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重点内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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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重点内容解读.docx
2020年9月1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十四条。证监会就上述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10月10Ho一、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背景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是自六年前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办法")后,证监会出台的第二部专门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定。私募办法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8月10日截止征求意见,2014年8月21日即公布施行。鉴往知来,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也会较快施行。(一)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条款源于中基协,自律规则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禁止冲突业务,第五条股权架构及同质化要求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六条募集禁止源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合格投资者,第八条第一款投资禁止,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源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八条第二款股债比不低于4:1源于资管新规;第九条展业禁止源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及私募办法;第十条不违反国家政策源于新八条底线。(二)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仅第三条第二款为创设条款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仅第三条第二款基金名称经营范围要求及属地展业为创设条款,这也是引起广泛讨论的条款。(三)剩余条款为行文的需要及过渡期安排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法律依据,第二条为适用对象,第三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第十三条为处罚措施,第十四条为过渡期安排,对征求意见稿生效后不同情形规定了整改、处罚及清算三种不同措施。二、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在此主要对创设条款及争议条款进行解读,过往法规或中基协自律规则已反复出现,并形成实践的不再做解读。(一)名称及经营范围应含“私募基金”字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实操:目前准备登记申请的项目中,有一家名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经营范围未含私募字样,2020年6月成立。另有一家名称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也是2020年6月。工商: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网址链接),输入“私募”查询,北上深及全国主要省市(浙江尚无)等工商均已新增以下两项经营范围:经营范围表述1: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表述2: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解读:工商总局已新增上述两项私募基金经营范围,但关于私募命名尚无指导意见。能否新设企业名称含私募基金字样,或变更存续企业名称含私募基金字样仍取决于各地方工商监管尺度。建议:鉴于此,新增私募基金经营范围或更容易获得地方工商认可,因此建议意见稿条款“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可修改为“名称或经营范围中标明”,以便于私募机构整改。(二)注册地与办公地应属于同一证监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解读:私募机构(基金产品不适用)注册地可以与办公地不一致,但必须属于同一证监局。也就是除宁波、青岛、大连、厦门、深圳有自己证监局的五城市必须在对应城市内外,其他省及直辖市的私募机构注册地与办公地属于同一省或直辖市即可。比如若在青岛注册办公地只能在青岛;若在烟台注册,办公地可以是除青岛外山东省内任何地方。(三)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解读:条款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四、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二)冲突业务”制定,对冲突业务范围进行了限缩。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应提供关联方承诺函。(四)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实控两家以上私募应说明合理性第五条第一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解读:条款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五、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二)股权架构要求”制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股权架构超过三层需出具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第五条第二句: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解读:条款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六、机构关联方相关要求(五)同质化要求”制定,实控两家以上私募,实际控制人需说明合理性,并与关联私募提供兜底承诺函。实操:申请机构实控人已有一家证券私募,2020年4月申请机构通过第二家证券私募。(五)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及关联方募集禁止行为第六条第一款(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解读:第六条第一款十项募集禁止情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制定,若存在第(九)项情形,根据第十四条应该整改。第六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解读:私募基金只能由私募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募集。(六)股债比不低于4:1第八条第二款: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口,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该款参考资管新规“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制定。实操: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实施后操作的几只股加债基金已适用该款。三、对拟申请、在申请及已登记机构的影响及若干建议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旦生效,特别是规定中关于名称与经营范围要求,注册地与办公地应在同一证监局辖区内的规定,对拟申请、在申请及已登记私募机构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一)拟申请机构应争取名称与经营范围,注册地与办公地符合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登录查询所在工商是否已新增相关经营范围,其中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适用于申请证券私募,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适用于申请股权私募。建议选择与办公地在同一证监局管辖下的基金小镇作为申请机构注册地。(二)在申请机构若收到反馈应尽快提交补充反馈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位阶高于中基协自律规定,因此申请机构即使已经在登记反馈中,征求意见稿一旦生效,都将适用该规定。若生效后申请机构仍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可能收到要求更改名称与经营范围,注册地与办公地应在同一辖区证监局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取决于最终定稿的条文),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管理人资格申请的重大障碍。(三)已登记机构可一起提出反馈意见经9月16日登录“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输入“私募”查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总数为24513家,名称含“私募”的有223家。也就是说仅不足1%符合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名称的要求。无论是拟申请、在登记或已登记机构,可在充分理解立法初衷的前提下,向证监会提出反馈意见。个人认为名称或经营范围有作出标示的必要性,但通过经营范围含“私募基金管理”亦可达到标示的目的,在工商层面也更具操作性。从管理人和产品的角度,对新私募办法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参与主体管理人、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01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及不动产私募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解读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地位;将私募基金分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母基金。明确管理人资质要求02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并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二)财务状况良好,最低实缴货币出资应与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其中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I(MX)万元;(三)出资架构简明清晰稳定,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并应当具有从事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工作经验;(四)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最低初始实缴货币出资的20%;(五)有符合规定数量、专业任职条件和诚信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六)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和独立的营业场所;(七)有符合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防范问责机制以及保障合规风控独立、有效履行职责的制度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解读在登记备案办法的基础上,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从事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经验;2、特殊高管的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最低初始实缴货币出资的20%(和登记备案办法的最低200万的表述有一定区别);3、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4、将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管理人进一步限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管理人。投顾资格03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的,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己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三年;(二)具备符合规定数量和投资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三)合规风控稳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解读1、新私募办法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时间要求增加到了3年,增加了对合规风控的要求,但不再要求取得会员资质,取消了“私募证券类”管理人的限制;2、根据新私募办法中“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包括私募基金,故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给其他私募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禁止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04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为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读提出管理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常见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办事处。防止管理人利用分支机构变相从事禁止活动。明确强制托管情形05第二十三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财产不托管的,应当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资产采取隔离措施。符合下列情形的私募基金,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一)采用契约形式设立的;(二)接受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投资的;(三)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形的;(四)开展杠杆融资的;(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业协会应当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解读1、明确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为资管产品/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为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杠杆融资的情况均需要托管;2、基金业协会将当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投资、产品运作、退出明确三大基金类型01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应当坚持专业化运作原则,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基金合同应当基于主要投资方向和资产类别将私募基金明确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母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型。解读重新调整私募投资基金的种类,增加了“母基金”的基金类型。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范围02第二十八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其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解读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细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投资基金、不动产私募基金,并进一步明确了“母基金''的定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封闭运作要求及扩募条件03第三十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式运作,其所投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其封闭到期日。除分红、项目退出后减资、投资者减少认缴出资、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外,封闭运作期间不得办理退出。第三十一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扩募:(一)运作规范,处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二)对象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单笔投资金额100O万元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三)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开展单一项目投资的私募基金不得向原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投资者扩募。解读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封闭运作,且明确项目退出应当早于封闭到期日。同时对扩募的投资者提出了新要求:1、必须为当然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金额为IoOO万元以上的投资者;2、开展单一项目投资的私募基金只能向原投资者扩募。先签合同后打款04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面、充分解释基金合同有关条款,不得在基金合同签订前收取投资者投资款项。解读不得在基金合同签订前收取投资者投资款。私募基金初始募集规模要求05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符合投资策略要求的实缴规模,且仅限货币出资:(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规模不得低于500万元,并在备案完成后的6个月内达到1000万元的实缴规模,不动产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IoOo万元;(三)母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投资者短期赎回私募基金份额等方式,规避私募基金实缴规模要求。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的类型、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解读1、明确了私募基金仅限于货币出资;2、新增母基金的实缴规模要求不低于5000万;3、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的类型、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单一投资者的特别规定06第三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单一投资者委托设立私募基金的,双方可在基金合同中就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托管、信息披露、审计进行特别约定。单一投资者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投资者,且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解读如私募基金接受单一投资者委托的,双方可对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托管、信息披露、审计在合同中进行特殊约定。但单一投资者类型仅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投资者,且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80%以上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特殊规定07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单只私募基金80%以上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有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O万元;(三)该单一标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投资者致同意的除外;(四)对全体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决策过程、风险提示等进行书面留痕;(五)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单一标的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同一资产进行拆分,以规避单一标的的认定。解读1、明确了单一投资标的的比例要求,增加了单一标的的单个自然人最低实缴IoOo万的要求;2、增加了单一标的基金关联交易需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的要求。要求风险揭示并由投资者确认、决策程序书面留痕;3、新增了单一标的关联的非标准化资产将认定为同一资产的要求,因此股权基金投资于非标股权时,标的公司的关联公司将认定为同一资产。明确普通合格投资者标准08第四十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规定金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净资产不低于I(M)O万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产品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受本条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限制。解读1、更新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主要为家庭金融资产和收入方面;2、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跟投的,可豁免上述合格投资者关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等条件要求。差异化投资门槛09第四十一条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母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投资于下列私募基金的,单个投资者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不动产私募基金.(二)主要投资单一标记、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形的私募基金;()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四)由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针对不同的基金类型设定了差异化投资门槛:(1)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2)将单只私募股权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3)对投向未托管、代销、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针对80%以上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产品,其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IoOO万元。不得委托关联方募集10第四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下列主体募集资金:(一)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明确了委托资金募集的主体要求,要求该主体必须拥有相应业务资格且不可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嵌套层级H第五十四条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年终总结明确了私募基金投资层级要求,明确提出私募基金投资层级不得超过2层,同时征求意见稿遵循私募条例的规定,对母基金、创投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予以了豁免。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要求和审计要求12第六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和存在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解读明确规定母基金、存在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渡期安排过渡期01第七十九条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过渡期内,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新备案私募基金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备案私募基金,应当按照下列整改:(一)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一年内完成整改。(二)私募基金在整改完毕前不得新增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基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基金业协会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措施。解读1、自本次新规施行之日起,针对管理人,须在1年内完成整改;针对产品嵌套不符合,整改期限为2年;2、对于私募基金产品,自本次新规施行之日起至私募基金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新增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要求到期清算;3、以下情形豁免整改期限:(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2)私募基金管理人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IoOO万元;(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最低初始实缴货币出资的20%。4、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将由协会公示,并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