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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金属展示柜生产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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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金属展示柜生产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苏州塔斯曼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新建金属展示柜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310-320554-89-01-307955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太仓市沙溪镇大木桥路518号地理坐标(121度4分57.453秒,31_度35分40.376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3U-金属结构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其他建设性质团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EI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苏州太仓沙溪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沙政发备(2023)178号总投资(万元)2000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2.5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无8000(租赁)划况划境响价况规情规环影评情规划名称:太仓市沙溪镇总体规划(2010-2030年)(2018年修改版)规划审批机关:太仓市人民政府;审批文号:苏政复201235号。规划环评名称:沙溪工业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评审批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规划环评文号:关于对沙溪工业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200985-);规划环评名称:沙溪工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规划环评审批机关:太仓市环境保护局;规划环评文号:关于对沙溪工业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太环审2019l号)。规及划境响价合分划规环影评符性析1、与规划相符性分析(1)与规划用地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苏州市太仓市沙溪镇大木桥路518号,对照太仓市沙溪北部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土地利用规划图,项目所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根据租赁厂房不动产权证,本项目所在地块为工业用地,因此项目建设与当地用地规划是相符的。(2)与规划产业定位相符性分析沙溪工业开发区四至范围:根据沙溪镇总规重大调整,沙溪镇新材料产业园(原沙溪镇工业开发区)现北部区域调整为东至岳鹿路、南至七浦塘、西至沿江高速公路、北至新七浦塘(原归庄界),以一、二类工业为主,新材料产业为主导产业,同时集纺织(不含印染)、电子机械(不含电镀)、仓储物流为一体的综合性开发区,区内已无化工产业定位。本项目为金属结构制造,符合沙溪工业开发区规划产业定位要求。2、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表Ll与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对照表序号审查意见本项目相符性分 析1实施清单管理,入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 准入条件。项目环评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规划产业定位、“三线一单”以及法律 法规要求,按照跟踪评价报告提出 的入区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优先引 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含量高、 清洁生产水平高、污染物排放低、资源 利用率高的工业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江苏省、苏 州市产业政策;符合该开发区 产业定位,不在该开发区环境 准入负面清单内。本项目原辅 材料为清洁原料对生态环境 影响较小,采用的生产设备均 属先进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清 洁生产指标中对生产设备先 进性的要求。相符2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应采取工艺改 造、节水管理等措施控制和减少现有企 业的资源消耗水平及污染物排放强度。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大气、水、土壤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明确园区 环境质量改善阶段目标,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量,确保 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对园区现 有主要VOCS及异味废气排放企业开展 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日常监测、监督管 理及预防控制。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有 效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 气筒达标排放,符合要求,项 目建成后,定期对厂区废气进 行监测。相符项目所在沙溪工业开发区在2019年进行了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因此本次环评分析项目建设与沙溪工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相符性。3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使区内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区域总量指标内,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区域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削减计划要求,切实维护区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本项目废气总量在太仓市范围内平衡,废水总量纳入沙溪污水处理厂总量范围内,固废零排放。相符4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园区污水纳管工作,确保园内所有废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太仓市岳沙溪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入园企业不得自行设置污水外排口。本项目仅有生活污水接管进入沙溪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相符5鼓励产业园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开展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更好地落实园区边界绿化隔离带要求。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可满足相关要求相符6入园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项目管理。本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符合要求。相符7应按照跟踪评价报告要求,建立,业园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园区环境风险源管理,严格控制新增环境风险源。建立园区环境风险监测与监控体系,完善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应急联动机制。本项目环境风险较小,拟制定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与园区形成应急联动机制,符合要求。相符8工业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建立“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环境监测体系,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计划。企业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同时制定各类环境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要求。并定期对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进行例行监测,符合要求。相符与产业政策相符性查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列出的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为允许类。查对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的淘汰类,为允许类。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因此,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是相符的。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其符性他合分(1)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Gi)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Tn)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项目所在地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域,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中相关规定和要求,本项目为金属结构制造项目,仅有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接管进入沙溪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涉及以上禁止行为,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中相关规定。“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经核实,本项目位于太仓市沙溪镇大木桥路518号,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所在地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七浦塘(太仓市)清水通道维护区(S80至G15北岸范围为100米,南岸范围为30米),位于本项目北侧约21m。表12本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对位置一览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生态管控区域面积(公顷)方位距离Iii七浦塘(太仓市)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水质保护七浦塘及两岸各100米范围。(其中长江湿地至随塘河河道水面;随塘河至滨江大道两岸各30米;滨江大道至G346北岸范围为60米,南岸范围为100米;G346至陆璜公路北岸范围为30米,南岸范围为60米;陆璜公路至沪通铁路两岸各60米;沪通铁路至S80北岸范围为100米,南岸范围为60米;S80至G15北岸范围为100米,南岸范围为30米;G15至白云北路北岸范围为60米,南岸范围为30米;白云北路至侯塘河两岸各60米;侯塘河至常熟界北岸范围100米,南岸范围为60米。)444.4487北21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占用七浦塘(太仓市)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不在其管控区域内,与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相符。所以本项目建设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相关要求相符。根据太仓市2021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方案,太仓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出涉及5个名录,2种类别,分别为清水通道维护区和湿地公园,共计调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468.6332公顷;相应补划了468.6332公顷。调整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共有7处,分别为七浦塘(太仓市)清水通道维护区、老七浦塘(太仓市)清水通道维护区、杨林塘(太仓市)清水通道维护区、浏河(太仓市)清水通道维护区、西庐湿地公园、长江(太仓市)重要湿地、太仓金仓湖省级湿地公园,合计13473.0746公顷。调整后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主导生态功能稳定,区域内生态系统仍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价值得到提升。对照仓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图(调整后),项目所在地不在管控区范围内,详见下图。图14太仓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图(调整后)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8年),距离本项目所在地最近的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为太仓金仓湖省级湿地公园,位于项目东南侧约9km处。本项目不在国家级生态红线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表13本项目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相对位置一览表所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方位/距离(km)太仓市太仓金仓湖省级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太仓金仓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1.99东南9综上,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管控区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范围之内,选址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l号)及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关规定。(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太仓市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03超标,因此判定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项目纳污水体为七浦塘,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能够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做出如下规定:达标期限: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在2024年实现全面达标,远期目标:力争到2024年,苏州市PMz5浓度达到35gm3左右,臭氧浓度达到拐点,除臭氧以外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通过采取如下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强度、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整治、提升清洁能源占比、强化高污染燃料使用监管);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准入条件、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大淘汰力度);推进工业领域全行业、全要素达标排放(进一步控制So2、NOx和烟粉尘排放,强化VoCS污染专项治理);加强交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强油品供应和质量保障、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强化施工扬尘管控、加强道路扬尘控制,推进堆场、码头扬尘控制,强化裸地治理、实施降尘考核);加强服务业和生活污染防治(全面开展汽修行业VoCS治理,推进建筑装饰、道路施工VOCS综合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控制);推进农业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提升大气污染精细化防控能力。届时,太仓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持续改善。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质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资源主要为水、电、天然气,用量较小,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太仓市沙溪工业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详见下表。表1-4太仓市沙溪工业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行业禁止发展内容判定结果机械电子类电镀、表面化学处理、印刷电路板的制造轻工纺织类制浆造纸、印染、制革、酿造环境准入负面食品类盐、糖、酒精、味精(传统工艺)不属于禁止项目清单清单医药化工类化工制造、化学原料药制造环保产业固废处置其他其他不在规划区行业定位内项目以及新增排放氮、磷生产废水、排放恶臭污染物的企业综上,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与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及太大气办(2021)6号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电子、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e)CS含量限值要求。加大市场上流通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等产品质量抽检,确保符合VOCs限值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附件1)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附件2)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Z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本项目使用粉末涂料,不使用油墨、胶黏剂、清洗剂,与苏大气办20212号、太大气办(2021)6号文相符。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本项目有机废气主要为粉末涂料固化,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分析本项目与其相符性,见表l-5o表15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序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在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粉末涂料为固态,常温下不挥发相符2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取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转移粉末涂料时采用密闭包装袋进行转移。相符3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oCS物料卸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处理;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粉末涂料喷涂后固化进行负压收集,收集后的废气能够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相符4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c)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本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相符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或检修时,对应的喷涂、固化等能够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5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本项目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符合GB/T16758的规定相符6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相符7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本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能够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的要求相符8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本项目位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e初始排放速率V2kgh,且拟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80%相符经分析,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要求相符。与关于印发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对照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文件中“(二)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苏州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在全市域范围内执行的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由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四个维度构成,重点说明禁止开发的建设活动、限制开发的建设活动,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总量限值,饮用水水源地、各级工业园区及沿江发展带执行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区域内水资源利用总量、能源利用总量及利用效率等相关要求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位于太仓市沙溪工业开发区,属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对照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具体分析如下表。表16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2)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1)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本项目为金属结构制造项目,符合该产业园产业定位;(3)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4)本项目不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保护区范围内;6)本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本项目不属于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排放、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换机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额,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环境风险防控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本项目建成后按照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并组织应急演练。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II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秆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本项目能源为电、水、天然气,不涉及煤炭和其他高污染燃料的使用。11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的相关要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表17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相符性序号条款相符性、河段利用M岸线开发1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3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 .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二、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本项目为金属结区域活动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8 .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9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10 .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11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12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13 .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14 .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构制造项目,符合太仓市沙溪工业开发区产业定位,不在禁止建设项目范围内产业发展15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16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18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0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在禁止建设项目范围内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相符性分析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o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2、对于IoOO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3、对于100O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控制指南1、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2、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辑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3、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原则上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若工艺有特殊要求,不能实现封闭作业,应报环保部门批准。4、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5、喷漆废气应先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等工艺进行预处理,再采用转轮吸附浓缩+高温焚烧方式处理,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蜂窝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填料塔吸收、活性炭吸附等多种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6、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对比分析:本项目为金属结构制造,使用粉末涂料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使用先进喷粉烘烤工艺,负压喷粉房,机器人设备自动喷粉,自动连续生产,符合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的要求,在烘烤工作之前,先开启抽风系统,烘烤废气经有效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吸附参数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产品用途不涉及汽车零部件,废气经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能够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的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的相关要求。与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然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335号)相符性分析二、含VOCs原辅材料替代行动: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完善源头替代的激励性机制,按“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加快制定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低VC)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齐小辐射固化、粉末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沿江地区、重点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等行业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中,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开展含VC)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潮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开展虚假“油改水”专项清理。各地每年至少完成1次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专项核查,重点对照环评批复文件核实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对批建不符、虚假“油改水”等违规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依法依规查处。对比分析:本项目使用粉末涂料,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因此,本项目与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然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335号)相符。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表18与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序号通知要求本项目相符性1(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本项目使用的涂料属于粉末涂料,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是2(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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