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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道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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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道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docx

    哈尔滨市道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目录1总则11.1 编制目的和依据11.2 适用范围11.3 工作原则11.4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2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31.6 应急预案体系32组织指挥体系52.1 领导机构52.2 指挥机构62.3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92.4 专家组103监测预警103.1 风险监测与防控103.2预警124应急响应144.1 信息报告144.2 先期处置164.3 分级响应174.4 指挥协调184.5 处置措施20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34.7 应急结束245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245.1 善后处置245.2 调查、评估与总结255.3 恢复重建256应急保障256.1 队伍保障256.2 财力保障266.3 物资装备保障276.4 治安保障286.5 医疗卫生保障286.6 交通运输保障286.7 通信保障296.8 公共设施保障296.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296.10 科技保障296.11 社会动员保障307预案管理307.1 预案制定307.2 审批与备案317.3 评估与修订317.4 应急演练327.5 宣传与培训337.6 监督与奖惩338附贝!)348.1 名词术语解释348.2 预案解释与实施35附件L道外区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36附件2:道外区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37附件3:道外区应急职能单位应急工作职责39附件4:道外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单位47附件5:道外区突发事件应对流程简图48附件6:道外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491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提高道外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关于强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的办法(黑政办发(2021)25号)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道外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道外区,由道外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本预案规范道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指导道外区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3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坚决遏制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委统筹协调,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应急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应急管理职能职责。按照突发事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压实各层级应急管理职责。依法依规、科学处置。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道外区实际健全法规与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1.4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1.4.1 突发事件分类道外区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灾害。道外区潜在自然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地震、水旱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暴雨、暴雪、高温、低温、霜冻、雷电、冰雹、大风、台风等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2)事故灾难。道外区潜在事故灾难风险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燃气事故、供水事故、供热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等城市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道外区潜在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等;(4)社会安全事件。道外区潜在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粮食应急状态、舆情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1.4.2 事件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位预案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涉及包含我区在内2个以上行政区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性质或应对处置需要,区级应急响应分为2个级别,I级和II级,I级为最高级别。I级响应:对应较大以上突发事件;11级响应:对应一般突发事件。1.6 应急预案体系道外区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本区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区、乡镇(街道)二级管理。1.6.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工作。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1.6.2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制定。1.6.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方案。2组织指挥体系2.1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道外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委主要职责:(1)研究提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2)分析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形势,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在上级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区力量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领导专项指挥部处置一般突发事件;(4)协调驻区中省直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区应急办职责:(1)研究提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2)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管理工作;(3)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4)协助区应急委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5)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2.2 指挥机构2.2.1 总指挥机构区应急委在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转为道外区突发事件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在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区力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总指挥部主要职责:(1)组织指挥、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下达的突发事件应对指令,报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情况;(3)协调上级有关救援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应急办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共同组成,必要时可吸纳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专班。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受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传达总指挥部及上级指挥机构指令;(2)按程序提出启动、终止区级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获批后发布通知;(3)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协助区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2.2 专项指挥机构区应急委下设应对各类别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相关类别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专项指挥部职责:(1)研究提出区政府应对本类别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2)起草和修订本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应急演练;(3)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4)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本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5)分析总结全区本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改进措施;(6)建设专兼职应急队伍,配备必要应急物资装备,组织所属专兼职应急队伍进行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7)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本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2)建立和完善本类别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机制;(3)牵头组织本类别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和修订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承办应急演练;(4)受理本类别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传达专项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5)按程序提出启动、终止本类别突发事件区级I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获批后发布通知;(6)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本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7)组织协调本类别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8)承担专项指挥部其他日常管理工作。2.2.3 现场指挥机构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综合协调、现场监测、抢险救援、治安管控、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新闻舆情、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组。当突发事件涉及多个区域的,可分别设置多个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职责:(I)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各项应急处置任务;(2)组织搭建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划定应急功能区域;(3)对接外部救援力量,做好外部救援力量的保障工作;(4)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制定现场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并实施;(5)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事项;(6)根据授权,发布突发事件信息。2.3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在镇政府、街道办党委领导下,镇街政府是本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本级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级应急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先期应对工作。2.4 专家组道外区应急专家队伍包括应急管理顾问、应急管理专家组、应急管理专家库以及各行业(领域)应急专家队伍。应急管理顾问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应急体系建设宏观指导意见建议,由区政府聘任与管理;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负责参与突发事件事态研判,向区级指挥机构提出指挥决策意见建议,由区应急办聘任与管理;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负责向区级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意见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托省市应急专家库聘任与管理;各行业(领域)应急专家队伍负责为区级部门(单位)处置工作提供意见建议,由区级部门(单位)负责聘任与管理。区级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参加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事件事态研判、指挥决策、处置措施制定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3监测预警3.1 风险监测与防控区政府及其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监测与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健全风险联防联控、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对风险源与风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风险清单,开展风险监测与分析评估,研究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3.1.1 风险监测各单位、各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监测体系,明确风险监测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监测手段,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健全各行业(领域)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根据风险监管职能,制定相关风险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综合采用人员监测和技术监测相结合的手段,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员、网格管理员等基层信息员队伍的作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实施动态监测。风险监测应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3.1.2 风险防控区政府及其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加强各类别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相关专项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组织专项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工作,特殊敏感时段召开风险研判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风险及应对工作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底根据当年全区相关风险情况及突发事件情况,分析、评估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每年年底将当年风险总体情况和下一步风险防范措施形成总结汇报材料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应急办。区政府及其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风险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明确信息共享与公开渠道。根据风险防控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地区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建立风险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及时将风险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资源共享,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风险信息。3.2 预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区级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3.2.1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红色)、级(橙色)、m级(黄色)、IV级(蓝色),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或上位应急预案执行。3.2.2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预警信息管理部门收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后,立即组织分析研判,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驻区中省直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预警信息管理部门实施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对突发事件风险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与评估,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及时报告、通报信息情况。当突发事件风险降低或得到有效控制,经分析评估,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按程序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报告和通报预警信息解除情况。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做到应知尽知。3.2.3 预警行动区政府及其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围绕预警信息内容及措施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各项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措施直接安排工作,无须请示,自动响应。预警解除后,预警行动随即终止。预警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建议性措施、防范性措施、保护性措施等。可采取的预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加大信息报送力度;(2)增加检查观测、会商研判频次,为预警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3)调整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准备;(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装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受影响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9)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平台,加大预警信息传递力度,及时向社会传播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有关知识,动员公众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告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全过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在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分析判断,对预判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或涉及重要、敏感信息,严格落实哈尔滨市事故灾害信息初报快报机制(试行)(哈应急委发(2021)1号)和有关规定,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于30分钟内书面报告,若获取信息无法判明突发事件等级的,应尽快核实,力争20分钟内报告,并同时报送区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区级部门按规定向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重要敏感事件信息。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根据工作安排,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办报送综合信息。突发事件涉外信息及涉密信息按有关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全过程,报告程序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报送形式分为电话报送和书面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单位要首先通过电话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随后补充书面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并按照要求第一时间进行快速首报,首报要快;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应对处置情况,持续续报有关信息,续报要准;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汇总突发事件情况进行终报,终报要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上级指令传达到区政府及现场指挥部,并做好督办和反馈工作。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毗邻或相关地区时,应向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情况;突发事件处置涉及驻区中省直单位时,要向其通报情况。突发事件信息要素包括:事件的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设施设备损毁情况、事件的起因、概要过程;事件的性质、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领导现场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和请求支持事项。4.2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营救受害人员,疏散和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向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地村委会、居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在第一时间组织动员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转移与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区政府组织公安、交警、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力量开展应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灾情篁延,并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获取到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区级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开展研判,根据突发事件情况,确定防止事态扩大的先期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最先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工作。4.3 分级响应4.3.1 11级响应突发事件由专项指挥部指挥处置(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初判突发事件未超过一般级别,区政府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力量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调动区级多方面力量或物资增援的突发事件,或需要统筹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后启动区级11级响应,由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专项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向区领导和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适时提出突发事件处置力量资源和响应级别调整的建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通报市级相关部门,协调市级部门成立相关方面的指导协调工作组,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需求协调应急力量进行协助应对。4.3.2 I级响应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或配合上级政府处置。初判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或事态持续篁延,危害影响继续扩大,需要继续协调本区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进行补充的,区专项指挥部形成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I级响应,由总指挥部组织指挥,总指挥由区长担任。总指挥部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接受上级的指导或领导,适时提出突发事件处置支援请求。当本区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本区突发事件由上级政府成立的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时,区政府启动(或升级为)工级响应,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总指挥部组织指挥本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4.4 指挥协调4.4.1 组织指挥区委、区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级以上指挥机构设立后,区级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下,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响应等级,确定指挥人员,确定突发事件处置成员单位,确定现场指挥机构设置,确定指挥场所及有关组织指挥事项;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区级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指定指挥场所,根据突发事件情况,组织、指挥与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区级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处置及相关风险情况,并提出执行方案及决策建议。专家组参加区级指挥机构工作,提供指挥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4.4.2 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在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根据处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明确各组责任分工与沟通联络机制;组织相关工作组、专家及实战经验丰富的人员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并入上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具体任务由现场指挥部赋予,抢险救援行动由部队现场负责人指挥。各应急力量严格遵守现场处置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场指挥部由属地政府或指定部门和单位搭建,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场所设置应靠近事发现场、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便于后勤保障的地点,现场指挥部应有明显标志。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将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划分为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外围管控区等区域;根据需要开设具备医疗救治、力量集结、物资收发、装备停靠、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功能的区域;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4.4.3 协同联动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办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协同联动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按规定协调区级应急力量、上级抢险救援力量及其他必要的应急力量参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人参与专项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工作,根据任务分工,相互之间明确工作内容、责任区域、行动路线、工作程序、联络方式等事项,必要时,建立协同联动协议。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应急力量,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4.5 处置措施4.5.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员救援、医疗救治、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现场勘查、现场抢险、设施抢修、治安管控、场所管制及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处置方案,细化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1)人员救援、治疗与安抚。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入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2)受灾群众安置。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折叠床、帐篷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3)现场勘查。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4)现场抢险。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5)基础设施抢修。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6)设施场所管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采取其他保护措施。(7)资源保障。保障应急救援救灾经费需求,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8)社会管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9)舆情引导。开展网络舆情监控,及时管控网络谣言及不良信息传播,消除不良影响,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群众恐慌情绪。(10)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4.5.2 社会安全事件处置措施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还需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重点开展矛盾化解、社会面控制、重点场所保护等方面的处置措施。(1)矛盾化解。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治安秩序维护。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3)社会面控制。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检查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4)重点场所保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4.6.1 信息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广泛性、公益性原则,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由区政府负责,区委、区政府成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并作为区级指挥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在市政府指导下,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5小时内予以发布、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涉密信息不予以公开,敏感信息按相关程序审核报批后公开。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可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等媒介进行发布。4.6.2 舆论引导在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加强舆论的搜集、研判与引导工作。宣传部门牵头,会同网信、公安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收集掌握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查明信息来源,对信息危害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回应和引导,对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突发事件舆情信息超出本级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论引导工作。4.7 应急结束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根据响应级别,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的区级指挥机构经会商研判,确定达到响应结束的条件,报请总指挥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接到应急结束的指令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现场应急措施,组织各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妥善安排过渡时期各项工作,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5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5.1 善后处置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安置救助、抚慰抚恤、保险理赔、司法援助、征用补偿、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助镇街做好各项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实施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5.2 调查、评估与总结根据突发事件的调查权限及调查程序,区政府组织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损失情况、相关责任等,编制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基础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配合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部门对本部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报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报告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应急办。各部门根据总结情况持续改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适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5.3 恢复重建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与方案,尽快修复受影响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引导受灾地区群众广泛开展自力更生和生产自救活动。区委、区政府根据道外区遭受损失情况,加大恢复重建资金、政策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灾后扶持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区政府按程序提出请求。6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隙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道外区消防救援大队是道外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各类灾害事故的救援任务,由区应急委统一调度。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城管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地铁、通信等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委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重要力量。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i队多能的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应急信息员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志愿者社团组织等社会救援队伍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区应急委与区委统战部民兵队伍建立军地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协调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6.2 财力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部门应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置增加的支出。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6.3 物资装备保隙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计划,明确品种目录和储备标准,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轮换等日常管理,指导各镇街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灵活采用政府储备、协议储备、购买服务等方式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发改、工信、商务、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政府组织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物资装备的产能储备方案,明确承储企业选定标准,按照上级要求落实现有产能储备、转产能力建设储备、实物储备等方面的补助资金,与具备生产能力企业签订承储协议,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区级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其他地市的物质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质短缺时迅速调入。根据防灾需要,区政府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6.4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各项治安管控工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公安部门就近调派警力及时赶赴事发地设置警戒区,开展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施设备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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