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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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docx
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下同)国际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为国际学生在渝学习提供便利,扩大重庆教育对外开放,提升重庆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经正式批准、在重庆市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的学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适龄学生。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第四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国际学生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工作中有关涉外事务的政策指导、协调和管理。重庆市公安局依法对国际学生签证证件进行签发和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国际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际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对招收国际学生幼儿园、中小学进行备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应经学校举办方同意后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征求同级外事、公安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同时将备案情况抄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二)有完善的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三)有适应国际学生培养需要的教师队伍,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四)有满足国际学生培养需要的教学设施及后勤保障条件。第九条备案材料应包含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对外交流合作情况、国际学生招生范围、层次及规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学安排及师资配备、国际学生教学和生活设施配备、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招收国际学生,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第十一条国际学生可直接向已通过招生备案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对申请就读的国际学生入学资格和经济担保证明进行审查,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入校就读,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重庆常住的国际学生,应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重庆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学生出生证明、临时监护人委托书,受托人还应在重庆办理声明公证。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18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第十四条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第十五条已通过国际学生招生备案的学校可以接收由我市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但应征得转入、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六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参照重庆市内中国学生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并根据国家和重庆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市现行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实施,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第十九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进行考勤管理,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密切关注国际学生的心理动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丰富活动内容。第五章校内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明确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和承担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学校国际学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教育外事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生管理、签证管理、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及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在国际学生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国际学生住宿登记信息。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应当与父母或监护人同住,学校应督促父母或监护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国际学生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住宿登记。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将国际学生应遵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等有关内容书面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内容应包含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安全常识等,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第三十条学校应当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其国籍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国及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责任人及工作流程,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应当及时向市、区、县教育、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一)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招收的国际学生出现死伤、失踪和失联等情形的;(三)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第六章社会管理第三十三条在境外的外国人申请到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学习的,可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l字或X2字签证。第三十四条持其他种类签证、停留证件或非学习类居留证件在重庆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到本市幼儿园、中小学长期学习且符合签证签发条件的,应当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注明学习期限的入学证明函件、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换发学习类居留证件。第三十五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Xl)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并按要求提交招收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注明学习期限的入学证明函件、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国际学生需要延长签证(X2)停留期限或持短期学习签证(X2)申请长期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国际学生需要延长学习类居留证件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三十六条国际学生入学前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和重庆有关规定及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将持境外签证入境而未在境内公安机关申请签证的短期国际学生名单定期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同市级外事、公安等部门推进建立国际学生跨部门管理协调机制,区县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第四十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四)违规颁发毕业证书或其他学习证明的;(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重庆的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重庆的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第四十三条重庆市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重庆市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国际学生的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