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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奖励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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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奖励政策实施细则.docx

    哈工信规(202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3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8月14日哈尔滨市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企业稳产增产工作,推动工业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奖励政策的兑现、管理等各个环节。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第三条享受达产增产奖励政策的规上工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且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且严格依法履行义务;(三)2023年一、二季度当季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产值同比增量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5000万元)企业;(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第四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每季度按其当季产值同比增量的1%予以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第三章奖励方式及兑现程序第五条达产增产奖励政策采取企业承诺、区县(市)审核、市级校验的兑现方式。第六条兑现流程(一)汇集名单。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通过大数据方式汇集一、二季度当季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产值同比增量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5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名单。(二)企业申报。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名单中企业开展集中申报工作,企业须提供哈尔滨市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奖励申报单(附件),申报单中须就信息真实性等作出承诺。(三)资格审核。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单进行审核,汇总通过审核企业形成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并行文报市工信局,企业申报单须一并报送。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校验,校验中发现企业申报数据与相关部门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取消享受奖励政策资格。市工信局同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获取企业履行数据填报义务、纳税、信用和安全生产情况,剔除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四)确定名单。市工信局负责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计算奖励资金额度,告知未通过审核企业原因。(五)公示结果。市工信局负责将拟奖励名单在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六)上报请示。市工信局党组会议审议政策兑现过程和结果,审议通过后,履行资金拨付报批程序。(七)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下达资金。各区县(市)工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获得奖励的企业。各区县(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市工信局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市工信局负责协调获取企业相关数据和信息,确定奖励企业及额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做好政策兑现资金保障和下达拨付;区县(市)工信部门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材料审核、汇总上报、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区县(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不得增加企业负担。第九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市工信局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市级工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市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除追回奖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原实施细则(哈工信规(2023)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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