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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与三农问题治理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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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与三农问题治理探讨.docx

    民法典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主要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就“三农”问题而言,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对所涉领域作了全面且系统的规定。这对于贯彻中央的“三农”政策起到了基础性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三农”问题的治理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对“三农”主体资格的确认与保护。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的前提,是要以法律赋予主体资格的途径,对农民及农民组织参与农业生产、参与市场交易的形式予以确认与保护。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土地流转加速,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与此相关,为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等工作。这些都需要法律作出有效应对。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对涉及“三农”的民事主体作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定。首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言,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其次,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民法典将其明确为特别法人,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农业资产的所有权人,参与市场交易,有效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从而改变一些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现状。它还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落实农民在农业经营上的自治权,强化集体资产管理,有效遏制资产流失。另外,对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社会需求,民法典也有应对之策。总则编中所规定的营利法人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包括公司和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可以以此形式发展城市资本和农村土地相结合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三农”做大做强提供高效的组织形式。对“三农”土地权利的完善与保护。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土地制度的健全是根本,尤其应保护关涉农民在土地上的各项权利。民法典对农民所关心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承包地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为相关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首先,在土地等财产的归属及保护上,民法典作了全面的确权性规定、程序行使规定以及防范侵权规定。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方能实施。在实践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往往会产生争议。对此,民法典作了类型化的细分。为了保证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开化,有利于农民的自治与监管,另外,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其次,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地经营制度,一方面要落实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的要求,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等工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于农民在农地上的权利确认,民法典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以法典形式明确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为了承包地的稳固,还强调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承包期内发包人原则上不得收回承包地。除了农民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对于进一步完善农地经营制度,民法典落实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在继续保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设置了一个新权利,即土地经营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对于土地经营权而言,还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这样既使得农民将承包地作为基本保障,又可以通过流转使得土地在更能创造收益人的手中进行农业生产。对“三农”生产经营的促进与保护。农村发展、农民致富,关键在于农业生产经营。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促进,不仅在于各种扶持政策,更应在法律上通过减少禁止性规定,使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可以作为资产进行流通。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有巨大的融资需求,而作为农民手中最大的资产一一农地上的用益物权却长期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成了制约土地要素市场化的重要因素。因此,盘活集体土地是激活要素潜能的内在要求。对此,民法典作出了应对,删除此前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全,只有允许耕地使用权抵押,才能适应土地“入市”的需要。这个变动将对我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外,民法典将经营权的性质由原来的债权性质修改为物权性质,使农民可以进一步盘活手中的土地经营权,既可以将土地用来经营,又可以将其作为贷款的抵押标的进行再融资,从而扫除了农民贷款的障碍。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目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治理等问题是农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是制约“三农”生产经营的障碍。对此,民法典也作了系统性规定,回应了民生需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出要加强村组道路建设、提高供水保障能力,规定了相邻关系制度,要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依旧突出,粗放经营方式带来的资源约束趋紧形势没有根本缓解。污染治理、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利用等都是目前的工作重点。民法典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其中相邻关系制度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在侵权责任编还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侵权行为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另外,农村社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很多源于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必须着眼根本,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民法典各编对合同等债权、物权、人格权、侵权等制度作了系统规定,且在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上提供了公平合理的规则机制。民法典关于“三农”问题的相关规定1 .民法典第九十六、九十九、一百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此规定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主体地位。拥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可以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参与商业和法律事务。2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变化,弥补了原物权法中没有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空白。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居住问题的重视,及时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充分保障了人民的居住条件。同时,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民法典最大的亮点还在于补偿的及时性和充分性,要求“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杜绝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只征收不补偿或只征收少补偿或只征收拖补偿的现实法律问题,使得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得到了保障。3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了对于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方能实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五条更是对集体成员知情权、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和集体成员对侵害集体成员的决定撤销权做了相关规定。以民法典为依据,农民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决策,特别是对集体资产的处分。这些规定源于公司法的知情权制度,使得农民拥有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和撤销权,有利于集体资产运营的公开化、合法化,避免了农村集体资产暗箱操作,防止侵害农民利益。4 .民法典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具体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第二百六十条)、集体出资权(第二百八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其中,土地承包制度落实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所谓“三权分置”,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此规定,为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使得农民可以共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O民法典明确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结合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了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满足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本要求。5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以及替代修复的费用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损害的类型,包括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和鉴定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倡导绿色农村,即保护农村环境和生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更加严格。原因在于环境污染一直是制约农村发展的关键问题,近几年在农村频繁出现的高污染案件严重危害了农民的人身健康和环境整洁,这不仅不利于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更不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民法典对此的规定为农民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浅析【案例】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如果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浅析】案例中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村委会同意。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收回承包权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本案仍需强调以下几点:1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2 .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4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及“三农”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赋予了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农村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自负盈亏。第九十九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为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农业资产的所有权人参与到市场交易中去,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对于农村土地等财产的归属与保护,民法典也作出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归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明确规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权利,民法典也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此,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从制度层面促进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为我国的“三农”发展、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尤其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加速推动乡村法治化发展进程。与此同时,民法典的普及程度,也将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效果。让民法典进一步深入社会、深入群众、触及乡村,让广大农民学习民法典、运用民法典、拥护民法典,方可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提供良性土壤。基层干部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载体以行政村为例,在我国长期的乡村治理实践中,“村两委''构成了乡村治理的主要力量,乡村治理离不开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广大基层干部。基层干部的组织协调能力、纠纷调解能力和工作创新能力,对于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基层干部无疑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力量。近日,省司法厅、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在全省农村实施“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的意见。根据意见,到2020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培育3名“法律明白人”;到2022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培养5至8名“法律明白人”,农村“法律明白人”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意见明确,“法律明白人”主要在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大学生村官、农村“五老”人员等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村民中遴选,按照考核上岗等程序最终确定。“法律明白人”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学习宣传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支农惠农政策措施;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疏导、化解工作,引导教育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投身法治乡村建设,广泛参与“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等。6这正是对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重要作用的积极探索。(一)村支部基层干部应发挥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是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的核心驱动力。基层党组织作为我党的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应发挥引领作用。17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以乡村组织振兴引领“三治合一”的治理体系。乡村组织振兴就是要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活力,让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嵌入乡村生活,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动员、利益协调功能。8因此,村支部作为乡村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各项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党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基层党组织干部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和政治领导力,将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法治化有机结合,通过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乡村治理法治化新模式、新路径。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背景之下,基层党组织干部要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将民法典的学习与运用与基层党建有机结合,进一步带动民法典在乡村和村民中间的普及,使民法典成为基层党组织干部治理乡村的法律指南。(二)村委会基层干部应不断提升治理能力1982年修正的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从宪法角度肯定了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启了我国乡村治理的“乡政村治''新篇章。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更是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因此村委会这一基层组织作为我国乡村治理的重要载体,在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村委会干部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了村民的集体意志。村委会干部作为直面群众、直面矛盾和纠纷的基层干部,必须进一步提升个人的法治素养和治理能力,从而不断激活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9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背景下,村委会干部更要主动学法,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理念,在推进乡村治理过程中不断用法治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规范行动;要带动广大村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将农村基层群众经常遇到的矛盾和纠纷运用法律知识及时进行调处,将纠纷解决前置化、便捷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知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诉求,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效率,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毛泽东同志曾讲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村两委'的基层干部是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带头人、做好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少数”,只有这个“关键少数”真正树立起了法治观念、具备了法治思维、提高了法治水平,乡村治理法治化才可能有长足发展。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抓手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将公序良俗与法律并列,以“良法''和"良俗”的有机融合,构建了新时期我国社会善治的基本规范。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是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评价,以限制民事权利的滥用,维护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和谐有序。10王利明教授认为:“习惯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它既是人们交往关系的规范,也是人们生产生活中的一种惯行。尤其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一些习惯已经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长期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也被称为活的法。”11依据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对习惯能否作为民法渊源进行审查和检验,从而弥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足。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的生活秩序很大程度上依赖乡风民俗,村规民约等“习惯”构成了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良法和良俗均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总结形成的行为规范,我们既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自上而下地对公民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也需要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自下而上形成社会公众的自发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到:“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因此,要在广大农村家庭中树立起良好家风、良好习俗,以此为基础演化形成的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的村规民约,将为广大村民提供良好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长期以来,在我国农村地区,村规民约被视为农村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依赖于村民内部形成的舆论压力和对某一习惯与风俗的认可,其在调处村民矛盾、解决民间纠纷方面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村规民约解决纠纷主要依靠村民自行协商和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也更易为村民所接受。因此,广大基层农村应当充分重视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和倡导乡村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村规民约,在村民中自觉树立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良俗标准,为规范村民行为、更为村民间的纠纷调处和矛盾解决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四、矛盾纠纷在源头及时化解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目标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的出现往往起因于小事,比如邻里纠纷、债务纠纷、彩礼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这些矛盾纠纷通常事实相对清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如若不能及时得到化解,则很可能发展演变为很大的冲突和矛盾,引发诉讼、信访,甚至出现“民转刑'的情况。基层群众的矛盾纠纷能够得以及时化解,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切身体验,更是加强诉源治理、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年来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各级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人案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如果能够从源头上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完善“诉源治理”机制,不仅能够实现纠纷的速调,更能够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在依靠村两委委员、妇联干部、人民调解员、农村“五老”人员等调处纠纷的基础上,还可以尝试构建在社区民警和律师担任的村(居)法律顾问之间建立“警律联动机制,嵌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智慧,使得民间矛盾纠纷能够被及时发现、调处和解决,从而避免小矛盾演变为大冲突。律师是公共法律服务和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党中央通过多种形式强调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着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重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12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出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发出了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动员令。13省司法厅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建设的通知,提出要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建设作为服务基层农村的重要抓手,切实打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14近日,根据司法部发布的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情况15,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执业律师47.3万多人;2019年,全国律师共办理各类公益法律服务案件134.8万多件,其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0.4万多件,参与接待和处理信访案件25万多件,律师调解17.5万多件;律师共为60多万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26万多个。律师,已然成为我国公益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更是国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推动力。(一)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村(居)法律顾问是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实践。随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通过选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村居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已然成为律师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式。以为例,2020年4月17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将法律援助、村(居)法律顾问、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优先保障基层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二)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直是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16律师通过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农业人口大省,农村留守儿童及随父母进城打工的流动子女群体庞大,其中许多女童的生活、学习环境状况令人堪忧。为了呼吁社会关爱女童,遏制侵害女童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省律师协会于2013年8月发起“护花维权公益行动工各地市的护花维权志愿者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和家庭无偿提供法律帮助。(三)普法宣传任重道远广大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值此民法典即将生效实施之际,省律师协会组建了“民法典百人宣讲团“,深入基层广泛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广大律所和律师以微信公众号普法专栏、抖音、微视频、口袋书等各种形式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学法、守法、懂法、用法。此外,律师积极参与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用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结语中国拥有6亿多农民,“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乡村治理法治化则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充分依托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干部、村规民约和律师群体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注释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2朱隽:中央一号文件连续聚焦“三农”推动乡村振兴一年一个新进展,载人民日报2019年2月22日.3冯留建、王宇凤: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逻辑,载齐鲁学刊,2020年第4期,总第277期.4张克克,杨晓曦:新时代乡村有效治理的内涵、意蕴及旨归研究,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5月,第40卷,第三期.中办国办印发指导意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载人民日报,2019年6月24日,第1版.16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全省每个行政村培育3名“法律明白人”7韦佩君: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研究,载智库时代,P13.8成婷,陶有祥:“五个振兴Z乡村振兴战略的路径选择,载社科纵横,2018年第9期,P16-19.9张克克,杨晓曦:新时代乡村有效治理的内涵、意蕴及旨归研究,载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5月,第40卷,第三期.10王晓光: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与社会治理,载社会治理,2020年第7期,总第51期,P19.UIl王利明:论习惯作为民法渊源,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1期.12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U引傅政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载学习时报,2019年4月15日第AI版国内大局.14省司法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建设的通知,2018年2月.1152020年,全国律师行业数据看这里!1162019年省法院为农民讨薪3.21亿元,通报15起典型案例参考文献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S2朱隽:中央一号文件连续聚焦“三农”推动乡村振兴一年一个新进展,载人民日报2019年2月22日.引冯留建、王宇凤: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逻辑,载齐鲁学刊,2020年第4期,总第277期.4张克克,杨晓曦:新时代乡村有效治理的内涵、意蕴及旨归研究,载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5月,第40卷,第三期.5中办国办印发指导意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载人民日报,2019年6月24日,第1版.6韦佩君: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研究,载智库时代,P13.7成婷,陶有祥:“五个振兴”:乡村振兴战略的路径选择,载社科纵横,2018年第9期,P16-19.8王晓光: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与社会治理,载社会治理,2020年第7期,总第51期,P19.9王利明:论习惯作为民法渊源,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1期.10袁定波: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载法制日报2014年8月4口11傅政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载学习时报,2019年4月15日第Al版国内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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