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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15万个纸箱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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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15万个纸箱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15万个纸箱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宁津康宇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O二三年十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15万个纸箱项目项目代码2309-371422-89-05-65023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宁津县大祁工业园A区地理坐标(El16度47分23.820秒,N37度36分7.378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231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22纸制品制造223*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宁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309-371422-89-05-650238总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万元)IO环保投资占比(%)33.3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O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5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文件名称:宁津县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宁津县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德环办字2013267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园区的用地范围为:北至宁乐大街及大祁北路,南到县城边界,西至314省道及宁德路,东至工业三路,规划面积37.1平方公里。园区功能定位为环渤海地区以五金机械及能源化工为主的先进制造业中心,宁津南部产业新区、主要以机械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精细化工、新能源产业、纺织业、农副产品加工、现代物流业等产业为主。拟建项目位于宁津县产业园区,符合产业定位及总体规划。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要求,拟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因此拟建项目属于允许类,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备案,备案代码为:2309-371422-89-05-650238o2、土地利用符合性分析拟建项目位于山东省宁津县大祁工业园A区,根据宁津产业园区规划,该土地利用现状为工业用地,符合宁津产业园区规划的要求。3、与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2年度更新内容的通知(德环委办字20238号)文件要求符合性分析编号生态保护对象面积(km2)YS371422I110007大柳水库1.19YS3714221110008宁津水库0.86表德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表他合分 其符性析(1)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符合性分析拟建项目不涉及占用或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符合性D宁津县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区域划分为13个,具体见下表表1-2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分区汇总表(宁津县)编码名称分类YS3714222320001津城街道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YS3714222310001宁津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YS3714222340001宁城街道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YS3714223310002保店镇一般管控区YS3714223310003柴胡店镇般管控区YS371422331000I大曹镇一般管控区YS3714223310006大柳镇一般管控区YS3714223310005杜集镇一般管控区YS3714223310007刘营伍乡一般管控区YS3714223310010时集镇一般管控区YS37142233I0004相衙镇一般管控区YS3714223310009张大庄镇一般管控区YS3714223310008长官镇般管控区拟建项目位于山东省宁津县大祁工业园A区,在上述管控区域内属于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因此拟建项目大气环境管控要求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域标准。2)宁津县水环境质量管控区域划分为14个,具体见下表。表13德州市水环境质量管控分区汇总表(宁津县)一序号管控分区编号控制单元名称河三'流.1管控分区管控分区细类1YS3714223210109大曹镇控制单元漳卫新河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2YS3714223210110保店镇控制单元漳卫新河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3YS3714222210111津城街道控制单元宁南河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4YS3714222210I12宁城街道控制单元宁津新河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5YS3714223210113相衙镇控制单元漳卫新河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6YS3714222210114时集镇控制单元宁津新河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7YS3714223210115刘营伍乡控制单元漳卫新河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8YS3714223210116柴胡店镇控制单元宁津新河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9YS3714223210I17杜集镇控制单元李固土沟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10YS3714223210118长官镇控制单元漳卫新河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11YS3714223210119大柳镇控制单元宁北河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12YS3714222210120张大庄镇控制单元漳卫新河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13YS3714221210136宁城街道惠宁湖水库控制单元惠宁湖水库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4YS3714221210I54大柳水库大柳水库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拟建项目位于山东省宁津县大祁工业园A区,在上述宁城街道控制单元属重点管控区,拟建项目严格按照管控要求执行。3)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到202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到203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7%以上,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拟建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之内。项目周围大气环境容量可以承载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目标可达。经预测,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满足相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不影响宁津县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该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大,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表14拟建项目与,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的符合性分析分类管控要求拟建项目符合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标准。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限期关停或逐步迁出;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规定;禁止燃烧秸秆和工业废弃物、环卫清扫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加强餐饮等服务业的燃料烟气和油烟污染防治,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居民气化率逐步达到100%;重点防控机动车废气排放;全面整治“散乱污”现象,城市文明施工实现全覆盖,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倡导绿色低碳的出行和生活方式,不断降低人均能源消耗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标准,不属于两高一资项目符合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禁止新建、改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禁止建设加剧环境质量超标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T、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拟建项目不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建设用地一般管控单元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严格执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一企一档,标注地块内的风险源,标明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拟建项目严格执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一企一档,标注地块内的风险源,标符合明企业的特征污染物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要求。(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符合性能源资源利用上线按照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要求,分解落实压减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完成省定压减任务。初步确定“十四五”时期,煤炭消费只减不增,按照每年2%压减,实际消费总量需等国家确定压减基调后由省发改委下达。水资源利用上线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明确控制目标。控制水耗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新鲜水消耗较大的工业项目须进行水资源评价。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到202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81左右。到203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2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11左右。土地资源利用上线与目标到202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432.07km2以上。确保基本农田不低于5283.02km2,质量稳定中有提高、布局更合理。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2031.50km2,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85.28kn?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46.21km2,基础设施发展用地需求得到保障。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达到19.61%,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50.86万元/公顷。林地面积不低于575.36km2,全市林木覆盖率达45%,人均绿地面积达12.00m2o通过对我市近十年土地利用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后预测,到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控制在6379.92k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达2208.70km2,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95.49km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控制在21.3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95.47万元/公顷。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项目,运营过程中生活用水取自宁津县供水管网,不开采地下水,用电来自宁津县供电管网。拟建项目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污染。拟建项目水、电等资源利用相对区域资源利用量较少,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4)与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符合性分析表1-5拟建项目与“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符合性分析表一控度一管的基本原则项目情况符合性间局束空布约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砖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9、禁止新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已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项属件列止建目建不文所禁发项拟目于中的开设符合限制开发建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拟建项目不在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符合设活动的要求控区建 设项目 负面清 单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O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己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0、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己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1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14、落实并执行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要求。15、在限制要求中,确需实施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工业项目限制开发建设的要求:1、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按上一年度年均值,下同),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50%以内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2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2、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限制高耗水、高污染排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3、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许可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隙的危险品生产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4、控制化工项目建设,新建化工项目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及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德州市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等实施的化工项目须满足园区审查的规划环评要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拟建项目不涉及工业项目限制开发建设所列内容统2至10条,拟建项口位于工业集中区符合求。禁止新建固定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除外。5、碳素、印染、铅蓄电池、皮革糅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的新上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其他新建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包括其相邻管理区域)建设,一般不得在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具体包括:制浆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化纤(除单纯纺丝外)人造革、发泡胶等塑料制品制造;羊绒及羊毛清洗;大豆蛋白;玉米淀粉、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太阳能电池片;含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等。6、新(改、扩)建耗煤项目执行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其中,新上燃煤发电项目须取得市级及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全市区域内禁止燃烧煤砰石等高硫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建设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除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集中供热供汽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燥锅炉;全市禁止新上35th以下燃煤锅炉。7、新建涉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即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的新建项目应进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8、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铜冶炼、金冶炼、铅锌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鞅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聚氯乙烯)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不包括电子及新材料工业项目以及不列入重金属总量管理的生活垃圾及危废焚烧项目),实施重金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禁止在土壤重金属质量超标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重金属减排任务考核不合格区域建设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9、禁止企业独自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液化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10、控制碳排放总量,重点耗能项目建设应考虑碳排放要求,其环评文件中应有碳排放分析内容(具体要求在相关政策及技术条件明确后实施)。1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乡镇及街道应设立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I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搬迁。(5)项目与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单元)”符合性分析表16项目与“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单元一宁城街道)”符合性分析表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37142220001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宁城街道管控单元分类重点管控单元内容准入清单要求拟建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1 .执行全市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准入要求。2 .禁止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碳素等工业项目建设;控制涉VoCS重点行业(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项目建设。限制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禁止机制砂、机制石子项目建设。控制高污染、高水耗、高环境风险工业项目建设。符合。1 .拟建项目满足全市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准入要求。2 .拟建项目属于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原辅材料均为低VOCs含量涂料,经严格控制后,能够达到相关要求。拟建项目不属于机制砂、机制石子等工业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耗能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 .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包括有分区要求的行业标准)规定的重点管控区排放标准。2 .严格控制VOCs排放重点行业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单元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行业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涉VOCs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家具、工业涂装、印刷行业等执行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推行源头替代、加强过程控制利末端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收集与治理,建设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重点排放源VOCs处理效率达到80%以上。3 .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标准。4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符合。1 .拟建项目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2 .拟建项目不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拟建项目属于纸和纸板容器制造,油墨为低VoCS含量水性油墨3.拟建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4 .拟建项目不属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5 .拟建项目租赁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率达到100%,油烟废气排放达到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要求。5.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存、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执行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环境风险防控L生产、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2 .建立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转移和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3 .涉酸、涉重等土壤、地下水高污染风险企业的车间、危废间、污水处理站、储罐等重点管控区进行重点防渗。符合。1 .拟建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2 .拟建项目建立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转移和处置管理制度。3 .拟建项目不涉及有毒气体。4 .拟建项目不属于涉酸、涉重等土壤、地下水高污染风险企业。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 .建筑施工、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可使用低质水的,应当充分使用工程排水或经过处理后的再生水、雨水。2 .改进高耗水行业的生产工艺,推行少水、无水新工艺,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鼓励高耗水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3 .加大节水型器具的推广普及力度,推进建筑用水器具的更新改造,新建和改扩建的民用建筑一律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建筑中使用淘汰型用水器具的分批分期更换。4疝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符合。拟建项目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条件。4、与环保政策的符合性分析(1)拟建项目与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号文)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项目与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分类文件要求符合性分析一淘低落产<1汰效后能1.聚焦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8个重点行业,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全部淘汰出清。各市聚焦“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高风险”等行业,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高风险等行业,符合。2.严格项目准入,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建设做到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污染物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排放减量“五个减量”替代。有序推进“两高”项目清理工作,确保“三个坚决”落实到位,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煤制油气项目,律不得建设。高排放项目,符合。(二)压减煤炭消费量1.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清洁能源等进行替代。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拟建项目使用电,属于清洁能源,符合。由上表分析可知,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号文)的要求。0拟建项目与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号文)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8与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L2025年)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分类文件要求符合性分析精准治理工业企业污染继续推进化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电镀、冶金等行业退城入园,提高工业园区集聚水平。指导工业园区对污水实施科学收集、分类处理,梯级循环利用工业废水。逐步推进园区纳管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控,统一调度”,第一时间锁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来水源头,及时有效处理处置。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引进“环保管家”服务,提供定制化、全产业链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实现园区污水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拟建项目生产用水处理后循环利用。由上表分析可知,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号文)的要求。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表19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符合性分析分类文件要求符合性分析(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C)CS原M才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拟建项目生产车间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较高,符合。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活性炭吸附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拟建项目采用活性炭吸附对废气进行治理,由环保设备厂家定期对活性炭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更换废活性炭均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符合。由上表可知,拟建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关要求。(4)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的符合性分析表1-10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分类文件要求符合性分析(一)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拟建项目使用水性油墨。符合。(二)加强过程控制1.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C)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拟建项目生产车间密闭,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符合。2.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3.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涂料、稀糅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废气宜采用下吸风方式进行有效收集。拟建项目涂料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密闭容器输送。符合。由上表可知,拟建项目能够符合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5)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11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一览表分类文件要求符合性分析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对密闭空间的要求。拟建项目涉VoCS物料为水性油墨,常温状态下为液态,挥发量较小,密闭储存运输。符合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拟建项目涉VoCS物料为水性油墨,常温状态下为液态,密闭储存、运输。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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