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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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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参建主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规定,决定从2024年X月X日起,对取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以及在我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每个单项资质。二、核查内容和标准(一)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其他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最低等级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二)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要求核查综合资质注册人员人数。专业甲级、乙级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的乙级资质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专业丙级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的丙级资质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三、核查方式(一)省住建厅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市场平台)设置“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实时公布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结果。有关企业符合资质核查标准的资质标注为“合格”,不符合资质核查标准的资质标注为“不合格”,企业的每个单项资质分别标注动态核查结果。(二)省建筑市场平台每天自动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调取企业和注册人员数据信息,次日通过“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公布结果。四、核查结果运用(一)限制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参与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要求,每个单项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当“合格L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省建筑市场平台有关单项资质核查结果截图和承诺书,该项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不得参与有关建设工程投标。(二)限制承揽直接发包工程。省建筑市场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禁止承接与该项资质有关的直接发包建设工程。(三)限制承揽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进行审核,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禁止与其签订分包合同。五、保障措施(一)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经审批获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不得随意抽离注册人员,应当保证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具备规定标准的专业技术力量。(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限制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三)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认真核查中标候选人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四)省建筑市场平台应当加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电子交易平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组织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及时查询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信息提供支撑。(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资质动态核查和结果运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务求取得实效。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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