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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经济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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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经济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知识.docx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经济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知识1 .目的作用1.1 提高全体管理者对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知识的认识。1.2 增强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意识。2 .管理职责2.1 企业全体管理者均要懂得并遵守经济法律,按照法律规则规范经济行为。2.2 企业部门主管以上负责人员,应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并且能自觉地将经济法律知识运用到济济活动的实践巾,同时还要负责做好对本部门下属人员的法律教育及督察工作。3 .主题释意侵权损害赔偿是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不法侵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或者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时,受害的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侵害的一方有负责赔偿的义务。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它反映侵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债的关系。侵权损害赔偿有如下两个法律特征:3.1 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因触犯刑法而负的刑事责任不同。侵权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责任巾的一种。侵权损害赔偿是侵害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的财产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对侵害人的人身惩罚,是侵害人对造成他人损害而必须承担的一种义务。刑事责任,则是对犯罪者的人身惩罚。刑法上的科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既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惩罚,也是对犯罪手段的剥夺。所以,侵权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3.2 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制裁侵害他人所有权和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与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财产责任不同,虽然两者都是民事责任,但它们各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合同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基础上发生的,违约一方补偿由于违反合同所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实际是他所承担合同债务的继续;而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双方,是从造成损害之时起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事前并无债务债权关系的存在;其次,合同不履行的侵犯的是来源于合同的相对权利,而侵权损害赔偿所侵犯的则是来源于所有权、人身权的绝对权利;最后,这两种责任所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处理合同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或有关合同的立法,而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则应根据有关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条款。4 .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侵权损害赔偿既然是一种法律制裁,则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4.1 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时,行为人才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所禁止作的,而行为人却作了的行为。比如,法律禁止损坏公共财产,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坏了公共财产,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履行某种义务,而没有履行。比如,有的保卫人员不负责任,而没有发觉国家的财产被盗窃,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行为总是违法的。但是也有些行为在表面看起来虽然是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而行为本身却仍然是合法的,因而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比如:4.1.1 执行职务行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法律允许行为人在必要时以执行职务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比如,消防人员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而拆除火场附近的建筑物。执行职务是合法行为,但是,如果执行不当而造成损害时,仍应负赔偿责任。4.1.2 正当防卫行为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的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或第三人在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行使必要的防卫权利,以对非法侵害者以必要的反击,排除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这就是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刃造成的损害,行使防卫权利人不负赔偿责任。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采用给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因此,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认为是合法的。如果离开了一定的合法条件,任意滥用,不仅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而且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根据我国的法律,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4.1.2.1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这也就是说,只有当国家、集体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者本人或其他任何公民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侵害行为的存在,就无所谓正当防卫。4.1.2.2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实际存在的侵害,而不是主观想像或者推测的侵害。这是指非法侵害行为并不存在,只是由于防卫人主观上误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行为,并且对假想的“侵害人”实行了防卫;二是已经着手实行或者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了的侵害。4.1.2.3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了限度叫“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甲偷窃乙的三块煤饼而乙把甲打成重伤。防卫行为应该和侵害行为相适应。所谓相适应,当然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上相适应。比如,甲遇暴徒乙持刀向他抢劫,甲与乙搏斗,最后致乙死亡。因此,防卫少、员正当防卫,可不承担法律责任。4.1.3 紧急避险行为这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比如,为了扑灭火灾而动用邻居的财物,并因此而使邻居受到损害。紧急避险行为的主要特点就在于:第一,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种行为虽然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它的最后结果却是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某种更大的利益。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出于不得已的情况,是出于不得已的情况,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利益,也就是说,在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因此,紧急避险行为是一个合法行为。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是指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如果保全的利益与损害的利益相等或小于损害时,则紧急避险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而成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究竟两种利益何者为重,何者为轻,很难划定一个统一的尺度,这要从实际出发,对具体隋况进行全面分析。4.2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致的损害有过错才负损害赔偿的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结果的到来。比如,某人明知其行为将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仍有意为之,或听任损害的发生。比如,某人故意放火烧毁他人的房屋,不仅在民事上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在刑事上也要给予应得的惩罚。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使他人造成损害的结果,应预见或能预见,而竞没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其结果不会发生。在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既不是希望其发生,也不是放任其到来,而是主观地以为损害不会发生。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为依据。但由于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客观环境不断发展变化,人们应注意和能注意的标准也在变化,所以应注意和能注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时问、地点、条件来决定,不能作主观抽象的理解。对于业务性质不同、技术水平不同的人,应注意和能注意的程度,就应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某矿的爆破工,把装雷管的铝盒误认为是其他同志的饭盒,放在火炉上烧烤,结果引起爆炸,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一个爆破工,对于铝盒可能装有雷管是应当有预见的,但是他没有预见,而引起了严重后果,应负过失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但是,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强制力。行为人虽然尽到了自己的应尽的责任,而仍未能避免造成他人损害时,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比如,某人赶着马车在公路上正常行走,突然有一辆消防车急驰而过,马因消防车的警笛声而受惊,在公路上乱跑乱撞,马车夫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也制止不住,致将某行人轧死。这一死亡事故,就是在不能抗拒的情况下造成的意外事件。因此,马车夫对某行人的死亡,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对于刑事犯罪被告的定罪和量刑有重要意义,而在确定民事责任和承担赔偿义务方面,一般无实际意义。因为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和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数额,完全取决于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大小,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增减。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条件之-,所以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行为人过错的大小,确定他的赔偿责任,有时甚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他的赔偿责任:4.2.1 棍合过错这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侵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比如,甲乙两人吵架;甲回屋后,乙过去把甲门踢坏,闯入屋内。甲就把乙打伤。混合过错是侵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责任。因此,双方所负责任的大小应该按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同时决定各自应负担的赔偿数额。4.2.2 共同致人损害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所造的损害。比如,教唆人、幕后策划者和直接侵害人就是共同致害人。共同致人损害,除各个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负连带责任外,在他们的内部,应根据各个加害人的过错,按比例分担。构成共同致人损害,必须有如下几个条件:4.2.2.1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系,即有共同的过错。比如,甲乙丙合谋打丁,甲去探听丁的行动,乙去找棍子,丙去打丁。4.2.2.2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事前虽然没有意思联络,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比如,两辆汽车都违章驾驶相撞,伤及行人。4.2.3 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是指损害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受害人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而侵害人一方只有轻微的过失或没有任何过错。比如,骑车人超抢汽车前方猛拐弯,被汽车撞死。4.3 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赔偿的方法,制裁违法行为人,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和人身的损害。前者指直接造成他人现有物质财富的减损;后者指由于损害人身、健康、生命,而表现为医疗费、工资及奖金等财产上的损失。此外,还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在通常情况下应该增加的财产而没有增加。所谓损害事实,就是指财产上受到损害的客观情况。如果没有损害事实,也就无所谓损害赔偿。公民因防止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有关单位或者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有时出于防止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但结果没能防止或没能减轻损失,则仍应获得补偿的权利。4.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问的因果关系某人对某种损害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就必须确定该损害结果与某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某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要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由该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即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存在着法律上要求的因果关系。比如,某甲用石块猛击某乙的头部,某乙受重伤。某乙的伤是由某甲打击所造成的。显然,某甲的行为(原因)与某乙的受伤(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是,在某些条件中,由于在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掺杂着其他因素,要划清引起危害产生的真正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在研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问的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4.4.1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之问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联系。不管行为人主观上对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愿意与否,预见与否,都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存在。我们在考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就必须从事件发生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事件的全面情况,然后才能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作出正确的结论。否则,以个人意志作为标准,主观地肯定或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势必耍使不应该负法律责任的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应该负法律责任的人反而没有i斥担法律责任。比如,某甲与某乙争吵,某甲山于一时气愤打了某乙一拳,当即被群众劝开。某乙当时未发生任何症状。五小时后,某乙突然晕倒,经急救无效死亡。从表面看,某乙的死亡是在被某甲打了一拳之后,但是,仅仅根据这个事实,还不能判定某甲要对某乙的死亡负法律责任,因为某乙的死亡,既可能是由于某甲的行为所造成,也可能是由于与某甲毫无关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后经勘验,查明某乙患有心脏病,因心肌1更塞而引起死亡。因此,不能认为某甲的行为与某乙死亡结果之问存在因果关系。某甲不能对某乙的死亡结果负责O4.4.2 原因和条件必须区分开如果某人的行为在事件发生的具体条件下,不是必然地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这种危险结果,而是由于与另一原因偶然地联系在一起,以致发生这一损害结果的时候,那么,尽管这个人的行为表面上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问有着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法律责任。比如,某甲殴打某乙,使某乙受了轻伤,在医院治疗的过程巾,由于医生某丙的疏忽大意,用未经消毒的纱布来包扎伤口,致使某乙因败血症而死亡。在这一案例中,很明显,某乙的死亡是由医生某丙的疏忽大意行为所直接引起的。某丙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也不是毫无关系的,如果某乙不被甲殴伤,就不会去医院医治,因而也就不会引起败血症。但是,在事件发时的具体条件下,如果没有某丙的行为参与其问,是不可能造成某乙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只是引起某乙死亡的条件,而不是某乙死亡的原因。某乙死亡的原因,是某丙的行为。所以,某甲只能对某乙的伤害负责,而不能对某乙的死亡负责。困此,当我们分析某一具体案例的因果关系时,必须详细了解事件发生的全部情况,分灌哪些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哪些是造成危害结果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解决法律责任问题,否则,把原因和条件混同起来,就会扩大法律责任的范围,造成错判。4.4.3 区别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原因和结果之问的联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有时一个行为可能产生几个损害结果;有时一个危害结果可能是由几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一定要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对结果发生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次要原因是起次要作用的因素。分清主次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某甲骂某乙,某丙路过,某丙以为骂他,就打了某甲一拳,某丙的朋友某丁也过来抓住某甲。某甲急了就捡起石块砸在某丙头上,伤害了神经,造成残废。甲、丙、丁三人都有因果关系,但某甲的行为是造成某丙残废的主要原因,丙、丁是次要原因。因此他们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也应不同。5 .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侵权损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就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但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法律有特殊的规定:5.1 无行为能力人及行为蛙纽宪限灼侥人造成的损害无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造成的损害,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或者有义务对他们进行监护的组织(比如,精神病院)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未成年人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已有独立经济收入的,应当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父母、监护人或者执行监护的组织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他们的责任。有行为能力的人,因病一时处于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状态中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酗酒、服用麻醉品等使自己处于上述状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2法人的赔偿责任法人对他的工作人员山于在执行职务中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活动,就是代表了法人。所以法人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造成的损失,即使工作人员有过错,法人也应当负责。但法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比如,交通运输H具的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除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外,驾驶人员所在的单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人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活动与法人的业务无关或未经法人同意的,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山工作人员本人承担责任。比如,驾驶人员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完全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工作人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5.3 高度危险的作业加重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业务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一般的责任条件不同,在经营有高度危险作业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虽无过错也要负赔偿责任。法律这样规定,对促进预防高度危险作业的危害性,改进和寻求新的技术安全措施,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健康和生命的安全是有积极意义的。由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出于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故意,才能免除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此外,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废气、废渣、废水、粉尘、放射性物质等的排放标准和噪音、震动、恶臭等的控制标准,造成污染环境、损害公民健康,危害生产建设事业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于设置管理不善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人员、财产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令规定,在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搬迁,并赔偿损失。损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和风景游览区的公共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折价赔偿,并可对致害人追究其他民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损害是受害人故意引起的情形外,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6.1 赔偿财产损失侵害公共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能返还原物的,返还原物;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如不能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的,可以用质量相当的实物赔偿,也可以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赔偿。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他人死亡需要赔偿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赔偿下列费用和损失:6.1.1 必要的医疗费用;6.1.2 工的工资;6.1.3 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6.1.4 死者的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6.1.5 其他必需的费用。如果对他人身体的侵害没有引起经济上的损失,只能依其他法律加以制裁,不负民事赔偿责任。6.2 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责任。责任范围的大小,赔偿数额的多少,不取决于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程度。不论他出于故意或是过失,也不论他是否应受刑法的制裁,而是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来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法律规定赔偿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制裁违法行为人;另一方面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只有依据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全部赔偿原则,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人,同时最大限度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全部赔偿一般限于赔偿财产上的直接损失,但不排除因损害发生而失去的利益。但是,失去的利益必须是实际能够而且应该得到的利益,而不是主观推测或依法不应得的利益。6.3 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赔偿责任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法律的强制力并不能改变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因此,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后,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必须考虑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如果侵害人的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应全部赔偿;如果侵害人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偿后将使其本人及家属的生活陷于极度困难,或者根本没有全部赔偿的能力,则根据侵害人的经济情况,可适当减免。考虑侵害人的经济情况,只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补充,决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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