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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昌市昌洒镇100MW渔光互补储能光伏电站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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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昌市昌洒镇100MW渔光互补储能光伏电站环评报告.docx

    建设项目环境B响报盘(生态影响类)项目名称:文昌市昌洒镇IooMWg光5郴藉胱解站建设单位(盖章):_文昌青云峡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文昌市昌洒镇100MW渔光互补储能光伏电站项目代码2104-460000-04-01-107526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昌华、凤元、东群村地理坐标光伏阵列区:地块1:(东经110度54分45.415秒,北纬19度47分42.057秒);地块2:(东经11()度55分13.842秒,北纬19度47分14.248秒);地块3:(东经110度56分23.829秒,北纬19度46分52.464秒);升压站:(东经110度56分5.367秒,北纬19度46分32.148秒);22OkV送出线路:起点:(东经110度56分3.771秒,北纬19度46分33.268秒),终点:(东经110度52分58.432秒,北纬19度44分46.485秒)。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90太阳能发电4416”中“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五十五、核与辐射中“161输变电工程”中“其他”用地面积(m2)/长度(km)光伏阵列区:1936亩(1290666.67m2);升压站:16.875亩(11250m2);22OkV送出线路工程:7km建设性质4新建(迁建)口改建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总投资(万元)55()00.00环保投资(万元)411.0环保投资占比(%)0.7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HJ24-2020)中相关要求,本项目设置电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1与文昌市总体规划(2015-2030空间类)的相符性分析(1)光伏阵列区选址与规划相符性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第二次出具文昌青云峡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昌洒镇IOoMW渔光五补光伏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3)可知,项目光伏阵列区总用地面积为1950.71亩。根据2018年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规划用地性质为370.682亩其他农用地、6.745亩乡村建设用地、1442.117亩园地和131.167亩自然保留地;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拟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2号)的有关要求: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利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占用旱地及水浇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用地可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本项目光伏阵列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且建设单位已签订土地租赁补偿协议(详见附件2),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19)35号)相关要求(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此,项目光伏阵列区选址与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是相符的。(2)升压站选址与规划相符性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文昌青云峡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文昌市昌洒镇100MW渔光互补储能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4)可知,项目升压站拟用地选址在文昌市昌洒镇凤元村委会,在昌阳经济合作社权属范围内,用地面积为16.875亩(11250m2)。根据2018年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规划用地性质为IV级保护林地;三调地类为乔木林地;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乔木林地;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不涉及占用耕地保护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该项目建设内容如涉及永久建设项目,依法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具体选址应符合我市总体规划。拟建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规定限制、禁止建设的项目。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图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琼自然资委托(文昌)202331号)(详见附件5)可知:同意文昌青云峡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文昌市昌洒镇100MW渔光互补储能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使用集体林地面积1.1250公顷。鉴于该项目用地在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为非建设用地,须通过承诺制方式调整市县总体规划,并通过编制地块规划条件确定论证及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用地性质及指标,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及土地评估等相关手续,待该公司按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并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动工。因此,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升压站选址符合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c(3)22OkV送出线路工程选址与规划相符性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询文昌市昌洒镇100MW渔光互补储能光伏电站项目外送线路路径走廊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5)可知,送出线路工程塔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m2。根据2018年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送出线路工程塔桩涉及规划用地性质为自然保留地、三级保护林地、四级保护林地、园地、基本农田和其他农用地;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和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均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果园、其他园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和其他草地;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线路工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明确“只征不转''"不正不转只转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管202113号)文件要求,铁塔、电力线路塔基等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可以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该项目涉及三级保护林地、四级保护林地部分建议以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确需占用规划林地,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因此,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220kV送出线路工程选址选址符合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O1.2与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的相符性分析根据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限养区内严格限制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限养区内现有养殖项目应逐步调整为循环水养殖等与生态文明建设不相抵触的养殖模式,并严格限制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鼓励养殖业逐步退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水产养殖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严禁水产养殖场(户)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尾水直排入养殖周边环境,禁止将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尾水向外环境排放。根据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关于第三次出具文昌青云峡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在昌洒镇建设IOoMW渔光互补项目地块选址意见的函的意见及叠图内容(详见附件8):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坐标情况套图,其中1855.6亩,规划外94.4亩,为了地方的环保现状不受到影响,该项目必须做好“三池两坝”尾水处理措施,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在文昌建设。因此,本项目按要求做好“三池两坝”尾水处理措施后,符合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相关要求。1.3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第二次出具文昌青云峡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昌洒镇IoOMW渔光五补光伏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3)、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询文昌市昌洒镇IOoMW渔光互补储能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4)可知,本项目光伏阵列区、升压站不涉及占用耕地保护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询文昌市昌洒镇IoOMW渔光互补储能光伏电站项目外送线路路径走廊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5)可知,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线路工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海南省文昌市,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因此项目所在地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本项目采用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3年6月2日发布的2022年海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文昌市的数据进行分析,项目所在区域SO2、No2、PMlo、PM25sCO、O3六项污染物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好,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同时,本项目根据现状监测,本项目所有监测点位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均满足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T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升压站、送出线路沿线地区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要求。本项目属于生态类项目,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主要为施工机械噪声和运输车辆交通噪声、施工作业及运输车辆引起的二次扬尘、施工引起的植被破坏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运行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升压站及输电线路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及噪声等;项目光伏区主要为光伏发电,运营期无生产性废气产生,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无影响。施工期通过落实各项防治污染的措施后,可将本项目对大气、地表水、噪声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本项目运营期不会对大气、地表水等环境要素产生污染。综上所述,项目各项污染因素通过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后对环境影响不大,施工期的影响是暂时的,所以可以确保环境质量不下降,项目建设满足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3)与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项目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采取空中光伏发电、地面养殖融合互补新模式,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项目资源利用主要在施工期,将消耗一定量的电源等资源,营运期间靠太阳能进行发电,基本不涉及区域能源的消耗。施工期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输电线路采用架空架设的方式,架空线路的杆塔选择占地小的塔型,铁塔下方仍具备原有土地利用功能,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综上所述,项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与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1)7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及套核海南省三线一单成果发布系统的项目准入分析,本项目涉及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该方案在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五大片区的区域特征、发展定位、生态环境现状、未来环境压力等,确定了各片区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在管控区要求上,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详见下表和表l-2o表1”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摘录)环境管控单元类型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落实情况符合情况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本项目作为渔光互补项目,建设光伏发电的同时,又兼顾了渔业的发展,使用可再生清洁能源太阳能,可以使得占地范围内施工期被破坏的植被得到有效恢复,且送出线路沿线塔基占地较为分散,占地面积较小,项目建设前后光伏电站区域及输电线路沿线生物损失量较小,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及结构性造成明显破坏。在严格落实本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本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不会对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且项目实施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底线;同时,本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确保将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对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重点加强农业面源、城镇生活污水等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前后光伏电站区域及输电线路沿线生物损失量较小,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及结构性造成明显破坏。符合表12五大片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区域片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落实情况符合情况北部片区(包括海口、澄迈、文昌3市县)加快推进企业入园,逐步搬迁园区周边居民。对建材等行业实施精细化管理。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行新能源车替代燃油车,加快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强化施工和道路扬尘管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对高耗水项目提出最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镇新建排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禁止明显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海口市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其他市县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到2022年所辖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本项目为光伏发电及配套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清洁能源;本项目光伏发电过程中无废气污染物,无废水排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水、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升压站管理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直接抽运处理,不外排;光伏组件清洗废水排放养殖塘,运营期养殖尾水经“三池两坝''措施处理后回用;生活垃圾按要求执行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作为农(渔)光互补项目,建设光伏发电的同时,又兼顾了渔业的发展,使用可再生清洁能源太阳能,可以使得占地范围内施工期被破坏的植被得到有效恢复,且送出线路沿线塔基占地较为分散,占地面积较小,项目建设前后光伏电站区域及输电线路沿线生物损失量较小,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及结构性造成明显破坏。符合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1)7号)。2)与关于文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根据文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中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陆域)(见附图8),本项目涉及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在管控区要求上,文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详见下表l-3<>本次项目与文昌市“三线一单'湘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3项目与文昌市“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管控区域片区管控要求本项目落实情况符合情况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突出空间布局约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开发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本项目作为渔光互补项目,建设光伏发电的同时,又兼顾了渔业的发展,使用可再生清洁能源太阳能,可以使得占地范围内施工期被破坏的植被得到有效恢复,且送出线路沿线塔基占地较为分散,占地面积较小,项目建设前后光伏电站区域及输电线路沿线生物损失量较小,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及结构性造成明显破坏。在严格落实本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本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不会对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且项目实施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底线;同时,本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确保将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对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符合一般管控单元以改善和维护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符合3)与海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版)相符性分析经登录“海南省三线一单成果发布系统”查询,项目光伏区用地范围涉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中的一般管控单元(ZH46900530001)。项目送出线路工程涉及3个管控单元(ZH46900510014>ZH46900510016、ZH46900530001),其中优先保护2个,一般管控1个。表14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项目相关)陆域综合管控单元文昌市一般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编码ZH4690053000I市级行政单元文昌市县级行政单元文昌市管控单元分类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类型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府情况空间布局约束L建设施工和运输车辆应全封闭围挡、堆土覆盖、洒水压尘、使用防尘墩和高效洗轮机等防尘措施。严禁敞项目施工现场围挡、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堆场篷布遮盖、设置洒水车定期洒水等符合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2.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环保措施:项目为太阳能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产出清洁能源。污染物排放管控I.企业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2.、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排放;养殖尾水经“三池两坝''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项目运营过程无废水排放,升压站内使用电,项目运营期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风险。建设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范用地使用过程土壤环境污染。对于在产中、高风险企业,在风险源和厂区周边定期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监测。强化企业关闭搬迁后土壤环境监管。根据风险评估结项目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分区防渗,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符合果,有序开展污染地块治理和修复。陆域综合管控单元文昌f斤优先保护单元14管控单元编码ZH46900510014市级行政单元市级行政单元文昌市县级行政单元管控单元分类优先保护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1.执行生态空间(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海岸带自然岸段、海岸带自然岸段生态缓冲、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海岸防护)普适性管控要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除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外,禁止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原有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扩建和改建。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且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属于电力基础设施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海岸带自然岸段、海岸带自然岸段生态缓冲、海岸防护:允许在确保海岸带稔定及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实施与保护目标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生态产业;允许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海岸带范围,不涉及海防林等项目的建设不会危害海岸带稳定及安全,且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属于电力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F,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允许建设水土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项目、地质灾害修复项目、自然资源保护项目、生态(有机)农业、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允许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水源涵养:允许水土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项目、地质灾害修复项目、自然资源保护项目、生态(有机)农业、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屈于水源涵养保护区范围,且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属于电力基础设施项目。符合生物多样性维护:允许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属于电力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水土流失:允许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的休闲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允许水土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项目、地质灾害修复项目、自然资源保护项目、生态(有机)农业、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本项目所在区域属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属于电力基础设施项目,为允许建设项目。符合2.执行水环境(饮用水水源地)普适性管控要求。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的隔离防护功能等活动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区域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应建立退出或关停机制、制定治理方案及时间表。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符合该区域能源发展等相关规划符合陆域综合管控单元文昌市优先保护单元16管控单元编码ZH46900510016市级行政单元市级行政单元文昌市县级行政单元管控单元分类尤先保护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执行生态空间(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除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且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符合性管控要求。建设外,禁止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原有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扩建和改建。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属于电力基础设施项目。综上,根据表1-1、表1-2、表1-3、表14可知,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准入要求。项目建设符合海南省及文昌市“三线一单”要求。1.4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实施),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五、新能源”中的"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本项目不在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值目录(2019年版)禁止类和限制类,因此项目符合海南省产业政策要求。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海南省产业政策的要求。1.5 与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相符性分析项目场址与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要求的符合性详见表15。表15与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类别意见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情况总体要求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第二次出具文昌青云峡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昌洒镇100MW渔光五补光伏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3)可知,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符合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本项目光伏区用地在运营期仍可进行渔业养殖,不改变其土地用符合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合理利用土地。途。极障伏贫目地积保光扶项用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本项目不改变用地性质,逆变器至箱变的交流电缆,直埋敷设。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符合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播荒。项目光伏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耕地中的水田,光伏板最低沿高于水面2.0米,光伏板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大于3.5米,行间距大于2.5米;本项目采用钢筋混凝土桩基础,采用微孔灌注,不硬化地面。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项目升压站规划用地性质为IV级保护林地,项目升压站用地已符合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取得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图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琼自然资委托(文昌)202331号)。须待村庄规划批复实施且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方可动工。目前建设单位正在办理升压站用地手续。因此,建设单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本项目进场道路引接现有乡道,进场道路路面宽4m,混凝土路面,其余均采用粒料路面;站内道路路面宽4m,采用泥结碎石路面;本项目光伏组件串联后接入汇流箱的直流电缆,部分沿支架直接接入逆变器,部分穿管引下后接入逆变器;逆变器至箱逆变一体机的交流电缆,直埋敷设。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用地性质。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应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文昌青云峡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文昌市昌洒镇100MW渔光互补储能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4)可知,项目升压站拟用地选址在文昌市昌洒镇凤元村委会,在昌阳经济合作社权属范围内,用地面积为16.875亩(11250m2)。项目升压站规划用地性质为IV级保护林地,项目升压站用地已取得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图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琼自然资委符合托(文昌)202331号)。须待村庄规划批复实施且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方可动工。目前建设单位正在办理升压站用地手续。因此,建设单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立门合管制建部联监机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本项目建设过程及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本意见。符合1.6 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相关符合性分析参见下表1-6所示:表1-6项目与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相彳存性分析有关事项相关规定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选址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相符实施光伏发电项光伏发电项目类型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光伏发电项目类型分为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扶贫项目和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本项目为光伏发电,主要是太阳能进行发电,采取空中光伏发电、地面渔业养殖融合互补新模式,因此本项目为光伏复合项目中的渔光互补项目。相符目分类管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分类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区用地、变电站及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道路用地。本项目涉及到的用地为光伏方阵列用地、变电站区及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道路用地。相符用地管理及建设要求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利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占用旱地及水浇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用地可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本项目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中的水田)地上,本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同时,实现了框架上清洁发电、框架下高效渔业养殖的“双赢”模式,本项目对土地不造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水产养殖;光伏组件安装后恢渔业养殖,现建设单位已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了租地合同,详见附件2。相符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有关规定,按土地现状用途管理。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文昌青云峡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文昌市昌洒镇IoOMW渔光互补储能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4)可知,项目升压站拟用地选址在文昌市昌洒镇凤元村委会,在昌阳经济合作社权属范围内,用地面积为16.875亩(11250m2),项目升压站建设内容包括生产楼、综合楼、储能区等。项目升压站规划用地性质为IV级保护林地,项目升压站用地已取得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图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琼自然资委托(文昌)202331号)。须待村庄规划批复实施且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方可动工。目前建设单位正在办理升压站用地手续。因此,建设单应依法办理建设相符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新建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米,桩基列间距应不小于3.5米,行间距应不小于2.5米;场内道路用地应合理布局,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对使用旱地和水浇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光伏支架应采用螺旋钢管桩等新工艺做基础,避免破坏耕作层,严禁硬化地面,严禁抛荒、搭荒。新建渔光互补项目应在已有的坑塘水面上建设,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新建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通知下发前已建设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渔业养殖等相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严禁抛荒、搭荒。本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本项目在已有的坑塘水面上建设,光伏方阵组件采用固定式支架,光伏板最低沿高于水面2.0米,光伏板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大于3.5米,行间距大于2.5米;场内道路宽度为4米。相符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本项目光伏组件串联后接入组串逆变器的直流电缆,部分沿支架直接接入逆变器,部分穿管引下后接入逆变器;逆变器至箱变的交流电缆,直埋敷设。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用地性质。相符1.7 与海南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海南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提出在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电网可消纳前提下适度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为保护海南生态环境,"十四五''期间海南省计划以发展光伏、海上风电、生物质(垃圾焚烧)发电为主,新增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约400万千瓦。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符合海南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本项目已经取得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建设符合能源行业规划相关要求。1.8 与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相符性分析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提出坚持高效能降碳,主动落实“双碳”目标中提出建设清洁能源岛,构建安全、绿色、集约、高效的低碳清洁能源生产消费体系。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等,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约500万千瓦。本项目为农(渔)光复合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属于清洁能源;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污染物较少,经过环保设施处理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属于发展高效的低碳清洁能源,因此项目与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是相符的。1.9 与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家林业局于2015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文件中指出“一、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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