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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6.17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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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6.17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42号2014.6.17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IoOO万元。第三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第四条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第五条从业人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人数之和,按照企业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数平均计算确定。第六条资产总额,按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第七条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主营业务确定。第八条国家禁止和限制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发改委第21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主管地税机关也不再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认定。企业在月(季)度预缴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填写减免税,不需另报任何资料。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需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均视同已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了备案资料,无需再报送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第十条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而未超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政策;实际利润额已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继续按照原平均额进行预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二)实行定率或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而未超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政策。实行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直接给予核减税额。(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IO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超过10万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发布以后,符合条件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第一季度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第十二条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第十三条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又是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小型微利企业还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叠加享受。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五条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管理台账,详细登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等基本情况,及时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第十七条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辖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o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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