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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请(休) 假管理办法( 试行 )》《生态环境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 》《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参训参会制度》《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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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请(休) 假管理办法( 试行 )》《生态环境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 》《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参训参会制度》《生.docx

    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法定节假日第一条元旦、春节等州政府年度放假通知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上假期工作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国家规定,干部职工每星期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第二条“三八"妇女节,妇女干部职工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第二章年休假第三条年休假是单位为保护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调节干部职工工作节奏以解除其疲劳、照顾其家庭生活而给予的假期。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第四条三类地区,年休假在国家规定休假天数基础上增加8天。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3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8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23天。第五条四类地区,年休假在国家规定休假天数基础上增加天。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6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21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26天。第六条五类地区,年休假在国家规定休假天数基础上增加15天。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20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25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30天。第七条六类地区,年休假期在国家规定休假天数基础上增加20天。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2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3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35天。第八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九条合理安排年休假计划。每年12月31日前,以科室为单位上报科室人员次年休假计划(同一岗位的A、B岗不得同时休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其中,班子成员年休假安排计划由办公室在征求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原则上干部职工年休假在每年12月31日前享受,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请假时长加节假日超过6天(包括6天)的即视为一段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休假。第十条严格执行年休假计划。按照应休尽休、能休必休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科室根据工作安排,并考虑本人计划休假时间,统筹安排干部职工休假。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因工作或遇特殊紧急情况,需要返回工作岗位的,应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修改假期申请,并同时将分管领导审签的休假调整说明(纸质)交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中途因公返岗的假期不计入三段范围。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多次调整休假计划,当年仍然无法安排休假或未休完假的,年底写出情况说明并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确认后,送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经局党组会研究后,确定补休或兑现未休假补助。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法定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三章探亲假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是干部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均计入探亲假。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可享受的探亲假分为:一是探望配偶,即与配偶在异地(不在同一乡镇或城镇)工作的,每年可以享受30天的探配偶假一次。二是探望父母,其中未婚(含离异、丧偶)人员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需2年休一次的,假期为45天(需在当年年底前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纸质)报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次年安排探亲假45天,如未备案的,视为按每年20天休,不提前核次年的假);已婚人员每4年享受一次20天的假期。第十三条探亲假期在规定的天数上,给予路程假。探亲地在500公里以内的,路程假2天;探亲地在500公里以上1000公里以下的,路程假4天;探亲地在1000公里以上的,路程假6天。第十四条干部职工配偶由单位临时安排在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提供单位证明核定探亲假,除此之外均不享受探亲待遇。第十五条探亲假可按规定报销费用(含住宿费、车船费)°第十六条在1个探亲假周期内原则上必须集中安排(中途因工召回的,需提供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纸质)才可下次继续安排,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但不允许跨年(或周期)安排,且费用只能报销一次。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的配偶一方已办理退休、退职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待遇;工作人员配偶一方无固定工作的,需根据配偶方的户口所在地核定探亲假。第十八条已婚干部职工每年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探亲假。第四章婚假第十九条符合婚姻法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婚假,假期为3个工作日。干部职工异地结婚的,参照探亲假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第五章产假和护理假第二十条产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生育子女所享受的假期。产假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和公休日。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一条正常生育者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15天假期,多胞生育者每多生1胎增加假期15天。第二十二条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六条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第二十三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哺乳假30天(需提供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第二十四条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提供医疗证明后,享受15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二十五条干部职工产假期满后,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时,每哺孚口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六章丧假第二十六条丧假是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为料理丧事而享受的假期。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子女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假期为7个工作日。可视情况参照探亲假给予路程假。第二十七条干部职工在丧假期间,工作福利待遇不变。干部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由本人自理。第七章病假第二十八条病假是干部职工患病,经医疗保险指定医院或急诊所在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而享受的假期。第二十九条请病假2天以内(包括半天)的提交请假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需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假证明,并按审批权限报批,病假证明提交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癌症、精神病患者须提供相关病例证明或就诊记录,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因突发病住院或外出看病,康复后应及时按程序履行病假手续。第三十条生病的职工如出院后在家休养时间30天以上的,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第三十一条干部职工病假期间的待遇:干部职工连续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且本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干部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干部职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第三十二条因公负伤按国家公伤政策办理。因病经组织批准疗养的,疗养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且病愈后仍继续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疗养期不计入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合并计算。第八章事假第三十三条事假是干部职工在工作时因有私事必须办理而给予的假期,事假从当年的年休假中扣除,干部职工按程序向分管领导请假,经领导批准后可以给予,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耍假,视为旷工。第九章请(休)假审批第三十四条干部职工应严格执行假期申报、审批、登记制度。干部职工请休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应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假期开始时间以纸质审批单提交享受假期开始日期为准,享受每项假期前必须履行相关手续,不办理电话请假手续。假满需要续假的,应按照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凡未完善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审批权限: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按原职务层次管理干部)提交申请经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请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各分局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州局主要领导审批,报州局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第三十五条纸质请假单按程序审签后,报局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销假,未及时销假或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章考勤第三十六条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机关工作制度,按照州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及时填写甘孜州生态环境局外出登记台账。第三十七条我局实行上下班四次打卡制度,未按时打卡视为迟到、早退或缺勤。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时,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报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进行登记备案。第三十八条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具体负责考勤事务,每月初对上月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通报。考勤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奖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对不执行请(休)假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的,把关审核不严的,填报信息不实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18个派出分局参照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发后如与国家、省、州有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局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解释。生态环境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甘孜州生态环境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时聘用人员指甘孜州生态环境系统正式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外,不占编制,因工作需要在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人员和在后勤等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州局(含直属单位)、分局临时性、补充性需要用人时,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聘用临聘人员。第二章临聘人员的分类第三条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临聘人员工作岗位分为两类:一类为临时普通岗位,主要从事后勤服务或替代性劳动工作,如保洁、厨师、服务员、门卫、司勤等工作岗位;另一类为临时机构,即因环保督察、污染源普查等专项工作需要,增加的短期临时岗位。第三章临聘人员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四条聘用条件:(一)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二)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应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应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如特殊工作需要,条件可适当放宽。(四)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单位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州局党组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第六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岗位后,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会同用人单位选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负责人员资料收集及进行初步的筛选,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报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后,方可用工。第七条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岗位需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第四章临聘人员劳动关系第八条按照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州局(含直属单位)或分局作为主体,与拟聘用人员在受聘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执行。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期满续签合同不再有试用期。第十条临时岗位人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其工作任务完成标志着该岗位所属事务完结。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延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第十二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部门规章制度的;(三)违背职业道德,违纪违规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四)有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第五章临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临聘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合同期内不被解除劳动合同关(三)获得工作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五)依法提出申诉和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临聘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工作安排;(三)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岗位职责,处事严谨公正,廉洁守纪,自觉接受监督;(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觉维护部门形象、荣誉和利益;(五)按规定接受培训、教育,提高自身技能和素质;(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临聘人员日常管3第十五条临聘人员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为提高临聘人员素质和岗位技能,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制定临聘人员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综合知识培训等,并明确培训纪律,确保培训效果用人部门要经常性开展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保卫保密等方面的教育,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六条办公室负责做好临聘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奖惩材料、学历资料、考核信息、培训记录及其他需归档材料等。第十七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临聘人员在工作期间,须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办公室负责对其实行考勤和考核,请销假等参照相关制度执行,临聘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本人自行负责。第十八条临聘人员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人员,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报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第七章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第十九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以岗定薪的原则,根据临聘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按照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府发(2018)14号)规定,不低于我州最低工资标准。各分局要积极与当地人社部门对接,力争将临聘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政策支持。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每月按时足额拨付临聘人员的工资。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临聘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费用;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临聘人员自行缴纳。第二十二条临聘人员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相关规定,参照在编职工标准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州局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解释。-22-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参训参会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干部职工参训参会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切实改进学风、提高参训参会实效,切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主要目的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把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干部作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的重大任务,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建立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踏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生态环境铁军。二、适用范围甘孜州生态环境系统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三、类别类型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在职培训、岗前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各类短期培训等。会议分为:干部职工大会、党员民主生活会、专题会议等正式会议。四、相关要求(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凡是参加学习培训开会,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通知指定的负责同志参加,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需本人提前向组织培训或召集会议的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委派其他同志参加,并及时向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报备。(二)严格遵守纪律要求。凡是参加学习培训开会,必须遵守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参训参会期间,必须端正态度,并遵守考勤制度和纪律要求,不得参与其他无关活动。(三)严格执行事后报告制度。培训结束后,参训学员需将学习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参训学员将培训通知、培训报告等情况报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进行登记备案。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单位领导报告晌相关科室反馈,并按照会议要求迅速抓好落实。五、结果运用干部职工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六、经费保障参训参会人员,差旅费等报销事宜按相关文件或制度执行。七、其他本制度适用于甘孜州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18个派出分局参照执行。生态环境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州生态环境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化建设,有效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中共甘孜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管理体制的批复(甘编委发2020)4号)中共甘孜州委组织部关于县(市)生态环境机构人员调整至州级管理的通知(甘组通(202150号)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县(市)环境机构事业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划转管理的复函(甘人社函(2021)27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一、管档范围(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范围原则上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二)州生态环境局直属单位、派出分局干部人事档案由局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集中管理。(三)死亡干部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继续保管五年后,移交其所在单位文书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管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四)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聘)、被开除公职等情况的干部人事档案,在党组或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应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五)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劳资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二、内容和分类(一)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质、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第二类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第三类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第四类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第五类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第党、1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第七类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第八类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撤销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第九类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三、管理职能科室及职责(一)局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职能科室,其主要职责是:L建立、接收、保管、转递干部人事档案;2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3 。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4 。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5 。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6 。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7 。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8。办理其他相关事项。(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踏实肯干的中共正式党员。四、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一)干部人事档案收集的材料必须进行认真鉴别。(二)干部人事档案收集的材料应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体现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五、档案的整理和装订凡属于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组部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编号、目录清楚,装订整齐。六、管理制度(一)保密制度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条例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不得在口头上、通讯中泄露档案内容和其他有关机密事项。2 。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储存档案信息。保管制度1。档案室必须坚固,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室内保持清洁、安静、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六防”设施的落实情况,保证档案万无一失。2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查阅,管理人员进出随手关门加锁。3 。要建立档案名册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进行交接手续。(三)查(借)阅制度1 。外部人员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并持有经单位领导签批的甘孜州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经州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查(借)阅。2 。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3 。借阅、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确需从档案中取证的,经单位领导审批,获准后才能复制。4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5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四)档案的转递1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制度,凡进出档案必须严格相关手续,逐一登记。2 。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3 。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取送,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4 。转递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装,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发出;5 。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立即回执。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催问,以防丢失;6 。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时,其档案要在一个月内转递移交。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七、工作纪律(一)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二)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2。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3。不准将归档所列范围之外的材料归入档案;4。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5。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6。不准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3)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管理工作纪律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条例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其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容项目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查档对象查档人员查档事由查档内容(如需复制,须明确提出要求并列出材料明细)查档单位意见领导签字:(公章)年月日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意见主管科室意见年月日领导批示年月日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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