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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经济法律行为方面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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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经济法律行为方面知识.docx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经济法律行为方面知识1 .目的作用1.1 提高全体管理者对经济法律行为方面知识的认识。1.2 增强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意识。2 .管理职责2.1 企业全体管理者均要懂得并遵守经济法律,按照法律规则规范经济行为。2.2 企业部门主管以上负责人员,应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并且能自觉地将经济法律知识运用到济济活动的实践中,同时还要负责做好付本部门下属人员的法律教育及督察工作。3 .主题释意经济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为了产生、改变或消灭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比如,订立经济合同、基本建设包工、产品供应、货物运送等活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买卖、借贷、租赁、发委托书等行为,都是为了发生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而进行的合法行为,因此,都是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3.1 当事人为了取得一定的经济法律后果而进行的行为。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并有一定目的的活动。经济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意志表现,也就是指以产生、改变或消灭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志表现。所以,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但与其他法律事实是有区别的,其他法律事实是指客观发生的事件,引起一系列经济法律关系,比如,人的出生与死亡,地震造成的灾害等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法律行为是人的主观上为了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而故意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为了取得一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法律后果。比如,进行买卖,就是为了在付出一笔价金后,取得一定的商品所有权;订立租赁合同,就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获得使用住宅的权利和相应地负担交伺租金的义务。3.2 意思表示是经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人的意志是产生法律行为的前提,但人的内在意志只有通过一定形式在客观上表现出来,使他人了解,才能具有法律意义。这种能够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叫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必定是为了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为了今后享受一定的权利和负担相应的义务,或者为了改变、结束原先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投保人去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公司同意接受了,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发生了。这个作为法律行为的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因为双方都有欲发生保险关系的意思,由于有了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有这个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3.3 经济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了能够达到预定的法律后果,他所作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法律才给予他所意图引起的法律后果,他的行为才是经济法律行为。否则,就被法律禁止,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法律后果,就不是经济法律行为。比如,非法买卖枪支。因此,经济法律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合法行为。4 .经济行为的合法与违法4.1 经济行为的合法经济行为是人的一种有意识活动,这种行为包括纵向隶属关系的行为和横向平等关系的行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一行为和共同行为;有偿形为和无偿形为等。经济行为是多种多样的,确定经济行为合法的条件是:4.1.1 经济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范。4.1.2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行为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必须在党的方针、政策和经济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执行。4.1.3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问,无论在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中必须协调一致,平等协商,真实、自愿,任何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得弄虚作假、欺诈、强制和胁迫。4.1.4 经济行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经济行为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船舶登记等。4.2 经济行为的违法经济行为的违法是指行为人的经济活动违反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经济法律的规定,危害社会,造成一定的后果,并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行为人在经济活动中违法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可分为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和严重经济违法行为。一般经济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违反了经济法律规范,但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经济犯罪,不需要处以刑法的经济行为。如在纵向经济关系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经济管理活动时,山于决策失误,盲目指挥,或任意放弃等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应该追究某些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在横向经济关系中,一方因违反经济合同的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依法受到经济制裁,弥补对方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领域里的触犯刑律、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需要处以刑罚的违法犯罪行为。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读职罪等。5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经济法律行为参与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反映出来,经济法律行为才能成立。没有方式反映,就产生不了法律后果。这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就是法律行为的形式。对法律行为采取什么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有些情况,法律也可直接规定,用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称为法定形式。法律行为的形式有以下四类:5.1 口头形式用口头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比如,面谈、电话接洽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缺乏文字根据,发生争议时不易取得确切的证明。5.2 书面形式用写成书面文件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比如,企业之间订立合同、双方对某件事协商后取得一致的意见,写成书面的文件,即协议。为保证书面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文件上签字、盖章。书面形式包括以下三种情况:5.2.1 一般书面形式,即见之于笔墨,不论是书写、打字、印刷都可以;5.2.3 经过公证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优点是发生争议时,有凭证根据,缺点是较麻烦。5.3 推定行为当事人用语言文字以外的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活动来表达他的意志,称为推定行为。当事人虽然在当时没有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来进行意思表示,但是从他的积极活动中,可以推定他已表达了关于产生、改变或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的意志。比如,供应合同期满后,供方仍继续供应产品,需方也接受,这就可以推定双方已经取得关于延长原有合同期限的协议。5.4 默示当事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行为,以沉默表示自己的意志,称为默示。默示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在习惯上已为大家所承认的情况下,才能看作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任意扩大的理解。比如,通过银行采用托收承付的方式进行结算时,付款人收到承付通知书后于规定期限内不作拒付表示,即认为同意付款。6.条件与期限条件和期限,就是指法律行为成立时,不使其效力立即发生,或对已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不使其效力继续下去,所设定的限制。待一定事实发生或一定时期到来,法律行为的效力始行发生或立即消灭。6.1 条件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6.1.1 停止条件这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等事实实现时,效力始行发生的条件。在事实实现前,即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发生。比如,甲乙两厂达成协议,明年甲厂把一批货卖给乙厂但必须丙厂不要。丙工厂不要这批货的事实就是条件,这个条件实现了,甲厂必须把货卖给乙厂。这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已经明确,但是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等条件成就时,才开始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6.1.2 解除条件这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等事实实观时,效力即行终止的条件。在事实实现前,即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继续有效。比如,甲厂与乙厂约定,丙厂如果要甲厂的货,甲厂就不再继续供货给乙厂。这里丙厂要甲厂的货是条件,这是使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已经发生了效力,当事人已经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只是当条件成就时,权利与义务就随之失去效力。6.1.3 肯定条件这是把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比如,甲厂与乙厂约定,如今年增产,则供应乙厂一批货,甲厂增产,即属于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6.1.4 否定条件这是指以某一事实不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比如,甲厂与乙厂约定,如今年甲厂不发生事故,则供应乙厂一批货。甲厂发生事故即是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6.2 条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要求:6.2.1 条件必须是进行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如果是已经发生了的,就不是条件;6.2.2 附条件的事实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当事人对此是无法预知的。必然会出现或根本不可能出现的事实,就不成其为条件。比如,明年五月一日甲赠送某物给乙;二百年后,甲把房屋出让给乙;6.2.3 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就不成其为条件。比如,法律规定人寿保险,人死了保险公司要赔钱,这就不属于条件;6.2.4 条件不能违法,否则行为没有法律效力;6.2.5 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去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该当作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应该当作条件已成就。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损害相对人在条件成就时应享有的权利。否则,要负赔偿的责任。有些法律行为按其性质不可附条件,比如,结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行使解除权、撤销权、选择权等。如附条件,则此法律行为无效。6.3 期限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比如,十月一日、战争停止之日、生日等等。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期限是指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到来;条件是指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期限分为以下三类:6.3.1 始期和终期始期是使法律效力发生的期限。在期限未届至前,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不发生效力。比如,供应合同规定一年后交货。始期又称停止期限。终期是使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即生效力。终期届满时,其效力终止。比如,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五年,期限届满,租赁关系就不存在。终期又称解除期限。6.3.2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指将来事实的发生及发生的时期都已确定。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交货或付款;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确定期限是指事实的发生虽已确定,但其发生的时期不确定。比如,死亡之时,停战之日。6.3.3 法定期限与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期限。约定期限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而附加的期限。期限具体是指期日与期间。期日是指不可分的时间,比如,某日某时、某年某月。期问是指由一期日至另一期日经过的时间。比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或某年至某年。法律、法令、法律行为、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限的,即时开始计算。比如,四小时内完成某项工作,就从即刻算起,这叫自然计算法。规定按日、星期、月或者年计算期限的,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下一天开始i时落。比如,自十月一日起三天,十月一日不算人,从十月二日零时起算至十月四日二十四时为止,这叫历法计算法。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天为期限的最后一天。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问为二十四时。有规定业务时问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问截止。期限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一个月为三十天,一年为三百六十五天。比如,约定一年内服务三个月,就是非连续的服务九十天。7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经济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有效的法律行为从实施的时候起,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就是确定其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原则界限。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1 行为人应有行为能力及行为的权利公民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才能进行经济法律活动。法人的行为能力要受章程和业务范围的限制。行为人应具有行为能力,同时行为人应具有这种法律行为的权利。比如,某人出卖某物,某物必须是某人所有,他有权处分某物。1.2 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公民或法人进行任何法律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不能违反国家和社会主义的利益,不得利用私有财产来破坏公共利益。如法令禁止的转租、转包;逃避银行货币监督的以物易物行为;违反国家法定价格的买卖行为;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擅自增加基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其他一切在行为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等方面违反国家强制性法令和违反国家政策的法律行为都属于非法的。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行为都给以具体的规定。因此,不能认为人们的任何法律行为,一定要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判断它是否违法。法律行为只要不违反强制的法规(即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事),不违反政策,即应认为不违法。1.3 当事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应与其真实意志相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应与其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才有效。如果在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表里不一的情况,这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有两种情况:.3.1虚假的法律行为即双方故意串通,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而进行虚伪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形式似乎是有了,但是当事人并不想真正实行这种从形式到内容的经济法律关系。它的特点是通过这种虚假的法律行为,以达到违法的目的。比如,甲为了逃债,假意把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乙。这种赠送行为是虚假的,应认为无效。7.3.2伪装的法律行为伪装的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用来掩盖其真实的法律行为。伪装的法律行为并不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因而是无效的。至于被掩盖的真实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真实的违法按违法处理,真实的合法按合法处理。比如,放高利贷者,把高利部分并入原本作为借款总额。这是伪装的法律行为,如去掉伪装部分后,被掩盖的法律行为还是有效的。如原本为一千元,高利为四百元,共计总数为一千四百元,高利部分无效后,原本一千元借贷行为仍然是有效的。1.4 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凡是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某种形式的法律行为,必须遵照法律规定,否则无效。比如,买卖房屋,除了订立买卖合同外,还必须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买卖双方只是订立买卖房屋的契约而双方并未去登记,则卖主变卦不卖,法律并不保护买主。凡不符合以上四个耍件的法律行为,即为无效。无效法律行为,无须任何人主张,当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故任何人可以主张为无效,也可以对任何人主张无效。在诉讼时也不必等待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应以职权认为它无效。8 .可以撤销的经济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其真实意志,而所为的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这是指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法律行为。但是这种经济法律行为在没被撤销以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这种法律效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受害人如果提出撤销要求,该项法律行为便可撤销。被撤销的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日起就无效。可以撤销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受害人或与受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但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即使有关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人民检察院也有权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可以撤销的经济法律行为有下列五种:8.1 诈欺的法律行为行为人一方以某种欺骗手段,故意捏造虚伪的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促使对方进行法律行为。比如,出卖商品时,故意隐瞒商品的缺点,以次品冒充正品,使别人受骗买进。在处理这种法律行为时,应该把诈欺行为和由于诈欺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区别开来。诈欺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适用刑法,对诈欺者进行处理。同时,由于诈欺而使对方不明真相情况下所进行的法律行为适用于民法,关于这种法律行为是违反自愿原则,因此是可以撤销的;情节严重的,则是根本无效的。8.2 有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误解是行为人对自己所作的法律行为的某种要件缺乏了解或了解得不正确,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当时行为人没有误解就不会进行这种法律行为。比如,甲误以乙交给他使用的租赁物为乙卖给他的,这是对法律关系的误解。又如甲以为某幅画是名画家的真迹(出卖人也以为这样),但事实上是一幅临摹的作品,这是对标的物的误解。又如,某人误认甲为乙,把东西送给甲,这是对当事人的误解。误解与诈欺的相同点,都是引起一方的错误认识;其不同点诈欺是由欺诈者主观上故意引起的,误解是由于误解人自己认识错误引起的。不管引起错误认识的原因如何,在错误认识支配下的法律行为,都不是自愿的,因此,由于发生重大误解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但不是重大的误解,则不能撤销。8.3 由于威胁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这是指处于他人的恐怖或暴力的威胁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威胁可能是肉体上的,比如,伤害生命、健康;也可能是精神上的,比如,散布谣言、诽谤名誉、揭发隐私;也可以是财产方面的,比如,损坏财产。威胁可以直接加于行为人,也可以加于行为人的亲属。威胁是可能成为事实的,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的行为。如果威胁的内容不可能实现或不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的行为,则不构成威胁。威胁本身是一种危害的表示,其表示的内容是一种危害的行为。如果其本身的行为即为危害行为,则是强暴,而不是威胁。在处理这种法律行为时,同样也应该把威胁行为和山于威胁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区别开来。对于后者,被威胁人违反了自愿原则进行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情节严重的则是根本无效的。8.4 山于强迫命令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利用职权,不顾对方的主客观条件,不恰当地采取行政组织手段强迫对方接受的办法所进行法律行为,L匕如,硬性搭配,强迫推销商品;平调资金、劳力等。这种法律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是可以撤销的。8.5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在有偿行为中,虽有对价关系,但显然对一方有重大不利,这种不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进行这种法律行为时,一般是趁人急需的情况,使行为人明知不利而又不得不接受这种事与愿违的条件。比如,高利贷往往是这种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愿接受不等价的条件,不能认为是显失公平。也不能把一般的不等价作为这种法律行为的构成条件。对可以撤销的法律行为撤销与否,由有撤销权人的意思决定,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确定,应向相对人为之。在未撤销前法律行为虽属有效,但有随时被撤销的可能,对相对人很不利,所以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都规定有行使期间。如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就归于消灭,法律行为就完全有效。可以撤销的法律行为,未撤销前仍有效,经撤销后才看作自始无效。它的效力虽不稳定,但和“效力未定行为”仍有不同。效力未定行为,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效力根本不确定,既非无效,也不是有效,必须经法定代理人承认、拒绝承认或相对人的催告或撤回,才能确定它的效力。可以撤销的法律行为不过是它可以被撤销,在未被撤销前仍是有效,并不是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9 .无效或撤销的经济法律行为的财产后果法律行为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由此产生一切财产后果,必须予以及时适当的处理。如果已经部分地或全部地履行,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纠正,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当前主要处理方法有以下四种:9.1 退还财物双方都无过错,比如,没有行为能力、重大误解、违反法定形式等,适用双方返还的原则,即双方都应当把按照该法律行为所得的一切财物退还给对方。如果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比如,诈欺、威胁、强迫命令、显失公平等情况下,适用单方把非法所得的财物退还受损害一方。9.2 赔偿损失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行为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损害的一方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失,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有些情况下,退还财物与赔偿损失的方法可并用。9.3 强制收购这一般是对内容违法,情节不严重的无效法律行为而言。比如,买卖国家禁止流转或限制流转的标的物,可按照国家的牌价强制收购。如从国外带回超过海关规定的物品。9.4 收归国库法律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则应把财物没收归公。比如,非法买卖武器、毒品、赌博和走私等,应将双方所得标的物和价金一概没收归国库。对于在经济法律行为中进行威胁、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人除应把财物退还给受害人外,还应将其参与这种法律行为的财物收归国库。上述几种处理方法,有时几种可以同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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