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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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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24.docx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5日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独立用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附属在其他用地上但实际需独立占地,具体用地范围在建筑设计阶段根据地块整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中,独立用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幼儿园(RI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l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公交首末站(S41)o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实施。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第五条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0.7;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一”表示。有条件的项目可参照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下限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公交首末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一”表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办理;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影响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核发规划条件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指标单独核算,具体配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章、规范及标准要求,并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标准以及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当在核发规划条件时确定,其他指标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核发规划条件但未确定建筑面积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第六条已核发规划条件但尚未建设完成并移交主管部门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情形外,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改变项目名称和位置,不得降低设施的等级和减少规模。核发规划条件之后确需在规划地块内额外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已规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由用地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第七条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若不改变该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由权属单位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不调整用地面积的前提下,设施使用功能在同一用地类型(中类)内调整的,依法按程序纳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设施使用功能跨用地类型(中类)调整的,可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已批专项规划对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迁移、合并,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办理;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第八条位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或者有机场净空限制及城市设计特殊要求的地段,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指标应当满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场净空及城市设计等相关要求。位于旧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因用地限制确需对具体指标作特殊规定的,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满足消防安全的情况下,经专家会研究论证后,可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具体指标。专家会的成员应从广州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名单中遴选。第九条鼓励设置独立用地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在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条件前提下,合建党群、行政、养老、托育、福利、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兼容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满足居民生活服务的综合需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一”表示。核发规划条件时,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相关指标单独核算,具体配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章、规范及标准要求,并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标准以及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当在核发规划条件时确定,其他指标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核发规划条件之后确需在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地块内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已规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由用地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更改规划条件,擅自加建、改建、扩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一条关于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已经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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