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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若干措施(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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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若干措施(试行).docx

    关于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若干措施(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切实起到事故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惩戒的通知(建质函(2024)14号)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一、全面实行停工检查、警示约谈制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工程项目,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应责令涉事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涉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在建项目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事故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经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报市住建局复核确认方可复工。市住建局或委托属地住建部门对涉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等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二、建立安全生产违约金制度政府性投资工程应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合同违约条款,负有责任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具体如下:(一)对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违约金的标准应结合合同金额和事故等级进行确定,施工合同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的违约金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的千分之一且不得低于100万元/人,监理单位的违约金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监理合同额10%。施工合同额低于5000万元的工程,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二)施工合同额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月度考勤不达标的,每人缺勤违约金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3000元/天;对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月度考勤不达标的,每人缺勤违约金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2()0()元/天;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弄虚作假的,违约金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5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4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已在建项目原施工合同未对生产安全事故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非政府性投资工程可参考上述条款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违约处罚条款列入双方合同。三、严肃查处建筑市场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同时,应调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二)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三)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将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四)违法发包;(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四、实施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具体如下:(一)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个月;(二)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2个月;(三)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6个月;(四)对于发生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2个月;(五)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8个月。勘察、设计、检验检测、第三方技术咨询等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按照前款第(三)至(五)项的规定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责任单位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一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与所属单位的期限相同。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及定标环节查询投标人安全生产记录情况,对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的投标单位和个人,应采取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等限制性惩戒措施。实施“评定分离”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推荐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的单位和人员。五、强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启动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并根据复核、核查结果,对不满足企业资质条件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报请降低或撤销企业资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能启动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的域外建筑施工、监理单位,提请省住建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六、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事故责任人员启动问责,同时将问责情况书面报送至市住建局备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倒查机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和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监督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责。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公安部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查处请求应及时介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等进行核查。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事故项目不得评为“鸠兹杯”奖,不得推荐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黄山杯”奖;事故责任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优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企业。九、附则(一)本措施中“单位”和“个人”是指在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核查)或事故调查时认定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可依照本措施制定实施细则。(三)以往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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