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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例之“略人略卖人”条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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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例之“略人略卖人”条浅析.docx

    iS三!½略人H饿“茶端斤摘要:红楼梦中的法律问题为大多数的读者所忽视,即便有所关注更多人从大背景的法律文化之下去解读,本文从红楼梦中一个小人物香菱被拐的遭遇谈起,以此来探知清代有关"略人略卖人”的制度规范,通过简单分析香菱被拐案件,从中管窥"万红一哭”背后的大世界。关键词:大清律例;略人略卖人;香菱被拐在红楼梦中,对于四大家族的兴衰和宝境钗爱情故事的描写是重点,但是其细腻的生活细节描述也大量反映了作者所处年代的生活图景。薄命女香菱的被拐遭遇,就涉及到拐卖人口的犯罪。本文试图以香菱被拐案件为引子,分析大清律例中关于拐卖人口犯罪之规定,就香菱被拐案作相应法律分析。一、清朝人身典卖制度与人口拐卖概述清代正常的人口典卖是合法的。顺治时北京就有专门“人市”,史载:“顺承门内大街骡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妇女欲售者丛焉。"相对于唐宋元明历朝,清代典卖人身的现象更加普遍,如大同、宣府等处,卖溪男女,大车小车,络绎而来,辗转贩卖;号称富庶的广州,百货俱陈,马羊奴婢,必于其日聚焉。但清代并非所有的人身买卖行为都是合法的,仅父母典卖子女、丈夫典卖妻妾、家主典卖奴婢三种典卖行为在正常情况下受到清朝政府和法律的实际保护。大清律例对于其他“略人略卖人”的行为予以了审惩。二、大清律例之1略人略卖人”条分析大清律例刑律贼盗略人略卖人条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侯。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首先,本条规定着重强调的是"设方略而诱取”,行为上要求有骗取的方式或手段,以此与户律当中的“收留迷失子女”律相区别开来。“略人略卖人”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方式骗走良人,而后或卖为奴婢或卖为妻妾、子孙;而“收留迷失子女”在手段上并没有前条主动作为的规定,其规定的是直接将离家出走、暂时无法回家的子女收留或者将其卖为奴婢、妻妾、子孙。因而在手段上看,“略人略卖人”具有骗取的主动性,更为恶劣。其次,不管是卖予他人为奴婢还是留在自家为奴在所不问,且在共同犯罪之中不分主从犯,皆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在本条中,明显有将奴婢价值化商品化的取向,优而认为即便没有卖给他家,为自己所用,仍然没有丧失其利用价值,因而对是否有出卖的主观目的并不做严格的要求。再次,在量刑上针对将被拐骗对象实为奴隶还是妻妾、子孙进行了区分。将被拐卖对象卖为奴隶,使其又落入了贱民之中的最底层,对其不管是精神上或者生理上都会造成重大的影响,而将其卖为妻妾、子孙,也算是纳入新的家庭之中,在同样丧失了原本家庭生活的安全感之下,其所处的地位高于奴婢,所遭受的伤害也会小于奴婢,因此视被害人被卖后所处的地位,来推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以此在量刑上进行区分。而后,该律文还规定了加重情节,在被拐卖的被害人反抗之下,伤害被害人或者杀死被害人的将受到纹监侯、斩监侯,也即一旦因其拐卖行为而对被害人实施身体上的暴力,不论是否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都对加害人处以死刑,本条的规定较前述的量刑严厉且跨度大,一旦因被害人反抗而伤及被害人即由徒流刑朝生命刑过渡。最后,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拐卖行为中,认定被害人不应当被追究责任。对被害人进行刑事处罚一般是一方面其身份是被害人,另方面其还另行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在清律规定的拐卖人口犯罪中,还有这样一条规定,“若和同相诱,取在己。及两厢情愿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者、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仍改正给亲。未卖者,各减已卖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被略诱者坐。”对于其中“和同”的解释.大清律辑注云,”和同者,彼此情愿之谓,非如设为方略之所致也。”即如若被害人承诺了其自愿被拐卖,两厢情愿,却仍旧是不能够阻却拐卖行为的违法性,除了对拐卖者予以定罪,对于自愿被拐卖者同样也处以刑罚。三、香菱被拐案的法律分析香菱所处应是受大清律例所调整的年代。她在四岁之时被拐子拐走的,虽说为了掩人耳目在外以父女的名义相称,但是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拐子将香菱卖给冯渊的行为并不符合人身典卖的要求。事实上,拐子在将香菱诱骗走,对其人身自由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时,该罪便已经成立。拐子骗走了香菱,其目的便是将其进行转卖,故而不论按照现行刑法亦或是“略人略卖人”条之规定,都符合拐卖人口的构成要件。且“略人略卖人”对十岁以下儿童是绝对保护,即便性格柔弱的香菱听信了拐子的谎言,心甘情愿地跟随拐子离开,对拐子拐卖人口的罪名依然成立。虽然,曹雪芹先生对于薛蟠和冯渊伤害案件的审判更为关注,对于拐子最后的去向了了几笔,并无详细交代,但是对于拐子成立“略人略卖人"一罪应该是确定无疑。令人遗憾的是,即便“略人略卖人”犯罪事发,拐子拐卖香菱证据确凿,对于香菱的处置,依据律文应当是"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但是不如意的是悻蟠直接将香菱掠走,使得香菱终究不得与家人团聚,这场拐卖儿童的悲剧就这样以另一个悲剧的开始来结束。这样一种司法判决,即便是追究了加害人的刑事贲任,但也同时极度轻视了对被害人权利之救济。四、结语从香菱被拐案件中,可以看到文学作品背后的清代司法环境,没有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司法裁判任意性大,程序观念淡漠等等,这些问题看似离生活很遥远,而大时代之下的小人物如香菱等,却深刻地因此而改写命运。即便作为社会地位较高的甄士隐先生,仍然不免被拐卖去了女儿,何况其他阶层的平民?香菱始终没能摆脱悲剧性的命运,也只能怪红楼梦中所赤裸裸描述的为人情和权势所绑架的司法权力!参考文献:1乔素玲.清代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之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3)2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张敏,许光县.清代人身典权的法律规制以白契制度为中心的考察.政法论坛,2013(5)4田涛,郑秦.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田涛,郑秦.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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