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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主观明知推定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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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主观明知推定问题.docx

    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主观明知推定问题作者:夏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5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因为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的一个重要方面,证明了认识因素,才有可能进一步讨论意志因素。主观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者是指在刑事证明中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相关行为和事实是明知的,而后者是指在刑事证明中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对相关行为和事实的明知,但是可以依据某些主客观的情形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推定。推定是通过行为反观行为人行为之时的内心,则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得出的很多结论具有一定盖然性。我国实践中个别冤假错案的发生,很大一部分是主观明知推定的牺牲品。刑事司法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在入罪时主观故意方面必须达到“明知”的证明标准并能排除所有合理怀疑。遗憾的是,一宜以来司法实践中关于“明知”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的混淆概念,将“应当知道”等同于“明知”,有的将“可能知道”推定为“明知”。又如,相关法律文书对“明知”的判定过程没有说理,即使行为人以“不知”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并未对行为人“不知”这一上诉理由予以回应。再如,有的判决对“明知”判定说理的逻辑性不强,说理几乎陷入“因为'明知',所以'明知”式的循环论证,以致不能确保公正司法,发生冤假错案。为进一步科学、理性、准确地判定“明知”,笔者结合刑事法相关理论和经办案件体会,提出相关建议,供司法实践中参考。一、慎重适用推定“明知”。推定“明知”只有在没有直接证据时使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必须形成逻辑自洽的证据链,不能使用推定方法取代调查取证。推定明知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能主观臆测。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运用逻辑基本规律和逻辑推理规则审查相关证据,根据相关证据所作推定结论应当具有排他性。对于推定结论,应当允许行为人进行反驳并提出合理解释。如果行为人确能提出正当充分的辩解理由,应当撤销推定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推定“明知”的司法文件是授权性规范,认定推定的结果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意味着出现相关法定情形时,并不能当然地认定行为人系“明知”。二、综合全案因素进行科学推定。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可从一定客观基础事实与嫌疑人主观认识来进行推定,如行为人实施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反常行为,且行为人对反常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如行为人费尽心机地设计、有意识地选择在不正常的时间和地点采用特殊手段实施特定行为,一般表明其对自己的行为对象、后果、性质等要素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对“明知”的推定需要观察行为人窠发前后的表现。行为人在案发前积极准备工具,创造实施行为的条件,在案发后想方设法毁灭、伪造证据,或隐匿、转移赃物,或携带赃物、赃款潜逃,以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等,这些都能作为推定被告人明知自己行为性质的重要基础事实。同时,要结合行为人的家庭背景、籍贯、职业、学历、社会关系、有无前科等,综合推定行为人对特定情况是否明知。三、不能单独依赖于嫌疑人供述。如果一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其有罪,根据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也不能认定具有犯罪的主观明知。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现翻供的情况,更难判断其真实心理状态。由此可见,主观明知不可能单独依靠直接证据来直接证明。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为孤证时,就需要通过间接证据来进行间接证明。而间接证据的特点,在于不能直观地证明案件事实,不能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需要使用“推定”这一逻辑方法来填补证据链存在的一定的缝隙或空白处,这种推定,应杜绝脱离全案证据而片面的推定行为人明知。四、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证明标准查明案件事实,防止滥用追诉权,切实保隙人的基本权利。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嫌疑人提出的合理辩解应中立的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嫌疑人在实施涉案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关于“明知”的推定,司法机关切忌不能倒置举证责任,让嫌疑人自证“不知”,如果嫌疑人证明不了自己“不知”即推定嫌疑人“应当知道”。只有相关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行为人“明知”。五、坚守存疑时的无罪推定原则。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心态认定存疑,即故意过失难以分辨时,实践中控诉方往往基于追诉犯罪的需要,会出现“有罪推定”,倾向性地认为嫌疑人在认知上是明知的。然而,明知的认定在实体法的最终意义上是归责问题。主观明知的有无,或主观犯意的大小,对案件的处理有着天壤之别,这不仅表明罪与非罪的差异,也表明罪责轻重的差异。因此,明知的认定作为事实问题,更应该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坚持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即对犯罪嫌疑人的心态认定存疑,主观明知难以分辨时,应推定为“不明知”,唯此,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与人的基本权利保障相统一。参考文献:1 .周光权.明知与刑事推定J.现代法学,2009(2).2 .姚树举.刑法中“明知”的判定方法M.检察日报,2018.10.24.3 .龙宗智.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56-60.夏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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