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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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
关于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完善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于2017年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要求,并要求各地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21年1月5日,住建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等。2023年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管理。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和十部门文件要求,解决物业管理领域的监管空白,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机制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从“准入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变,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机制,规范物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管理活动,有必要起草全市统一的办法对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布、激励和惩戒的具体实施作出更为细化、更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二、起草依据办法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4日修正)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等文件,借鉴了天津、重庆、苏州、成都等城市相对成熟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听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城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行业专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本市实际进行制度设计。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一条,共列六章,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构成、采集方式、信用评价程序、信用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构建了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如下:(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信用评价调整规范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指派负责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管理活动的责任人。(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条例的基础上,办法第三条细化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在各自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权限内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认定、评价等具体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项目的评价工作并组织、通知、动员业主开展评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认居(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项目的评价结果,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并报送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推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三)信用信息的构成、采集方式和评价周期一是信用信息的构成与采集方式(第六、七条)。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项目信用信息以及优良信息三类。L基本信息包括企业、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等,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辖职责核实。2.项目信用信息以不良信息为评价因素,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项目为单位采集。3.优良信息包括业主评分信息和企业自行填报的获奖评优、党建信息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二是信用评价周期与信用信息期限(第八、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信用信息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每个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评价周期。基本信息长期有效,优良信息及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一年。三是公示与异议处理(第十条)。按本办法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在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期内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四)信用信息评分规则和信用等级评定一是信用信息评分规则(第十一条,详见表格)。市住建部门制订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作为办法的附件,包括评分内容、标准、分值、认定依据及材料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规则信用信息类型权重分值满分(分)构成评价因素分值(分)评价因素权重各项权重分值(分)基本信息10企业、项目、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等10100%10项目信用信息(分值=各项目分数之和÷项目数量70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评分10030%30市、项目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评分10040%40优良信息40获奖评优、党建信息等20100%20业主评分20100%20合计120120二是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管理平台每年汇总各评分主体信用信息评分后,自动评定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优秀)、AA(信用良好)、A(信用一般)、B(信用较差)、C(信用差),共五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不限于评价周期),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开发布,并同步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是信用修复(第十五、十六条)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程序向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由有管辖职责的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管理平台中,终止公开该条不良信息。(五)对信用主体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一是守信激励措施。第十七条对信用等级为AAA的物业服务企业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如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推荐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评优评先活动等;二是失信惩戒措施。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信用等级为B、C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