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x
-
资源ID:1173813
资源大小:14.80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x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场所、电话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地址:电话:二、办事流程及办理时限(一)受理与立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二)调查与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三)案件处理1、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责令改正期限通常为5至10个工作日。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我局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我局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尚未按照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履行相关义务,我局提请用人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经催告,用人单位仍不履行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监督方式及电话监督方式: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电话:四、救济渠道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淄博市人民政府部门地址:直机关第二综合办公楼一楼东厅联系电话:行政诉讼部门名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部门地址:联系电话:五、执法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