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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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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阳市贵安新区(以下简称:贵阳贵安)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阳贵安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授权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生成和管理,以一定形式记录、存储和传输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可机读的数据,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以及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贵阳贵安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贵阳贵安教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境、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多级协同、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合规应用、安全有序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并统筹本地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市、县、开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贵阳贵安主管部门职责】贵阳贵安大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数据部门)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调度和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管理有关工作;(二)负责贵州省公共数据平台贵阳贵安分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的管理;(三)组织建立公共数据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共数据管理相关制度;(五)推动本地区公共数据目录优化和质量提升;负责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开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公共数据目录;(六)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开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考核。第七条【区(市、县、开发区)级主管部门职责】区(市、县、开发区)级大数据部门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调度和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大数据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二)推动本地区公共数据目录优化和质量提升;负责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公共数据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上级大数据部门备案;(三)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考核。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贵阳贵安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公共数据管理和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本机关、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及首席数据官;负责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动态更新、维护;负责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治理、共享开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行政机关负责归集本行业数据,指导、监督本行业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第九条【平台使用】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开展本机关、本单位公共数据的目录管理、数据归集、元数据管理、共享交换、开放等全生命周期规范化工作第二章数据目录第十条【目录编制】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三定”规定,梳理本机关、本单位权责清单和核心业务,建立“业务、系统、目录、数据“关联关系,全量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公共数据目录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目录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名称、内容、格式、数据来源、类别、共享属性、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内容。大数据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根据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报送的公共数据目录,经审核、汇总后形成贵阳贵安公共数据目录。第十一条【责任清单】大数据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目录编制指南,发布本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第十二条【负面清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大数据部门根据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负面清单,汇总审核后形成贵阳贵安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负面清单,报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审定,纳入贵阳贵安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负面清单的数据不予共享开放。第十三条【动态更新】公共数据目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同级大数据部门审核;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数据共享类型,扩大数据开放范围。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公共数据编目、更新、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等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内容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及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数据资源汇聚第十五条【采集原则】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新建系统时明确系统采集数据的内容及范围,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采集公共数据。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O第十六条【数据采集】自然人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个人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其他识别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收集的公共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第十七条【数据归集】按照物理归集为主,逻辑接入为辅的方式,推动公共数据全量归集,应归尽归。各行政机关根据公共数据目录,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向同级大数据部门全量归集数据。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事业单位通过行业牵头机关向同级大数据部门全量归集数据。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业单位通过自建企业数据专区全量归集数据,并将企业数据专区与公共数据平台打通。第十八条【数据库建设】大数据部门会同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一体布局、共建共用”原则,建立完善各类基础、主题数据库管理规范。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宏观经济、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由大数据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医疗健康、城市运行、公共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基层治理、社会信用等主题数据库,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统采共用】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机关探索推动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对行政机关需要的社会数据进行统一采集,提高数据使用效率。第四章数据共享第二十条【共享原则】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共享类型】公共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一)可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三)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第二十二条【共享办理】对无条件共享类数据,数据使用方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直接获取。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数据使用方应当以“场景明确、授权使用、专事专用、依法应用、安全可控”为原则,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向同级大数据部门提出需求申请,审核通过的,转至数据提供方进行审核。数据提供方收到需求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数据提供方应及时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完成数据共享,数据使用方应当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公共数据;数据提供方不同意共享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数据使用方经授权并使用公共数据后,应妥善存储数据使用全过程记录,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反馈公共数据共享质量、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效。共享数据无法满足履职需求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同级大数据部门提交数据需求清单,由同级大数据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协商解决。第二十三条【共享用途】行政机关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的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本机关内部需变更使用目的,应征得数据提供方的许可。第二十四条【异议处理】大数据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异议处置机制,及时开展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使用方对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数据提供方予以校核,并报同级大数据部门。数据提供方应根据数据使用方的反馈,自收到数据校核意见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校验及纠错工作。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不断提高本机关、本单位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提高公共数据质量。第二十五条【数据回流】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按需回流、安全可控”的原则,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向下级及时、完整地回流数据。第二十六条【电子凭证】数据提供方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供文书类、证照类等公共数据时,依托贵州省电子政务统一电子印章服务平台加盖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第五章数据开放第二十七条【开放原则】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优质、便民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向社会最大限度开放。第二十八条【开放类型】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一)可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第二十九条【开放要求】建立完善线上线下数据开放需求征集机制,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前置服务,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先开放与民生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围绕教育、医疗、就业、文旅等重点场景,推动更多高质量数据集向社会有序开放。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公共数据,经过脱敏、清洗、加工后可以按照公共数据开放要求予以开放。第三十条【开放办理】对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数据需求申请,数据提供方应及时响应合理的数据开放需求申请。数据提供方收到数据开放申请时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时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开放的,数据提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按流程予以开放;不同意开放的,应提供不予开放的依据或理由。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异议。数据提供方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必要时立即中止开放,并根据核实结果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及时反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六章数据授权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授权要求】各级大数据部门按照“一场景一清单一审定”数据授权模式,统一授权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作为数据授权运营方,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运营本级所归集的公共数据,并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大数据部门可结合实际,对不同数授权运营方进行不同领域数据授权运营,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支持贵阳贵安国有企业采取自主运营或授权运营等形式运营本单位数据。第三十三条【使用分配】鼓励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基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获取收益的权利主体,应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各级财政依法依规纳入预算管理。第三十四条【办理流程】(一)数据申请实行“一场景一申请”原则,由数据授权运营方向大数据部门提交数据需求申请,数据需求申请应明确数据来源单位、场景应用、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安全管控等内容。(二)数据审核实行“一需求一审核”原则,大数据部门将申请的数据需求转数据提供方,数据提供方进行数据需求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大数据部门反馈并提供数据;审核未通过的,向大数据部门提供不予通过的依据或理由。(三)协议签订实行“一场景一协议”原则,数据申请经数据提供方审核通过后,由大数据部门、数据授权运营方签订数据授权开发利用协议。(四)数据授权运营方获得授权并使用公共数据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后,统一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数据授权运营方应当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大数据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第三十五条【成效评估】各级大数据部门负责按照省级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成效评估指标体系,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成效进行评估,确保开发利用实效性。建立淘汰机制,对连续两年成效不达标的,取消数据授权运营资格。数据授权运营方负责建立开发利用数据反馈机制,对公共数据可用性、完整性、数据质量等进行评价评估,提升公共数据可用性及开发利用成效O第三十六条【场景开发】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公共数据服务和产品,建设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场景。第三十七条【资产入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机关推动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工作,鼓励数据要素型企业对数据资产进行确认、评估、计量、披露等。第七章数据安全第三十八条【安全管理】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权责统一、分类分级、积极防御、综合防治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安全责任】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安全责任。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网信、公安、大数据、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等相关机关依法建立本级公共数据安全保障、风险防范等相关制度,指导督促网络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加强数据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完善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体系,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加强数据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安全风险自查和应急演练。数据授权运营方承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一场景一预案”的标准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四十条【平台安全】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网信部门组织的网络安全审查,平台运行和管理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要求,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第四十一条【规范管理】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采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遵守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八章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二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推动公共数据编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等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相关工作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各级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数据归集、数据质量、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安全保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四条【整改要求】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大数据部门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同级大数据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O(一)未按规定编制或者更新公共数据目录的;(二)未及时向公共数据平台归集数据或者归集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三)未按规定共享或者开放公共数据的;(四)重复收集数据的;(五)未及时核查其他机关、单位提出存在异议的公共数据的;(六)未按规定校核、封存、撤回公共数据或者关停数据应用的;(七)将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用于其他目的的;(八)擅自更改或者删除公共数据的;(九)未依法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考核要求】各级大数据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等相关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有关文件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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