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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修订草案)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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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修订草案)起草说明.docx

    关于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就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于2010年10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4月18日修改,2018年6月1日修正。原条例对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人居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职能重叠、职责不清、多头执法等问题。2017年我市建管体制改革,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发生变化。为更好地对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二、修订过程依据中共淮南市委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淮发2023)7号)及关于印发淮南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淮人常办(2024)2号),修改条例列入淮南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调研类项目。在市人大法工委和城建环资工委指导下,我局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编制并向市人大报送修改条例的报告及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申报表,起草修改条例对照表等材料。为全力推动修改条例立法工作,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与市城管局及市政园林管理处共同成立了修改条例起草小组,研究制定修改条例起草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2023年7月14日,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组织召开了修改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座谈会,讨论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开展调研工作的意义以及调研提纲主要内容等,为下一步的立法工作打好基础。修改条例起草小组于2023年8月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学习借鉴外地市城市绿化立法主要做法及经验。2023年11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焦伯良主持召开了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会议暨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项目论证会,分项论证立法建议项目,我局汇报了修改条例修订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编制起草情况等,市人大参会部门及立法专家进行了充分论证。依据关于印发淮南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淮人常办(2024)2号),修改条例列入淮南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2023年12月完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经市政园林管理处、市城管局多次组织座谈讨论,并经局法规科及处、局法律顾问审查后,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条例(修订草案)共三十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明确城市绿化应遵循的原则理念。为认真贯彻落实落实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文件精神,参照相关地市条例,新增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地适绿,节约资源,建管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构建景观、生态良好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二)厘清行政部门管理职责。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各级绿化管理体制。条例第五条中明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区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实验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三)细化绿化规划建设管控要求。为科学合理的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绿线管理,保障绿化建设用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的编制、公布和调整变更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六条分别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及绿化工程规划建设明确相关指标标准及管控要求。(四)强化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理念。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要求,国家园林城市的城市林荫路覆盖率270%,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城市林荫路覆盖率指建成区内城市次干路、支路的林荫路长度(km)占城市次干路、支路总长度(km)的百分比。立体绿化实施率210%,立体绿化实施率指建成区内实施立体绿化的项目数量(个)占项目总数量(个)的百分比(考核项目为近三年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设施)。依据城市绿化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原则及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新增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单位和居住区空地绿化,闲置土地和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临时绿化,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及高压走廊等裸露地面的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相关要求,充分利用零星边角地块增加城市绿量,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发展空间,逐步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解决实际管理中出现的因行道树树种选择不合理造成的安全隐患,新增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城市道路行道树绿化标准及沿街绿化责任。明确城市道路主干道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15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12厘米。城市林荫路覆盖率不得低于70%o并明确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道路沿线围墙外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化管理不善、责任不清问题,成为创建工作的死角,严重影响沿街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本条给予责任界定,为后期建设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五)调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相关规定。现行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时间不得超过二年,而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为使实际管理工作中同一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的市政道路和绿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步,优化办事效率,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调整为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六)加强绿化工程行业监管。依据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条例第十六、十七条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进行了细化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分期验收的实际需求,明确了绿化工程随主体工程分期实施、分期验收的相关规定,为绿化工程分期验收提供了上位政策依据。(七)加强城市绿地和树木监管。条例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绿地管理和保护责任主体,以及绿地、树木及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对城市树木过度修剪、移植、砍伐的情形进行了相应的细化规定,并规定伐一补一原则,为实施监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上位政策依据。第二十六条对禁止损害城市绿化以及设施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实际管理工作提供更强的可操作性。(八)关于法律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绿化成果的保护,有效遏制破坏城市绿化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考借鉴外地市相关城市绿化条例,条例第二十七条针对占用绿地、损毁绿地及花草树木、损毁绿化附属设施等各种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危害程度调整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并对部分条款适当加大了处罚力度。四、请示事项建议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审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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