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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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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2024.docx

    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等文件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对银行函证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银行函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一、银行函证工作办理说明(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12022)39号)等文件和本操作指引的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函证程序。在实施银行函证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安排专门部门或岗位集中发送、收回银行询证函,采用公示地址作为邮寄地址,直接发出银行询证函并直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回函(跟函方式具体参见第一部分“(三)集约化要求及特殊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对银行询证函的全过程保持控制,包括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填写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格式填写和发送询证函,一份询证函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履行恰当的保密义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公示邮寄发函和接受函证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函证业务需求,及时更新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填报的信息,防止因相关信息未及时公示而被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函的风险。(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信息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总行或总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就办理函证相关事项进行公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引具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此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信息进行函证。公示信息包括:1.各种函证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如受理邮寄函证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跟函的办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资料,受理数字函证的具体方式等。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均应被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函证方式。2.受理函证事项(114项及附表1)及其办理机构。在1本指引中,1一14项及附表或类似表述,指附录中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列示的询证函项目,项目填写说明请见本指引第三部分。公示后,对于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拒绝。公示的受理事项包括可以集中处理的第14项“其他”中的具体业务事项。对于114项及附表未能实现集中办理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示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对于未公示的其他内容,注册会计师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拟确认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处理。3 .函证范围和回函用章。在实现集约化或数字化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就询证函的函证范围(即“函证收件人”可填写的总分支机构范围)以及所采用的回函用章的适用范围进行公示,说明可一并查询具体业务的最高机构层级及回函用章。4 .回函服务的收费标准。5 .受理银行询证函所需的被审计单位授权预留签章或电子授权要求。6 .受理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时为识别函证范围所需的信息的填写要求。7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指引要求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公示的其他事项。例如,针对特定业务的办理信息、使用有防伪或校验功能的银行印章的查验渠道、函证范围是否包含理财子公司等。中国银行业协会汇总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的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集中处理部门地址变更、暂停办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并同时公示负责临时办理的部门、联系方式及临时办理期间等信息,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地方法人银行向各地银行业协会报送)。具体公示及报送要求按照本指引及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信息公示制度(银协发(2022)6号)办理。(三)集约化要求及特殊情况说明。函证业务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的要求实现集中处理。对于113项(含附表)规范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到集中办理;因特殊原因对于其中个别项目暂时未能实现集中办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行或总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明确由集中办理机构以外的经办机构办理,并进行清晰公示。对于第14项其他业务,银行能够实现集中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并在总行或总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公布相应事项清单。对于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等时效性强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非集中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现场程序(跟函)。对于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要求进行的跟函,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经授权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跟函人员携带身份证件进行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介绍信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现场办理后直接交付给会计师事务所跟函人员,或在办理后直接邮寄至银行询证函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四)回函效力说明。数字化回函与纸质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无论采取数字化或纸质方式回函,银行均应当加强内部稽核、校验,对回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免责。银行数字化回函内容不能覆盖前13项询证项目的,应当以纸质方式进行辅助回函。(五)银行函证服务收费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务不同内容或档次的收费标准,以及被审计单位不支付或拖欠费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有)。注册会计师提请被审计单位提供准确、可以扣款的账户及账号信息。如遇特殊情况,被审计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受现场缴费的情况下,可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通过其提请被审计单位现场缴费。因银行函证服务收费产生的其他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被审计单位不同意支付费用、未及时补缴费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退函(具体参见第一部分“(九)通知及退函说明")O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询证函扣款方式,通过线上方式办理扣款,以提升询证函受理效率。(六)被审计单位授权预留签章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被审计单位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包括具体签章组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受理银行询证函所需的被审计单位授权预留签章或电子授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如遇印鉴变更等特殊情况,应尽快在填写日期前完成,确保函证流程顺利推进。询证函预留签章处按上述规定加盖签章或采用有效的电子授权,即代表被审计单位同意就询证函进行函证并扣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账户管理和核实被审计单位真实意愿方面如有其他额外要求,应在官网进行明确公示,不得额外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如注册会计师同时函证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询证函指定扣款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加盖扣款账户预留签章,银行业金融机构校验此预留签章即可办理回函业务。(七)银行函证回函时限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实现数字化回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保障数字回函时限。2025年底前,对于已实现集中处理且回函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纸质函证回函时限至不超过14个工作日。(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工作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原则上,函证信息按照“函证收件人”范围进行查询和回函(具体参见第二部分“(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通用说明”第4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与业务复核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回函操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复核人员复核签章(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在采用系统处理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被审计单位授权后,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备的回函系统控制。数字函证应当具备和使用可靠的数字签名,即有效的电子印章。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实现集约化或数字化回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统一授权、责任落实和确认的基础上,回函无需由工作人员签字,可以由系统处理自动生成的签字代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种类,加强回函用章管理,印章应清晰准确,并应明确、统一回函用章的适用范围。针对格式一回函,当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中处理部门回函显示不符、需由开户机构作进一步解释时,开户机构可以就具体事项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授权后提供说明,并加盖开户机构有效印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有防伪或校验功能的银行印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跟函人员。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也可采用符合本指引要求的银行自有格式进行回复并签章。采用银行询证函原件确认并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经签章确认的回函原件。采用符合本指引格式规定的系统打印询证函的回函(即银行自有格式),回函应当包含原询证函发函编号信息,询证函正文及被审计单位授权原件可以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寄回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归档留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内部控制评价等方式,定期对回函问题及投诉事项进行回溯整改。(九)通知及退函说明。询证函填写不符合规定、未成功缴费等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包括纸质、小程序、电子邮件等方式)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底前对于已实现集中处理且3个工作日内通知确有困难的,在年审高峰期可适当延长至不超过5个工作日。通知内容应清晰描述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配合的事项,以保证函证工作的效率。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通知中明确询证函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内容,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提供某些具体文件,需被审计单位缴费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联系渠道畅通,配备具有经验的人员,以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知并及时应对。函证具体执行人员通常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公示的联系人,银行询证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可以填写具体执行人员的办公信息。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在询证函联系方式的“电子邮件”中,可以填写用于接收函证业务通知、反馈通知事项状态的项目经办人员工作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在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公示联系电话的基础上,可以填写项目经办人员手机用于接收银行业金融机构短信通知(如适用)。在双方已沟通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可基于协商结果适当延长回函时限,原则上按照银行函证回函时限说明办理。如采取退函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用微信小程序或电子邮件等非口头方式说明原询证函发函编号及具体原因。例如:XX项目未按操作指引XX要求填写,需重新填写;因XX原因,本询证函尚未完成缴费,于XX日期采用XX方式通知未取得反馈,另可采取XX方式补缴(如适用)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退函原因的统计分析,以持续提升函证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效率。(十)沟通及跟进工作说明。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采用银行小程序、函证进度数据对接传输、银行函证系统等方式,沟通函证业务受理、办理进程,以及经办人、复核人(或系统处理)等相关信息。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或其他信息的可靠性产生疑虑,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章的有效性或核实回函真伪。注册会计师在跟进询证函的过程中,记录拨打或接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公示的电话号码(如集中处理部门的电话号码、官方客户服务热线)、官方程序查询结果等可作为一般情况下跟进程序的审计证据。(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服务档案管理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回函操作记录的保管工作。在人工回函情况下,回函经办人员应当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回函操作记录或影像文件,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参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中有关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往文件材料的规定执行。在数字回函情况下,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档办发(2015)4号)中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二、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本指引附13分别提供了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其中,附1和附2分别提供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两种询证函格式(即格式一和格式二),供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务中选择使用;附3提供了适用于验资业务的银行询证函格式。本指引不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就同业存放、拆借、转贴现票据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同业往来状况进行函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单独确定该类业务需询证项目并寄发同业往来询证函。(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通用说明。1 .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主要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以参考该格式。注册会计师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函证工作的目的、函证工作所遵循的准则、回函方式和联系方式等项目进行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2 .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均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积极式函证的定义,既适用于纸质银行询证函,又适用于数字方式的函证工作。其中,格式一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填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对注册会计师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后回复相符或不符,如不符,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详细信息(如不符的具体项目,涉及的栏位名称,经查询的正确金额、利率或其他栏位信息等);格式二由注册会计师填写扣款银行账号以及供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函证范围的所需信息,如“银行存款”账号、“银行借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等,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具体信息后回函。3 .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银行询证函(格式二)进行函证工作时,应当确保银行询证函格式规范有效、内容完整。原则上字号不小于五号、黑色、1.5倍行距。询证函应当填写函证编号。如果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函证,来函信息通常情况下采用打印方式,回函信息可以采用手工填写或打印方式,每份询证函填写方式应当统一。手工填写应当采用不易涂改的签字笔,并规范、清晰填写在询证函回函栏框内,直接修改、涂抹、将格式一回函结论填写在其他项目或栏位等均属于不符合规范的做法。4 .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函证收件人”所包括的总分支机构范围(即询证函的抬头)进行回函。在实现集约化和数字化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就询证函的函证范围进行公示,说明可一并查询具体业务的最高机构层级。5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回函业务时,如出现被审计单位全部账户均已销户的情形,可以校验销户前预留银行签章并办理回函业务。如果销户后,原预留银行签章已注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核验以往留存的被审计单位签章资料。如果销户后,被审计单位签章发生了变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要求补充提供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说明资料,例如单位有效证件材料、印章变更连续性相关证明文件(如账户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厂出具的旧印章变更证明、旧印章销毁证明、新印章刻制证明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上述原则下进一步公示具体办理程序和资料要求。若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原预留签章确有困难,应当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6 .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原则上将被审计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作强制要求。7 .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章或签发电子签名。(二)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适用说明。1.注册会计师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的需要,确定银行询证函所列第114项及附表中需要函证的项目。对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对于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或栏位,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核实相关信息且不需要反馈。8 .针对第114项及附表,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信息显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此等交易或余额,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就此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对应栏目(第14项需要写明具体项目)内填写“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填写“无”的信息予以核实并反馈。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交易或余额,而相关项目被列示为“无”,应当明确回复不符并在回函“结论”处,对不符项目涉及的内容、金额等进行说明。9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中列示的114项信息及附表,按照实际情况以及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要求填写相应信息,不应留白。针对“备注”栏,如果不存在按照本指引需要列示说明的信息,应当填写“无”;如果存在注册会计师或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额外说明的信息,可以填写在第14项“其他”。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存在空白内容的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退函处理。10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涉及的信息作出回应,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即被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或具体栏位)除外。如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存在不符之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存在以下不符之处”栏中或另行附页,提供不符信息的具体内容,不应将不符信息填写在银行询证函114项及附表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相符信息重新填写后再次发函。11 针对银行询证函“备注”栏、第14项“其他”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业务记录进行查询。如果询证函所填写的信息存在与实际业务记录不符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不符事项在“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存在以下不符之处”栏中提供说明。如果填写的信息不存在与实际业务记录不符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结论相符栏进行确认,并可以进一步提供其认为需要的说明。(三)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适用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选择不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回复而采用本机构系统生成的与银行询证函格式要求一致的询证函回函,或者采用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回复,应当基于其公示的受理事项对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涉及的信息作出回复。对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即被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或具体栏位),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核实该信息,用斜线划掉或标明“未函证”。(四)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适用说明。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为辅助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执行验资业务而设计和使用,如用于审验股东实际缴纳企业出资、金融产品投资人入缴投资份额等目的。1.如果截至回函日出资已经被转出或未明确标明资金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可以仅针对资金到位情况回函,同时增加“未写明款项用途”等说明。12 缴入款项的账户如为专用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具体款项用途进行确认;如为非专用、非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填写“款项用途”为“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回函中表述“未与单位就款项用途进行约定”。13 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原则上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作强制要求。14 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章或签发电子签名。15 针对特殊情况下的验资需求(例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转入承销商账户时对承销商账户到账资金的资金验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函证理由及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针对特殊情况,注册会计师原则上于发函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沟通,以避免填写的信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关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掌握。三、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一)银行存款。1 .本项目填写的银行存款,指被审计单位于函证基准日存放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利率、余额、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况等具体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存款额确认银行存款余额(包括尚未注销的零余额账户)。2 .“银行账号”应当与银行对账单上显示的账号完全一致。“币种”按照原币币种填写,对于本外币或多币种账户,同一银行账号下,按不同币种区分,分别逐行填列。“账户余额”中相应填写原币金额。3 .“账户类型”包括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和其他类型的账户。其中,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列明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如为专用存款账户可在“备注”栏进一步注明账户性质或资金性质;外币账户或其他类型账户的填写可适当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操作情况。此外,如存在不同类型的存款产品,应当分别列示,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业务开展中的大额存款、通知存款、定期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有关要求)等存在固定到期日的存款产品,可以比照定期存款填写。如需进一步对账户性质或资金性质、产品类型等进行说明,可在“备注”栏中补充。4 .“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栏仅适用于约定期限的账户类型。例如,对于定期存款、有固定期限的保证金存款等存在约定期限的账户类型,应当填写“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并在“备注”中填写“定期”或“保证金”等字样;对于活期存款,不需要填写“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可以填写“不适用”,在“备注”中填写“活期”字样即可。5 .“利率”指函证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可以按百分比形式填写或直接填写数字至小数点后四位(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确定)。如简单年化利率不适用,应当在“备注”栏对具体利率或条款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协议利率等。针对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利率浮动型存款等,如函证时点间隔期间较长或利率复杂,填写存在困难的,“利率”栏可以填写“见备注”,在“备注”栏就浮动利率的具体约定内容或条款进行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该项目时,应当就“备注”栏说明信息进行核对。6 .“是否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应当分别填写被冻结、担保及账户使用受限等情况。如相关账户仅部分金额使用受限,应当注明截至函证基准日受限部分金额。其他使用限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因反洗钱或案件触发的控制等外部限制以及由于被审计单位自身行为导致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无法随意支取、使用等情况,除上述以外其他原因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正常设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存在使用限制的,不属于本项目“其他使用限制”的情况。若冻结事项存在法律法规上的保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仅就被冻结的事实向注册会计师回复。7 .本指引所称资金归集业务,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建立的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架构,用于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各账户间资金归集、余额调剂、资金计价、资金清算的现金管理产品。该业务涉及的事项包括客户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单位之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单位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开展该业务的客户一般为采用总分公司结构的统一法人客户和采用母子公司形式的集团客户(但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灵活协议安排)。该业务通常按照资金归集方与资金被归集方事先设定的条件或调拨指令在不同账户间进行资金归集和调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金归集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应当以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正式协议约定为依据。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金池业务的业务名称、账户余额、网银内该项业务的展示及生成报表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该项业务的管理层级等方面均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和方式。就业务名称而言,一般将此业务称为账户资金归集业务、资金集中业务、现金管理业务、联动账户业务等;就账户余额而言,一般均存在两类账户余额:账户的实际余额和自身余额。账户实际余额即账户在某个时点真实存在的存款余额,包含该时点已经拨入该账户的资金金额,不包含该时点已经拨出该账户的资金金额。账户自身余额,往往也称为应计余额(或可用余额),即根据该项业务协议约定,该账户可以调拨使用的资金余额。针对“是否属于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此栏如适用,即填写为“是”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账户余额”栏应填写被审计单位账面上截至函证基准日实际存在的余额,即实际余额,已实际划出的资金(如已上存集团归集账户的金额)则不应包括在内。(2)其他与资金池相关的进一步信息,例如已上下归集的金额等,需要时在附表中进一步填写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确认。(3)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归集账户、被归集账户;账号不同的账户应当分别填写附表。8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二)银行借款。1.本项目填写的银行借款,指被审计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结清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全部贷款和垫款,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贷款和垫款、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和垫款、票据垫款等,被审计单位作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参见本部分“(五)被审计单位作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银团贷款情况下,“银行借款”可以填写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贷的自身份额部分的金额。2 .如借款人在函证基准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情况,应当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包括逾期未付行为涉及的起始日期、逾期的金额(含本息)等,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将利息和本金逾期金额分别列示。3 .“借款账号”可以适当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被审计单位经约定、均可查询到且应可以对应到特定借贷关系的账号或编号,例如“贷款账号”、“借据编号”或“银行结算账号”等,分别逐笔填写。4 .“利率”指函证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可以按百分比形式填写或直接填写数字至小数点后四位(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确定)。如简单年化利率不适用,可以在“备注”中说明合同中具体约定的利率计算条款,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进行填写。利率类型包括固定贷款利率和浮动贷款利率等。5 .“借款日期”按照每一笔借款放款或垫款的起始日期逐笔填写,可以根据贷款或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起息日、借据起始日期或垫款支付日期填写。6 .针对垫款类业务,“到期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适用”或“见备注”,并在“备注”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垫款的事实进行说明。7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三)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内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1.此项目需函证的注销账户为银行存款账户,不包括银行账号未注销、仅变更账户类型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填写该期间的具体起止日期,注销账户的函证期间通常与询证函正文中表述的审计年度或期间一致。需就以前期间确认的情况下,填写的起始日期可早于上述审计年度或期间。2 .“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币种”,根据注册会计师所掌握的已销户情况填写注销时的账户信息。3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四)被审计单位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1.此项目为一般性的委托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的委托贷款。2 .如资金借入方在函证基准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情况,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3 .“银行结算账号/借据编号/贷款账号”,应填写委托贷款协议中约定的被审计单位的银行结算账号,如未约定对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可以参照实际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被审计单位经约定、均可查询到且可以对应到特定委托贷款关系的账号或编号,例如贷款账号、借据编号等,并在“备注”中说明账号或编号类型。银行结算账号如对应多笔委托贷款,应分别逐行填写。4 .“利率”指函证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可以按百分比形式填写或直接填写数字至小数点后四位(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确定),如简单年化利率不适用,应在“备注”栏对具体利率或条款进行说明。5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五)被审计单位作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1.此项目为一般性的委托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的委托贷款。2 .如被审计单位在函证基准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的情况,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3 .“银行结算账号/借据编号/贷款账号”的填写参照上述第(四)项第3段。4 .“利率”的填写参照上述“(四)被审计单位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第4段。5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六)担保。1.被审计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1) “担保余额”及“担保到期日”的填写应区分最高额担保或一般担保等情形分别填列,具体担保类型应在“担保方式”栏进行明确。如采用保证金存款以外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在“备注”栏中说明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抵质押品的类型、数量等;如被担保方在函证基准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情况,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对于一般担保,担保债权余额应为主债权余额,担保债权到期日应为主债权到期日;对于最高额担保,担保债权余额应为被担保的全部债权余额,担保债权到期日应为被担保主债权的到期日。(2)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2.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担保(如保函业务、备用信用证业务等)。(1)此项目函证的担保类型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等。(2)“担保到期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的有效期填写。(3)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七)被审计单位为出票人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兑而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1.“抵(质)押品”指保证金存款以外的抵(质)押品情况。2 .对于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情况及其他类似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约定进行确认、反馈并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3 .此项目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垫付款项的情况。垫付款项在上述“(二)银行借款”中填写。4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八)被审计单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1.”承兑人名称”指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付款人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付款行。2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办理转贴出、再贴出等业务的,仍在本项目进行反馈。3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九)被审计单位为持票人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托收(或由被审计单位提示付款)的商业汇票。1.此项目,指截至函证基准日被审计单位作为持票人且由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托收的、尚未收到款项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办理了托收,以及被审计单位已提交提示付款申请的商业汇票业务。2 .“承兑人名称”指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付款人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付款行。3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十)被审计单位为申请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未履行完毕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信用证金额”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协议(包含“溢短装”)中不可撤销的总金额。协议可能约定百分比浮动金额,该项目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最高比例、最大金额填写,也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填写。4 .“未使用金额”为剩余没有被索偿的信用证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未到单金额和已承兑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支付的金额),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索偿。5 .“到期日”可根据信用证业务的有效期进行填写。6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十一)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外汇买卖合约。1.此项目主要包括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掉期结售汇、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买卖等,应填写于函证基准日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尚未实际交收的合约。其中,未实际交收包括但不限于已成交未履约、已展期未履约、未平仓等情况。对于函证基准日与交收日期相同且已交收完毕的合约无需填写。2 .按照合约号码和汇率逐笔填写被审计单位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全部尚未履行完毕的结售汇和外汇买卖合约(包括掉期交易尚未履行交割的部分)。一项合约编号交易下,按照合约汇率逐行填写,即一项合约汇率仅填写一行。如一项外汇买卖合约仅涉及人民币与外币或外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列示一行即可;如涉及两项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的合约汇率,则填写两行。3 .“类别”填写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掉期结售汇、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买卖等业务种类。4 .“交收日期”填写该笔合约约定的尚未交割的日期,如为外汇掉期交易,截至函证基准日已经交收的交易无需填写,“交收日期”即为远端交割日期。远期结售汇的非固定期限交易,有最早交割日期和最晚交割日期,对填写询证函时已完成交收的按照实际交收日期填写,未完成的可填写交收期间的起止日期。5 .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被审计单位卖出100美元,买入700元人民币,在函证基准日该笔合约未交收,则“贵行卖出币种”可填写“美元”,“贵行买入币种”可填写“人民币”,“汇率”可以按合约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报价的方式填写,如填写为7.0000。6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十二)被审计单位存放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托管的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1.此项目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作为委托人(不包含被审计单位作为金融产品管理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情况)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约受托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7 .此项目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对部分证券类资产、其他产权文件等进行资产托管的情况,不包含保险箱租赁业务、存放在银行的抵(质)押文件或凭证,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托管但已在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并可向其查询的股票、债券等。8 .证券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未上市流通的股票、未在中央结算机构登记的股票或债券以及全球存托凭证等。其他产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存单、存款证实书、受益凭证、不动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等。9 .格式二对应项目参照上述说明。(十三)被审计单位购买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1 .本项目填写的理财产品为被审计单位认购、申购的已起息、未到期或未赎回的由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理财产品已赎回、已到期,但处于待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或待结算期间,应按交易信息、最新产品净值如实填写。针对按照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已经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并转由子公司管理的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函证范围是否包括理财子公司进行公示,如未包括,注册会计师需单独向理财子公司发函。2 .“产品净值”填写函证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理财产品总额。对于非净值型理财产品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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