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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经济法关于债方面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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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经济法关于债方面的知识.docx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经济法关于债方面的知识1 .目的作用1.1 提高全体管理者对债方面知识的认识。1.2 增强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意识。2 .管理职责2.1 企业全体管理者均要懂得并遵守经济法律,按照法律规则规范经济行为。2.2 企业部门主管以上负责人员,应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并且能自觉地将经济法律知识运用到济济活动的实践巾,同时还要负责做好对本部门下属人员的法律教育及督察工作。3 .主题释意3.1 债的概念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问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债务人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由此可见,债的经济法律关系包含如下三个要素:3.1.1 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权要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债权人,是权利主体:负有满足该项义务的债务人是义务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总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3.1.2 债的内容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所负担的相应义务,即是债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实现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这称为积极给付。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和债务人有不为相应行为的义务,这称为消积给付。这种内容的债是比较少的。比如,甲与乙约定,乙不和甲作营业上的竞争。3.1.3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所应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给付。但债的客体和给付的标的是有区别的。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的行为。比如,交货、付款、服务等。给付的标的是指债务人的行为的客体,这种客体与债的客体不同。比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应交货是债务人的行为,而所交的货是他的交货行为的客体,并不是债务人的客体。因此,债和客体是行为,而不能直接说是物。所有权关系的客体直接是物,而不可能是行为,而且这个物是特定物。债的客体必须是我国法令、政策所允许的。否则,由于设定非法的客体,不仅这种债的关系是无效的,而且还可能受到法律上的制裁。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经济法律关系缺一不可的构成部分。3.2 债的法律特征债的关系包括债权债务,但是债权是债的主要方面,债务是为实现债权服务的。因此,债的关系一般用债权来说明。所以,研究债的法律特征,主要是研究债权的特征。债权关系与所有权关系在法律制度上是紧密相连的。所有权关系是债权关系的前提,而所有权又往往是通过债权取得的。但它们在法律上又有各自的特征。债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3.2.1 债权的相对性债权是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只是特定的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的请求权,叫债上请求权。特定的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内容向特定债务人主张他的权利,而不能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履行,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即对人权。在这方面债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不是特定的。即除了所有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权,即对世权。它还有追及权,不管所有物在什么地方,可以追及到物;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所有权是义务主体,是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妨害及侵害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必通过任何人的行为自己即可实现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在债规定的范围内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3.2.2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从法律上的效力看,债权在原则上,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没有效力,也就是说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明显侵害债权时,债权人也以通过诉讼程序,排除侵害。当这种侵害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所有权是特定人对抗非特定人的侵害,叫物上请求权,也就是可以对抗任何人。3.2.3 债权的有偿性无论是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的债权,都具有财产性质,非财产性质的债权是很少的。即使债权的目的是非财产性质的行为,但在债务人不履行这种行为给债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时,债权人也有权请求赔偿。4 .债发生的根据债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发生的根据。发生债的法律事实是很多的,其中主要的有以下五种:4.1 行政法令由于行政法令而发生的债,是指国家机关按照行政命令的方式,在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物资调拨、国家对土地及其他物资收归国有或实行征购、征用等,就是以行政法令的方式,使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4.2 合同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为普遍的根据。它是双方当事人发生、变更、消灭债的关系的协议。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供需等等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来建立的。组织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也利用合同建立债的关系,以满足各自在生产、生活上的需要。4.3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侵害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他方经济损失时,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而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4.4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和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物或财务,使他人受到利益。它包括法律行为,比如,收养迷路的幼孩;事实行为,比如,救护人命;保存行为,比如,修缮房屋;处分行为,比如,出卖不易久藏的物品。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自愿为另一方当事人管理某项事务或财物的事实本身,法律认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必须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的管理意思,如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利益而管理自己的事务,都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因此,无因管理必须在客观上有管理他人事物的事实及无法律上的义务,在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如以他人的事务误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时,就不是无因管理,因为这种情况并没有为他人的意思。比如,善意占有人,将他人之物误信为自己之物,加以修理或误信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之管理,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如违犯本人意思,即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本人的意思如违法或违背公共利益的,仍能成立无因管理。比如,把自杀的人送去医院抢救。无因管理所发生的债要求管理人应像管理自己的事务或财物那样精心尽力,并应及时寻找或通知对方,这是山于完全助人为乐的社会道德,才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必要的补偿费用,或自己因此而实际上遭受的财产损失。如果管理人出于私利,并采取违背所有人利益的管理方法,使所用人蒙受损失时,则不属于无因管理,这种管理行为不但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要承担由于自己的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后果。无因管理经本人承认后,则成立委托关系,不再是无因管理,应适用委托的规定,并溯及到开始管理的时候。4.5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他人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问发生了债的关系。利益所有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应得的利益给利益所有人的义务。比如,买货人多付了货款,出卖人多收的部分款项即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买受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不是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而往往是山于利益所有人的误解或第三人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是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利益所有人的损失,而使自己获得某种利益,那就属于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债发生的根据除以上五种原因外,还有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产生债的关系,通常只是给对方当事人以某种权利,而不使其承担义务。5 .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就是将债权或债务按法定程序山一个特定人转移给另一个特定人。债是特定人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它与纯人身性质的权利义不同,大多数是可以I人一个特定人转移给另一特定人的。5.1 当事人的变更按照行政程序、民事流转程序及继承等都可以引起债的当事人的变更。变更。债务的变更引起债务主体的变更。有可能债权人变为债务人,债务人变成债权人;也有可能债权人、债务人都由一个人变为两个以上的人。52债权的转让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时,就发生债权的转让。转让债权必须有债权人转移债权的意思表示,并有第三人接受这种表示,而且达成协议,债权转移才能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原债权人应该把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转让债权在甲地,债务人在乙地,债务人没有接到原债权人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即使已知道债权让与的事实),而履行了债务,债权即归消灭,原债权人与新债权所为的债权转让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山于原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关于转让债权的事实,而债务人因善意履行债务遭受损失时,原债权人应予以赔偿。让与人已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如已向受让人清偿,事实上即使让与是无效的,债权仍归消灭。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就取得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原债权人所享有的一切请求权,全部转移给新债权人。在公民之间债权的转让,原则上是允许的。但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以及请求权的性质与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的债权(比如,抚恤金、人身保险金,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不得转让。5.3 债务的转移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原债务由第三人履行;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原债务由第三人履行时,就是债务的转移。债务人的变更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这是因为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债务人虽有变更,但原债务的性质内容没有变动。债务一旦转移后,债权人与新债务人之问的债的关系就发生债务即由新债务人履行。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争议权,也转移给新债务人。但是,原为债务设定的担保权,除担保人同意外不能转移给新债务人,也就是担保人不再负担保之责。凡与公民人身密切联系的债务,不能转移;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债务的转移必须严格根据行政命令进行,一般不得随意转移;以及原约定不许转移的债务不得转移。5.4 客体的变更由于国家计划的变更、原标的物的灭失以及债务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提供原定劳务已成为不可能等,都会引起债的客体的变化。债的主体、内容、客体的变更,常常引起债的种类的变更。比如,单一之债变为多数之债,或多数之债变为单一之债,或种类之债为特定之债等。研究债的变更对认定现存债的关系的性质,分清当事人的责任有重要意义。债的频繁变更,是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容易引起纠纷。但是,必要的正常的债的变更,对于实现债权,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满足公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都是必需的。6 .债的履行6.1 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这也就是债务人完成了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但在某种情况下,债务也可以由第三者履行。比如,债务的担保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就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在当事人有约定时,也可向第三人要求履行。比如,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债务人应向第三人要求履行。债的履行虽然是债务人的义务,但是债权人也有义务接受债务人的符合法律或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债权人应当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比如,提供必耍的条件,及时地适当地接受履行。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问,每方当事人的义务,不仅是对另一方的义务,而且也是双方当事人对国家的义务。因此,债权人、债务人都应该相互协作;互相配合,有利于债的履行。6.2 债的履行原则债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的原则有以下两种:6.2.1 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的原则要求债的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债巾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债的标的,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任意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非货币之债就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债中的规定用实物来履行,不得用其他物品、行为或货币来替代。在我国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债务人用其他物品、劳务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原债的履行:6.2.1.1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牛李定物已灭去,实际履行客观上已不可能;6.2.1.2 因债务人迟延履行,物的标的交付对债权人已无实际意义;6.2.1.3 当事人达成协议,经上级批准;6.2.1.4 实际履行耗费过大,大大超过原债价值。货币之债按照约定用货币履行,则不能用实物代替。比如,人民银行的信货,如果允许债务人以实物代替货币之债履行,就会破坏银行信货计划,阻碍资金的周转速度,影响银行的业务活动。6.2.2 按照约定条件全面履行的原则按照约定条件全面履行的原则,就是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标的的质量、数量、规格、约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方法履行债务。这个原则将在“经济合同”一章中具体阐述。7 .债的不履行7.1 债的不履行的概念债的不履行,就是债务人没有实施债巾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也就是债务人没有按照债的内容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债的不履行可分为全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前者是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后者是指债务人虽然作了一定履行,但是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全曲履仃债务,也就是不适当履行。无论是债的全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都会对债权人的生产或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停工待料,质量下降,延误生产季节,影响市场供应等。债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法律事实,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法律或合同规定有违约金或罚款,债权人对债务人还有追索违约金、罚款的请求权。如债的实际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必耍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些强制和制裁体现了债的罚则,从而使债务人受到经济制裁,保障了债的法律严肃性。如果没有债的罚则,任由债务人违反债的要求,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债也就不成其为法律关系了。I7.2 债的不履行的责任条件债务人承担债的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具备了应担负民事责任的条件时才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这种条件有以下四个方面:7.2.1 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债务人是否有不履行行为,要根据债的内容来确定。比如,债的履行期已到,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当履行。7.2.2 债务人有过错无论是债务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债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不依债务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原因造成债务不履行,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害时,债务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下列情况,可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7.2.2.1 不可抗力,即债的不履行是债务人无法预知或防止的事山所造成的。比如,由于地震而生产停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7.2.2.2 行政原因,即债的小履仃是因为国家规划的变更等;7.2.2.3 债的不履行是由于债权人的过错,比如,债权人无故拒绝或拖延接受债务的履行;1.1.1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除责任的条件,而这些条件确已成就时,也可免除债务人的责任。比如,按照铁路货物运送规则,需要有人押运的货物而托运人没有派人押送,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不负责任。1.1.3 债权人受到损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受到经济损失,债务人应负赔偿的责任。经济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与问接损失。前者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后者是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1.1.4 不履行行为与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必须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如果债权人的损失并非由于债务人的行为所造成,那么这种损害当然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7.3 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即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内容没有可能实现。所谓不能,不仅指物理上或理论上不能,还抱括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可以认为不能。比如,甲约定将空屋一问租给乙写作之用,届时住在那问空屋中甲的儿子突患重病,不能移动,以致甲不能将屋交乙使用。履行不能与履行困难有区别。比如,买卖合同订立后,因交通阻塞,交货发生困难,这种情况只是履行困难,不是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有以下两种情况:7.3.1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指法律行为成立时就已不能,这是属于法律行为无效的问题,履行不能是指嗣后不能,即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履行不能。7.3.2 主观不擒纂客扣不能主观不能是因债务人本身原因而不能履行;客观不能是因主观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履行的。履行不能是指客观不能。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是不可归责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如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应负责任。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债务人履行不能而受的损害。债务人部分履行不能,债权人不但可以请求不能部分的损害赔偿,还可以就可能部分请求债务人履行。如果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不利时,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比如,甲把房屋二问以三千元卖给乙,未给付前,甲因自己的过失烧毁一间,甲虽可将未烧去的一间交付,但乙家人多,住不下,乙可拒绝接受,要求退还全部房价三千元,还可请求赔偿损害。债务人的给付不能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债务人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让与他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受领的赔偿物。比如,甲卖给乙一辆自行车,在给付前甲将此辆自行车借给丙用,丙不慎丢失,以致甲不能交乙,乙可受让甲对丙的赔偿请求权,向丙索赔,如丙已赔甲,乙可以请求甲将丙所赔的自行车交付。7.4 履行、受领迟延7.4.1 履行迟延履行迟延是指债务已到履行期,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这是对债权的一种侵害,应负迟延责任。履行迟延以债务存在为前提。附停止条件的债务,在条件成就前,不发生履行迟延问题。履行有确定期限的债务,届期不履行,就应负迟延责任;履行无确定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后,仍未履行,负迟延责任。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向履仃迟延,对债权人不利时,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并请求赔偿因迟延而所受的损害。比如,甲厂向乙厂定购布料为生产服装之用。到期乙厂未交货,甲厂只得向其他厂购买,事后乙厂将布料送来,甲厂得拒收并请求赔偿。如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履行迟延,债务人不负责任。7.2 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提出的给付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或没有按照约定予以协助,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权人对这种情况应负受领迟延责任。使债权人负迟延责任,应以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提出履行为要件。债务人提出履行必须完成其履行债务所必要的一切行为,比如,应在债权人住所地履行的债务,须将给付物运送至该地,置于债权人可以受领的地位才行。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不问山于何种原因,一律从债务人合法提出履行时起负受领迟延责任。受领迟延只有在债务的履行非经债权人受领才能完成时才会发生。如只要债务人一方行为即可完成履行义务,就不可能发生受领迟延的问题。比如,履行不作为的债务。受领迟延,以履行可能为前提,如履行已不可能,债务人也无从提出履行。受领迟延,债权人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债务人提出履行和保管给付物的必要费用。债务人并不能免除履行义务。在债权人受领迟延过程中,如是货币之债,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因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在迟延受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7.3 债的免除债的免除是债权人消灭债权的意思表示。公民之间债的关系发生后,可以通过双方协议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债的关系即归消灭,但是这种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不能违背法律或社会主义道德。7.4 债的混同债的棍同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合二而一。债的关系本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在既然权利、义务主体合二而一,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个人,债的关系就自然消灭了。比如,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两个企业改组后合并为一个企业。债的关系虽可因混同而消灭,但也有以下二种例外:7.4.1 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就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债权人甲已将其对乙的债权抵押给丙,嗣后乙受让甲的债权时虽发生棍同情况,但因他的债权已经抵押给丙,丙还可行使抵押权。如认为该债权因棍同而消灭就妨害第三人丙的利益;7.4.2 法律另有规定时,也不能因棍同而消灭。比如,票据债务人取得一张背书的汇票,这时债务人与债权人虽同归一人,但是他可以把这张汇票再背书转让。这张汇票上的债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7.5 债的提存债的提存就是债务人因有一定情况的出现,请求法院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为目的,把债的标的物交付上述机关。从标的物交付之时起,债的关系即消灭。批准提存的机关,应该把批准提存的事实及领取提存的标的物通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领取,就视为无人认领的财产,上交国库。提存并非在一切情况下均可适用,必须有下列情况之一,债务人才能把标的物提存:7.5.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迟延接受。经债务人催促后,债权人仍未接受履行时;7.5.2 债权人的地址不明,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时;7.5.3 山于出现客观清况,债务人无法亲自向债权人履行时;7.5.4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时。提存的给付标的物,应限于物体,如给付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不作为或劳动服务,性质上就没有提存的可能。又提存的物品也要适于提存,如果不宜或不易保管的物体,当然也不得提存,但可变卖后,提存价金。提存后,提存物由于意外事故发生毁损灭失,由债权人承担责任。提存人提存后,除非证明他的提存是出于错误,或提存的原因已经消灭外,不得取回提存物。7.6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引起债的消灭,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运用行政命令作为消灭债务的手续应严格控制,必须符合客观经济情况的需要才能采取。否则以瞎指挥来消灭债的关系,势必造成不良后果。|7.7 当事人死亡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随着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死亡而消灭。比如,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本人工作能力和道德品质的信任和受托人愿为委托人代办事务而产生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合同关系即消灭。这种关系不能通过继承程序转移给他们的继承人,也不能约束其继承人。非人身性质的债,当事人死亡,并不是引起消灭债的当然原因,而只能引起债的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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