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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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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资格复查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考生档案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假满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到校报到的学生,该因素消除后,一周内到校报到。第九条新生报到前,教务处将新生录取结果导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户口迁移除外)、学生档案等材料逐一比对核查;如发现学生信息有不一致或录取数据缺失的,及时上报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进行处理。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学院在3个月内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相关工作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程序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新生符合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相关事项,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注册第十二条学生在校采用基本学制和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方式。三年制专业的基本学制3年,学习年限3-5年;中高职贯通培养“3+2”专业基本学制2年,学习年限2-3年;五年一贯制专业的基本学制5年,学习年限5-6年。第十三条新生注册。入学资格审查后,符合入学资格的新生取得在校生学籍,学院组织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教务处负责在学信网平台进行学籍注册。老生注册。开学2周内,各学院结合学生报到、缴费情况及课程成绩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符合注册条件的,各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统一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为暂缓注册学生进行处理。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降级、转专业等原因编入其它年级或其它专业的,均按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费、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教育救助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三节纪律与考勤第十四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各种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均以旷课论处。第十五条学生旷课,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第四节课程选课、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学生应在选课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合理选课,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九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管理相关规定。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残疾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体育部批准,可改上体育保健课。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照学校对学生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学业方面的要求,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考评。对犯有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考核鉴定结论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学籍异动、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兄弟院校课程、修读学校认可的开放性网络课程(MOOC)、自学考试、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试等原因,实际修读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不同的,可以申请课程替代、或者学分认定,获得学分。折算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课程免修、缓考、补考、重修等程的学习等要求,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第五节升级与降级第二十五条未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且未达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未达到升级条件需进行降级的,可以申请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统称降级)。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按照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休学:(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二)根据考勤结果,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累计预计将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留学的或经学校认定同意休学创业的;(四)应征入伍的;(五)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二十七条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应办理续休手续,休学累计不超过二年。因服兵役保留学籍中断学业的,学业中断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因创业休学保留学籍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休学累计不超过二年,学业中断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其它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就读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具体办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七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按照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退役、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和建档立卡特困家庭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一)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委托培养生、艺术生、体育生;(二)特殊类别录取学生,如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等;(三)校企合作专业向非校企合作专业转入的;已签订定向或订单培养协议合作方不同意的;拟转入合作办学机构无法取得合作机构同意的;(四)春季高考考生跨大类转专业的(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六)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七)高考分数未达到本校当年申请转入专业最低要求线的:(八)其他不符合学校要求的。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手续办理按学校转学管理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文管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入学的(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八)应予退学的;(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八节退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一)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20学分且补考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7门的:(二)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后,未按规定办理复学申请或续休学手续的或休学已达最高年限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严重影响其他人的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逾期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八)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九)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退学手续办理等相关事项,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九节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二条对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按时注册的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及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毕业鉴定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三条未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无法按期毕业的,可申请继续修读或作结业处理。学生超出基本学制继续修读、结业学生课程修读等事项,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或取得学分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第三十四条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无法按期毕业的,学校发给学生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并如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一学年以下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证明。第十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在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日期前完成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寸蓝底纸质和电子证件照等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一条学校与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第四十五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根据社团相关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勤工助学相关管理办法、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多种形式,如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者颁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学校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通过学生处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外,纪律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六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违纪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六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学生申述相关事项,按照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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