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15-2023).docx
-
资源ID:1158814
资源大小:101.82KB
全文页数:6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立法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15-2023).docx
立法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152023)注:条文中红色字体为增删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革开放。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章法律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和职权;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制度;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四)犯罪和刑罚;制度;(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四)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罚;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制度;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制度;征用;(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八)民事基本制度;征用;(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八)民事基本制度;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十)诉讼和仲裁制度;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度;的其他事项。(H-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第十二条本法第十一条规定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除外。事项除外。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第十三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笫十条授权立法事项,经第十四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项的授权终止。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第十五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定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法程序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五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八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六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九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参加。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表。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人民代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人民代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会议。发会议。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第二十三条列入全国人民代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人民代第二十四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向主席团报告。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人民代第二十五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三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六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四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七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二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委员长会议可以第二十九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出。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见。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Q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议进一步审议。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分组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第三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明情况。第三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之间第三十八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告。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宪法和法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种形式。会等多种形式。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应当向社会通报。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宪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员会会议。务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第四十二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予以说明。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第四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四十一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一步审议。员会进一步审议。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第四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第四十六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四节法律解释第四节法律解释笫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Q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四十九条国务院、中央军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工作第五十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员会会议议程。会会议议程。第四卜八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一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九条法律解释草案表第五十二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五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具有同等效力。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第五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法计划的落实。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第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第五十八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容,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第五十五条向全国人民代表第五十九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大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