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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谬法中的类比思维与抽象思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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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谬法中的类比思维与抽象思维.docx

    专栏XX评论课堂类比思维中,就存在着两个事物的距离问题。距离近的,理解起来就容易一些,可接受程度就高一些;而距离远的,理解起来就要难一些,还会被人认为是类比不当。其实,归谬法不仅依赖于具象层面的类比,还依赖于抽象层面的演绎。只是由于类比更接近人们的日常思维,更容易被人们看出来,所需要的理解力和精神投入较少,所以,归谬法中类比的特征可能会显得更为突出。归谬法中的类比思维与抽象思维xxx在当代争议性的新闻评论中,归谬法是运用较多的反驳方法。我对它的观察也逐渐深入。不久前的一篇评论中有这样一段:就连一位据说颇有知名度的专栏作家也在微XX说,教授下跪“不仅亳无作用,而且违宪了。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家如此使用宪法里的这一条款真让人瞠目结舌,按此定义,公民为某事懊悔自抽一耳光,也要算是“违宪”?显然,作者在这里运用的正是归谬法。即作者为了反驳“下跪违宪”的观点,姑且把它作为推论的前提,推导出“自抽耳光就算违宪”的荒谬结论。这个案例使我联想到马克思“打耳光就是杀人”的那个著名归谬法,以及在教学中同学所感到的困惑。马克思的评论涉及是当时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讨论。“辩论一开始,就有一位城市代表反对法案的标题,因为这个标题把普通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也归入盗窃这一范畴。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回答说:怔因为偷拿林木不算盗窃,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马克思对此评论道:照这样推论下去,同一个立法者还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因为打耳光不算杀人,所以打耳光才成为如此常见的现象。因此应当决定:打耳光就是杀人e我在论证分析课上讲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曾有一位研究生提出质疑:“打耳光与偷拿林木有什么关系呢?这是用类比的方式,但相隔太远。我发现不了它俩之间的相关性和这种类比的正当性。你怎么能从后面一个命题的错误倒推出前边的命题也是错误的呢?”其实,马克思反驳的不只是某个对象,而是一个原则,即:一件不应当出现的事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没有严刑峻法来惩治。由此推出严刑峻法是解决一切罪与非罪问题的良方;不管人的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多么不同,一律处以最严重的处罚。比如,不仅用死刑来防止谋杀,也用死刑来防止盗窃。很显然,这样的原则与“罪刑相称”的法治原则相违背的。显然,在这个归谬法的运用中,有一个抽象思维的过程,即将“正因为偷拿林木不算盗窃,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这个判断抽象为一个错误的法律原则,然后再适用到“打耳光”这个不同的情境中去。同学的困惑,是因为只看到了不同情境的类比,却没有看到抽象的思维过程。相较而言,“自抽耳光就算违宪”的归谬法,要比“打耳光就是杀人”的归谬法似乎更容易接受。这是为什么呢?这可能是因为,“打耳光就是杀人”的归谬法,是把“正因为盗取林木不算犯罪,所以盗用林木才成为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个错误的判断转移到了一个不同的情境推导出来的。在转移的过程中,不仅有类比思维过程,更有抽象的思维过程。在类比的思维过程中,两种情境相距较远。这就要求读者更多地从抽象的层面理解,即更多地从两个判断同样的逻辑、原则方面来理解。难度因此而增大。而在“自抽耳光就算违宪”的归谬法中,虽然也从“下跪”转移到“自抽耳光”,换了一个情境,但这两个情境相距不远,如果抽象一下来说,它们都是一个人“自罚”或“自辱”的一种形式没有离开一个人自己的行为。因此,这样的归谬法看起来更容易接受。在这个分析中,我感到,虽然教科书把归谬法看作是“演绎反驳”,但在归谬法的实际运用中,往往需要一种类比的思维过程。因为,只有通过类比,把论题的情境转移到另一种更接近、更容易看清楚的情境中,论题中所包含的荒谬性,也才更容易看得清楚。而类比思维中,就存在着两个事物的距离问题。距离近的,理解起来就容易一些,可接受程度就高一些;而距离远的,理解起来就要难一些,还会被人认为是类比不当。其实,归谬法不仅依赖于具象层面的类比,还依赖于抽象层面的演绎。只是由于类比更接近人们的日常思维,更容易被人们看出来,所需要的理解力和精神投入较少,所以,归谬法中类比的特征可能会显得更为突出。其实,只要类比,都需要抽象,即超越事物个别的特征,而找到同类之间共同的属性。两个事物距离较近,抽象的层次就会低一些;两个事物相距较远,所需抽象的层次就要高一些。自然,抽象度越高,理解的难度就会加大。就如把梨树和苹果树都抽象为“树”,就比较容易理解;而把课本和老师都抽象到“教育资源”的层面,理解的难度就要大得多。因为课本和老师之间的距离,比梨树和苹果树之间的距离要远得多。注释:<“跪谏”也算一种理性行为,载2011年11月4日南方都市报。马克思:第六届莱茵行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页,(普通逻辑,1979,第274页。(作者为XXXXXXXX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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