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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区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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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区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试行).docx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区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区本级政府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规定具体实施。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履行政府决策程序。项目管理分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两个阶段,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一)城建类项目。由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二)教育类项目。由区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三)卫生健康类项目。由区卫健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四)其他类项目。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第二章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五条每年10月底前,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负责,分别梳理下一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第六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区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初步评审论证,并从项目建设必要性、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综合性初步评审意见。第七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根据专家初步评审意见,会同区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形成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八条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发改会同区财政及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形成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区直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九条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内容,结合年度实际资金需求、资金来源落实等情况,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下达执行。区直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推进实施。区财政部门结合项目推进情况,依规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第四章年度项目计划调整程序第十一条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程序。第十二条在年度项目计划外追加项目,需先由区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再由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区发改、区财政等部门形成追加项目意见。(一)对新追加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O万元(含IOoo万元)的,由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报请区长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补充列入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并下达。(二)对新追加项目总投资超过IooO万元的,由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会同相关部门补充列入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并下达。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程序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中,对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提出增加年度投资额的,需按拟增加额度履行调整程序。(一)对增加总额不超过IoOO万元(含100O万元)的,由投资计划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发改等部门报区长审定同意后,由区发改会同相关部门下达政府年度投资调整计划。(二)对增加总额超过IoOO万元的,由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会同相关部门下达政府年度投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建设主体依规组织实施。第六章项目审批程序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基本建设相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审批,由区直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审批部门在批复中明确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投资估算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的,需履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程序后,方可办理前期审批。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由区直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履行审批程序,明确概算。(一)对概算超过项目可研投资估算10%以下且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提出申请,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二)对概算超过可研投资估算10%以下且在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三)对概算超过可研投资估算10%或超过50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并区长同意后,重新报批可研报告后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四)对概算未超过可研估算投资,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并区长同意后,重新报批可研报告后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0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除项目建设期人工费按年度结算文件或主要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造价信息发生大幅上涨以及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非工程前期勘测不到位所致)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前期批准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或通过其他渠道融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第十九条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通过其他渠道融资建设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企业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并应当按规定向区国资委报备。重大项目由区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企业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区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十一条严格规范预算、结算程序。(一)严格执行施工预算及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概算、施工图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不得突破项目概算。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招标控制价(预算)进行评审,确定施工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格内开展招投标工作。(一)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施工、服务合同。合同条款要符合招标文件,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比例、结算原则、奖惩事项和质量保证金等约定要符合相关规定。(三)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要严格履行职责,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保证在符合相关审核规定的情况下支付项目资金。同时,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不得超进度拨款。(四)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交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办理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与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在项目质量保证期内,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发现项目存在或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及时解决处理。(五)加强工程结算、决算管理。未超概算的项目工程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工程结算,在项目不超过总概算且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等未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对单项工程报审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扣除暂列金额,含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对报审额超出合同金额情况出具详细说明,并提供建设内容变更依据;超过合同金额10%(扣除暂列金额)且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经本部门分管区领导批准同意后报审;超过合同金额10%(扣除暂列金额)且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并区长批准同意后报审。超概算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先履行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后,由区财政部门依据概算调整批复文件进行结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区审计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计划或区政府要求,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概算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程序执行。其中,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一)建设期内项目概算调整。对调整额度不超概算投资10%(含10%)且超概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提出申请,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履行调整程序;对调整额度不超概算投资10%且超概资金在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履行调整程序;对调整额度超过概算投资10%或超过50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并区长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履行调整程序。原则上,对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仅在建设期内调整1次,不允许多次调整。(二)竣工项目概算调整。项目竣工后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理清原因,明确责任,形成专题报告报分管区领导并区长同意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履行概算调整程序。对调整额度超过概算投资10%的,原则上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区审计局审计。()项目投资未超概算,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并区长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规范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工程量等发生变化,确需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的,由施工单位(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作为主体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不允许不符合资质要求或临时聘请人员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其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投资额发生变化的,需使用合同内约定的暂列金,签证、变更总额在暂列金内的,由建设单位认定,同时报送区财政部门,最终造价以竣工结算审定额为准。签证、变更超过暂列金,不超概算的,超出部分的签证、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且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住建部门审核报主管区长批准,同时报送区财政部门。签证、变更超过暂列金,不超概算的,超出部分的签证、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先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区财政部门审核其是否为合理、必要的变更,再报送区住建部门审核,并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最终造价以竣工结算审定额为准。对于投资总额超概算的,或者虽未超概算但签证、变更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先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区财政和住建部门审核其是否为合理、必要的变更,再报区长办公会审定。超过概算的,应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程序,最终造价以竣工结算审定额为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区发改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综合管理、协调、监督工作。第二十五条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可研、初设的审批。第二十六条区住建、教育、卫健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是城建、教育、卫生健康和其他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城建、教育、卫生健康和其他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建设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区国资委负责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承担项目主体责任。第二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财务活动监督、工程结算审核等工作。第二十九条区审计部门负责依据区政府批准的计划或区政府工作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第三十条区自然资源、生态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依纪对直接负责的分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擅自超概且数额巨大的,要严肃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第三十二条对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评审机构、监理等单位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或违规进行现场签证的,项目建设等相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对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违规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依纪对直接负责的分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对项目审批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纪对直接负责的分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街道、镇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凡此前区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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