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
-
资源ID:1178127
资源大小:50.89K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
附件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经济类1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进行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2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批工作1 .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2 .受理个人建房申请,并在本村进行公示。3 .对审查通过的村民建房申请,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1.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3村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查工作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4农业技术推广和动植物防疫工作1 .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2 .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3 .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3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八条:“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5普查调查统计工作协助做好本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等工作。1.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2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3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4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5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6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二、政治(组织)类6履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相关程序性工作根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提议,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2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办发(2021)16号):“二、稳妥开展村级建制调整。村级建制调整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各地要审慎稳妥进行村级建制调整,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工作秩序,保障群众生活和办事不受影响。村级建制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交由村民会议讨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政府批准。”7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工作1.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2,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的,依程序按要求改正。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3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4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全文。三、文化类8公共文化服务与全民健身工作1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2 .协助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相关工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2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9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四、匕会类IO社会救助工作1 .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入户调查、视情召开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结果公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社会救助政策宣传;2 .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代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为辖区内救助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服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五、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3.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二、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发现排查困难群众列为日常重点工作,安排社区工作者、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经常性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并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督促村(居)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将辖区内的留守儿童、独居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易陷入生活困境的人群作为重点,开展经常性走访、问候;关注居住在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指导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开设救助咨询服务窗口,开通救助服务热线,方便困难群众求助。(一)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接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社区工作者主动申报备案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情况。二是协助开展调查审核。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村(社区)干部、社区救助专干、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三是协助组织群众评议。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在入户调查结束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群众评议小组对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四是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参与下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全面、准确地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申请救助备案等情况介绍。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五是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群众评议等情况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作出救助批准决定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拟救助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救助金额等信息。两次公示的责任主体分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公示相关信息。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维护公示栏,确保相关公示信息完整、可视。(三)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要督促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在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主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村(居)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督促其及时报告。(四)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以社区为平台,结合城乡社区建设,积极促进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等主体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和互助服务。要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创造条件,支持他们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规范社区募捐,探索设立社区爱心救助基金,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困境家庭和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救助。要创新发展社区慈善超市,依托居委会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引导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救助社会组织。要加强社区救助资源的信息共享,实现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信息、政府相关部门的救助资源、社会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和志愿服务的有效对接。(五)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示栏、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重点向居民群众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资格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要在城乡社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制度内容“(五)救助供养形式。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1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L巡查发现本辖区内街路、庭院、楼栋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告知或引导其到救助站求助;发现疑似精神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老、弱、孕、残的流浪乞讨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六十五条:”联系受助人员返家时,其家人明确表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人员,要拨打IlO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置。2 .协助属地政府接收和安置户籍为本辖区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3 .对送返本辖区的易流浪走失人员(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一年内要进行回访,不少于每两月一次,发现反复流浪乞讨反馈属地民政部Ilo4 .对本辖区有流浪乞讨倾向人员进行排查,填写社区有流浪乞讨倾向人员排查和帮扶情况登记表,定期随访,指导和监督其家庭履行监护责任。5 .做好流浪乞讨救助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前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第6条:”6.持续开展街面巡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明确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转介处置程序,利用城市网格化、数字化管理平台,发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力量,动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公交(出租车)司机等积极参与,制定常态化、制度化街面巡查制度,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第9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要通过书面形式将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反馈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对接和人员接收工作,对已经返家的,要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了解其家庭状况,对存在生产、生活及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困难的,要将其详细情况报送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将送返本辖区的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并将花名册通报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回访,发现反复流浪乞讨的情况要及时反馈民政部门,原则上回访频率不低于每两月一次,回访期不少于一年。县级民政部门要与扶贫办开展信息共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第10条: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贲落实有关政策予以帮扶,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扶助优惠政策,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公安机关应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其户籍。坚决杜绝流出地有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已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特困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一经查实,由原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接送返乡工作。对确已无家可归的,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2残疾人补贴发放1 .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政策宣传工作;2 .接受生活不能自理等残疾人委托,代为办理残疾人补贴申请事宜;3 .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残疾人补贴入户核查、公示、动态复查等工作。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七)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第八条: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初审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委托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入户核查。第十七条: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及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有序高效实施。各地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残联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切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确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其他残疾人教育疏导工作,防止盲目攀比、影响稳定。”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试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切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委托申请:残疾人由于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委托其法定监护人、社区(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社区(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填写哈尔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哈尔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须由残疾人本人利用指纹签押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办人员签字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信息核对,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委托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核查,并在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督查。采取残疾人主动申请、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和市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联合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3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1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2 .失独老年人死亡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丧葬事宜。3 .协助做好经济困难高龄老人主动发现、津贴申请、审核、公示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开展高龄津贴政策普及与宣传。4 .协助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主动发现、补贴申请、能力评估、公示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开展失能补贴政策普及与宣传。5 .协助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工作。1.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二)受政府委托,拟定并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四)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五)培育、发展老年人组织,并予以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具体工作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第二十七条:凡具有本省户籍且年龄在八十至八十九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高津贴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第二十八条:失独老年人死亡后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丧葬事宜。”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6号):“(一)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二)属地管理原则:第三条: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按户籍地发放原则。通过建立与公安、卫健等部门共享数据比对机制,依据全省老年人口信息数据,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备案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和监管。(三)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分别由低保金加发及同级财政负担;(四)扩面发放:“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发改委等21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443号)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扩大至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调整发放流程。”3.哈尔滨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管理细则:第八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认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高龄津贴申请、资格认定和信息采集核对。以'依申请办理'办理方式为主,同时,通过政策找人、主动发现兜住底数。通过数据筛查发现的符合条件对象,需征求本人同意后,主动为其办理。每年9月至12月,依据上级民政部门推送的共享人口数据,完成次年符合发放条件的高龄老年人(79周岁)的筛查和预认定,纳入台账管理。每月20日前完成当月资格认定和信息采集核对,在哈尔滨市高龄津贴申请(备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案)表中签署认定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备案,同步报送高龄津贴发放明细统计表。第十八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本区域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逐年更新完善,做到一村(社区)一台账,对于次年符合发放条件的高龄老年人(79周岁),要主动联系本人或家属,提示其及时申请和备案;将在异地长期居住的高龄老年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建立联系人制度,定期与每名高龄老年人或家属取得联系,随时了解老年人近况。每季度对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进行信息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动态调整高龄老年人信息台账,并录入民政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一)建立失能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二)属地管理原则。失能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失能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失能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5 .关于规范全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一)失能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二)失能补贴发放程序:社区居(村)委会负责老年人失能护理补贴的受理和初审。要建立本区域失能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逐年更新完善,做到一社区居(村)委会一台账,要主动将辖区内享受城乡低保政策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纳入当年的综合能力评估范围内,并主动联系本人或家属,提示及时申请和备案,申请需向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提供以下要件:(1)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4)本人在低保代发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卡账号;(5)本人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医院的诊断或病历等)原件及复印件;(6)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扩大服务范围的通知(哈民政发(2018)47号)(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4未成年人保护、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L协助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2 .协助做好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3 .协助做好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等工作。4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了解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5 .发现、告知或协助申请儿童福利保障。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4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贲,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5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全文。6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体育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四、强化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四)建立信息台账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制度。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贲民政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