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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投京粤文昌10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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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投京粤文昌10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评报告.docx

    建设项目襁B响报蹄(生态影响类)(公示稿)项目名称:电投京粤文昌100MW农C鱼)光互补光伏发电项旦建设单位健上;电投京粤(文昌)新能源有限公司僦旧期:g2旦连旦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电投京粤文昌10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22()9-46()()()0-04-01-664596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玉竹村地理坐标光伏阵列区:地块1:(东经110度49分10.778秒,北纬19度54分13.321秒);地块2:(东经110度49分7.224秒,北纬19度54分51.228秒);地块3:(东经110度49分10.778秒,北纬19度54分22.183秒);升压站:(东经110度48分54.788秒,北纬19度54分59.880秒);送出线路:起点(东经110度48分52.353秒,北纬19度54分59.428秒),终点(东经110度48分0.057秒,北纬19度53分10.258秒)。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90太阳能发电4416”中“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千伏);五十五、核与辐射中“161输变电工程”中“其他”用地面积(m2)/长度(km)光伏阵列区:888067.33m2升压站13266r112;送出线路2km建设性质7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2209-460000-04-01-664596总投资(万元)62000.00环保投资(万元)443.0环保投资占比()0.71施工工期10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口否口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HJ24-2020)中相关要求,本项目设置电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规划情况1.1与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的相符性分析根据与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叠图分析(详见附图7),项目规划用地中养殖区域均在滩涂规划中的养殖区内,因此符合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2与文昌市总体规划(20152030空间类)的相符性分析(1)光伏阵列区选址与规划相符性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再次出具电投京粤(广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翁田镇玉堂IOoMW农(渔)光补光伏发电项日规划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3)可知,拟选址项目用地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用地性质为642.046亩其他农用地和727.067亩园地;二调土地利用现状为59.372亩灌木林地、37.099亩旱地、130.305亩坑塘水面、483.057亩其他林地和659.280亩有林地;三调土地利用现状(报批稿)为12.169亩沟渠、Ooo7亩灌木林地、1.549亩坑塘水面、3.123亩农村道路、0.388亩农村宅基地、0.149亩其他草地、1.488亩其他林地3.537亩乔木林地、2.406亩设施农用地和1344.298亩养殖坑塘。根据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2号)的有关要求: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利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占用旱地及水浇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用地可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本项目光伏阵列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且建设单位已签订土地租赁补偿协议(详见附件2),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19)35号)相关要求(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此,项目光伏阵列区选址与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是相符的。(2)升压站选址与规划相符性根据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详见附图61),项目升压站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用地性质为其他农用地,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不涉及占用耕地保护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该项目用地为其他农用地,须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取得土地并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动工。同时,文昌市人民政府承诺将该升压站项目用地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详见附件4)。因此项目升压站选址符合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52030)O(3)220kV送出线路工程选址与规划相符性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询电投京粤文昌100MW光伏发电项目送出线路工程路径走廊选址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5)可知:送出线路工程位于翁田镇、冯坡镇和抱罗镇,途经玉竹、凤尾、抱锦村委会,塔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m2。根据2018年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送出线路工程塔桩涉及规划用地性质为其他农用地、四级保护林地、园地、后备林地、一般耕地、二级保护林地;三调土地利用现状为工业用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设施农用地、其他林地、其他园地和可调整其他林地;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工业用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设施农用地、其他林地、其他园地和可调整其他林地。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线路工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管202113号)文件要求,铁塔、电力线路塔基等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可以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该项目涉及公益林部分建议以市林业局主管部门意见为准,确需占用规划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综上可知,本项目送出线路涉及二级保护林地、四级保护林地,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因此,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22OkV送出线路工程选址选址符合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4)项目临时占地(非永久占地)与与规划相符性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可知,项目临时工程中施工营地、施工道路、光伏区临时堆放点均设置在永久占地内,送出线路牵张场、临时堆放点通过与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叠图可知,规划占地类型为旱地、其他园地、滩涂(详见附图6-1),不涉及占用耕地保护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同时,本工程临时占地破坏地表面积小,对施工临时占用的场地,在施工后进行植被恢复。通过以上措施处理后,项目临时占地与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是相符的。1.3 项目永久占地、非永久占地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相符性经本项目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与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斑(三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三区三线版)、2021年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叠图(详见附图6-5)可知,项目永久占地(含光伏阵列区、升压站、送出线路塔基)、临时占地(含临时堆放点、牵张场、施工营地、施工道路等)不涉及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因此,本项目永久占地、非永久占地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三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是相符的。1.4 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再次出具电投京粤(广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翁田镇玉堂IoOMW农(渔)光补光伏发电项日规划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3、附件4)可知,本项目光伏阵列区、升压站不涉及占用耕地保护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询电投京粤文昌IOoMW光伏发电项目送出线路工程路径走廊选址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5)可知,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线路工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海南省文昌市,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因此项目所在地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本项目采用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3年6月2日发布的2022年海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文昌市的数据进行分析,项目所在区域SO2、No2、PMio>PM25>CO、O3六项污染物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好,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同时,本项目根据现状监测,本项目所有监测点位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均满足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T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升压站、送出线路沿线地区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要求。本项目属于生态类项目,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主要为施工机械噪声和运输车辆交通噪声、施工作业及运输车辆引起的二次扬尘、施工引起的植被破坏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运行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升压站及输电线路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及噪声等;项目光伏区主要为光伏发电,运营期无生产性废气产生,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无影响。施工期通过落实各项防治污染的措施后,可将本项目对大气、地表水、噪声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本项目运营期不会对大气、地表水等环境要素产生污染。综上所述,项目各项污染因素通过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后对环境影响不大,施工期的影响是暂时的,所以可以确保环境质量不下降,项目建设满足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3)与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项目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采取空中光伏发电、地面养殖融合互补新模式,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项目资源利用主要在施工期,将消耗一定量的电源等资源,营运期间靠太阳能进行发电,基本不涉及区域能源的消耗。施工期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输电线路采用架空架设的方式,架空线路的杆塔选择占地小的塔型,铁塔下方仍具备原有土地利用功能,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综上所述,项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D与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1)7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及套核海南省三线一单成果发布系统的项目准入分析,本项目涉及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该方案在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五大片区的区域特征、发展定位、生态环境现状、未来环境压力等,确定了各片区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在管控区要求上,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详见下表和表l-2o表11全省总彳年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摘录)环境管控单元类型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落实情况符合情况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确保生态环境本项目作为渔光互补项目,建设光伏发电的同时,又兼顾了渔业的发展,使用可再生清洁能源太阳能,可以使得占地范围内施工期被破坏的植被得到有效恢复,且送出线路沿线塔基占地较为分散,占地面积较小,项目符合功能不降低。建设前后光伏电站区域及输电线路沿线生物损失量较小,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及结构性造成明显破坏。在严格落实本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本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不会对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且项目实施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底线;同时,项目建设前后光伏电站区域及输电线路沿线生物损失量较小,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及结构性造成明显破坏,不会造成海岸侵蚀、海岸防护林破碎化、海岸带土地退化等。因此,不会降低生态环境功能.重点管控单元根据现状环境质量是否达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与需求、可能面临的环境压力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从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限制/禁止开发建设活动、污染源控制、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要求本项目属于新清洁能源能源再生及配套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同时,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琼发改产业120191043号),本项目不属于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中规定的禁止类及限制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本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不会对项目所在地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重点加强农业面源、城镇生活污水等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前后光伏电站区域及输电线路沿线生物损失量较小,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及结构性造成明显破坏。符合表12五大片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区域片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落实情况符合情况北部片区(包括海口、澄迈、文昌3市县)加快推进企业入园,逐步搬迁园区周边居民。对建材等行业实施精细化管理。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行新能源车替代燃油车,加快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强化施工和道路扬尘管控。提高水本项目为光伏发电及配套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清洁能源;本项目光伏发电过程中无废气污染物,无废水排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水、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升压站管理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符合资源利用效率,对高耗水 项目提出最严格的环境准 入要求。推进海绵城市建 设。城镇新建排水管网实 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 集处理率,加快乡镇污水 处理设施建设。禁止明显 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活 动。海口市全面实施生活 垃圾分类。其他市县积极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到2022年所辖范围内全 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直接抽运处理,不外排;光伏组件清洗废水排放养殖塘,运营期养殖尾水经“三池两坝”措施处理后回用;生活垃圾按要求执行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作为农(渔)光互补项目,建设光伏发电的同时,又兼顾了渔业的发展,使用可再生清洁能源太阳能,可以使得占地范围内施工期被破坏的植被得到有效恢复,且送出线路沿线塔基占地较为分散,占地面积较小,项目建设前后光伏电站区域及输电线路沿线生物损失量较小,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及结构性造成明显破坏。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1)7号)。2)与关于文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根据文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中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陆域)(见附图9),本项目涉及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在管控区要求上,文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详见下表l-3o本次项目与文昌市“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3项目与文昌市“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控域管区片区管控要求本项目落实情况合况符情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突出空间布局约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开发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本项目光伏方阵布设在其他农用地、园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中的水田)地上,本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同时,实现了框架上清洁发电、框架下高效渔业养殖的“双赢”模式,本项目对土地不造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水产养殖,且送出线路沿线塔基占地较为分散,占地面积较小,不进行大规模开发活动;项目建设前后光伏电站区域及输电线路沿符合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突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优化空间布局,不符合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提出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线生物损失量较小,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及结构性造成明显破坏。在严格落实本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本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不会对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且项目实施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底线;同时,项目建设前后光伏电站区域及输电线路沿线生物损失量较小,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及结构性造成明显破坏,不会造成海岸侵蚀、海岸防护林破碎化、海岸带土地退化等。因此,不会降低生态环境功能。一般管控单元以改善和维护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符合3)与海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版)相符性分析经登录“海南省三线一单成果发布系统”查询,项目光伏区(含升压站)用地范围涉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中的一般管控单元(ZH46900530001)。项目送出线路工程涉及3个管控单元(ZH46900520002ZH4690051(X)14、ZH46900530001),其中优先保护1个,重点管控1个,一般管控1个。表14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项目相关)陆域综合管控单元文昌市一般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编码ZH46900530001市级行政单元文昌市县级行政单元文昌市管控单元分类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类型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I.建设施工和运输车辆应全封闭围挡、堆土覆盖、洒水压尘、使用防尘墩和高效洗轮机等防尘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2.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项目施工现场围挡、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堆场篷布遮盖、设置洒水车定期洒水等环保措施;项目为太阳能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产出清洁能源。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I.企业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2.、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排放;养殖尾水经“三池两坝''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项目运营过程无废水排放,升压站内使用电,项目运营期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风险防控1、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风险。建设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范用地使用过程土壤环境污染。对于在产中、高风险企业,在风险源和厂区周边定期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监测。强化企业关闭搬迁后土壤环境监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有序开展污染地块治理和修复。项目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分区防渗,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符合陆域综合管控单元文昌市重点管控单元2管控单元编码ZH4690()520002市级行政单元文昌市县级行政单元文昌市管控单元分类重点管控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情况空间布局约束I.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2.执行土壤环境(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L从事水产养殖应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水产养殖排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运营期水产养殖将会严格按照科学要求进行养殖,项目养殖产生的废水经三池两坝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陆域综合管控单元文昌Ti优先保护单元14管控单元编码ZH46900510014市级行政单元文昌市县级行政单元文昌市管控单元分类优先保护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信况空间布局约束1.执行生态空间(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海岸带自然岸段、海岸带自然岸段生态缓冲、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海岸防护)普适性管控要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除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外,禁止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原有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扩建和改建。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且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属于电力基础设施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海岸带自然岸段、海岸带自然岸段生态缓冲、海岸防护:允许在确保海岸带稔定及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实施与保护目标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生态产业:允许在不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属于允许建设水土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项目种的电力基础设施项目,本项目所在位置不涉及海防林等,项目的建设不会危害海岸带稳定及符合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F,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允许建设水土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项目、地质灾害修复项目、自然资源保护项目、生态(有机)农业、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允许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安全。水源涵养:允许水土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项目、地质灾害修复项目、自然资源保护项目、生态(有机)农业、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水源涵养保护区范围,且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属于电力基础设施项目。符合生物多样性维护:允许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属于电力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水土流失:允许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的休闲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允许水土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项目、地质灾害修复项目、自然资源保护项目、生态(有机)农业、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本项目所在区域属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属于电力基础设施项目,为允许建设项目。本项目施工期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方案中提出的要求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符合2.执行水环境(饮用水水源地)普适性管控要求。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的隔离防护功能等活动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区域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应建立退出或关停机制、制定治理方案及时间表。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利用太阳能发电及建有输电线路,符合该区域能源发展等相关规划符合综上,根据表1-1表1-2、表1-3、表Id可知,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准入要求。项目建设符合海南省及文昌市“三线一单”要求。1.5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实施),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五、新能源”中的“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本项目不在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值目录(2019年版)禁止类和限制类,因此项目符合海南省产业政策要求。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海南省产业政策的要求。1.6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相关适用政策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相关符合性分析参见下表1-6所示:表16项目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相符性分析有关事项相关规定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引导项目合理布局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项目永久占地、非永久占地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符合光伏发电项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本项目为光伏复合项目中的渔光互补项目。本项目光伏区不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用地为其他农用是和园地,项目符合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降水量400邕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梵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不改变土地原用途。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本项目光伏方阵布设在其他农用地、园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中的水田)地上,本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同时,实现了框架上清洁发电、框架下高效渔业养殖的“双赢''模式,本项目对土地不造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水产养殖符合配套设施用地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本项目配套设施为升压站、送出线路塔基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目前,正在办理升压站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符合1.7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相关符合性分析参见下表1-7所示:表17项目与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有关事项相关规定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选址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永久占地、非永久占地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相符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光伏发电项目类型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光伏发电项目类型分为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扶贫项目和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本项目为光伏发电,主要是太阳能进行发电,采取空中光伏发电、地面渔业养殖融合互补新模式,因此本项目为光伏复合项目中的渔光互补项目。相符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分类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区用地、变电站及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道路用地。本项目涉及到的用地为光伏方阵列用地、变电站区及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道路用地。相符用地管理及建设要求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利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占用旱地及水浇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用地可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本项目光伏方阵布设在其他农用地、园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中的水田)地上,本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同时,实现了框架上清洁发电、框架下高效渔业养殖的“双赢”模式,本项目对土地不造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水产养殖;光伏组件安装后恢渔业养殖,现建设单位已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了租地合同,详见附件2。相符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项目升压站规划用地性质为其他农用地。同时,文昌市人民政府承诺将该升压站项目用地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有关规定,按土地现状用途管理。“一张图”(详见附件4)。送出线路新建16座塔基,平均每座塔基占地81m2,塔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m2o根据2018年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送出线路工程塔桩涉及规划用地性质为其他农用地、四级保护林地、园地、后备林地、一般耕地、二级保护林地;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管202113号)文件要求,铁塔、电力线路塔基等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可以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该项目涉及公益林部分建议以市林业局主管部门意见为准,确需占用规划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综上可知,本项目送出线路涉及二级保护林地、四级保护林地,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新建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米,桩基列间距应不小于3.5米,行间距应不小于2.5米;场内道路用地应合理布局,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对使用旱地和水浇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光伏支架应采用螺旋钢管桩等新工艺做基础,避免破坏耕作层,严禁硬化地面,严禁本项目为渔光互补项目,本项目在已有的坑塘水面上建设,光伏方阵组件采用固定式支架,光伏板最低沿高于水面2.0米,光伏板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大于3.5米,行间距大于2.5米;场内道路宽度为4米。相符抛荒、搭荒。新建渔光反补 项目应在已有的坑塘水面上 建设,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 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新建渔 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 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 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通知 下发前已建设的农光互补、 渔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 项目单位应按照光伏发电与 农业生产、渔业养殖等相结 合的方式使用土地,严禁抛 荒、搭荒。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 电线路用地,在不影响农业 生产的前提下,实行与光伏 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本项目光伏组件串联后 接入组串逆变器的直流 电缆,部分沿支架直接 接入逆变器,部分穿管 引下后接入逆变器;逆 变器至箱变的交流电 缆,直埋敷设。对土地 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 变地表形态、不影响用 地性质。相符1.8与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相符性分析项目场址与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要求的符合性详见表l-8o表18与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类别意见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情况总体要求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符合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本项目光伏区用地在运营期仍可进行渔业养殖,不改变其土地用途、符合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极障伏贫目地积保光扶项用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本项目不改变用地性质,逆变器至箱变的交流电缆,直埋敷设。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符合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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