街道数量之比,且街道常住人口不低于12万可拆分新设街道,拆分后的街道必须达到新设街道各项指标,且人口、面积和服务设施等应当基本均衡;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辖区人口数量与乡(镇)和街道数量之比,低于自治区人口数量与乡(镇)和街道数量之比,街道拆分应当确保本辖区乡(镇)和街道数量相对稳定。四、其他说明(一)本标准可根据上位法、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