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秦汉简牍中的“室”和“室人”以秦汉奴婢为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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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秦汉简牍中的“室”和“室人”以秦汉奴婢为中心.docx
试论秦汉简牍中的室和室人:以秦汉奴婢为中心秦汉家庭与户籍问题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学人多从秦汉简牍出发,讨论秦汉时期的家庭结构、规模、构成及户籍问题。由于秦汉时期在使用家、户、室等概念时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甚至混淆,后人对文献及简牍资料的理解有异,各人考察问题的视角也不一,因此造成了诸多分歧。本文主要分析秦汉简牍中的“室”与“室人",并重点探讨奴婢与家庭的关系,以期对秦汉家庭及户籍问题研究有所裨益。一、“室”的含义(一广室”的本义“室”很早就被人们使用。说文解字注:"室,实也。古者前堂后室。释名日:室,实也。人物实满其中也。引伸之,则凡所居皆日室。”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38页。“室”本义是表示建筑结构的术语,商周时期,"室"主要指举行祭祀仪礼之建筑空间。睡虎地秦简日书记载:“营室,利祠。不可为室及入之。(八。正壹)",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春三月,毋起东乡室。(九六正贰)","夏三月,毋起南乡室。(九七正式)",“秋三月,毋起西乡室。(九八正式)","冬三月毋起北乡室。有以者大凶,必有死者。(九六正贰;)”。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第211页。日书乙种中提到:“远行者毋以壬戌、癸亥到室。以出,½(凶)(一四O)”、“久宦者毋以甲寅到室(一四一)”,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221页。“乙亡,盗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方,内盗有口口人在其室6(二五四)"、"丙亡,为间者不寡夫乃寡妇,其室在西方,疵而在耳,乃折齿(二五五),“丁亡,盗女子也,室在东方,疵在尾口。口,其食者五J(二五六)”、"戊亡,盗在南方,故盗,其上作折其口齿之其6(二五七)"、“己亡,盗三人,其子已死矣,其间在室(二五八)”、“庚亡,盗丈夫,其室在西方,其北壁臣,其人黑(二五九)"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254页。等,都从建筑结构而言,可理解为“房室”。(二)“室”的引申义“室”本义仅指人们居住的地方,王国维先生从“室”的建筑结构上分析其引申义:"故室者,宫室之始也。后世弥文,而扩其外而为堂”,王国维:观觉集林卷三明觉庙寝通考,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因"堂非人所常处”,一般而言,家中的父子兄弟及其配偶等家人大多居住在“室”中,因此,很多情况下,"室”与“家”同义。春秋中期后,“室”既可作为“血缘家族公社”之居室,也可作为“地缘家族公社"之居室。此外,"室"还掌管全族财产,所以“室”还贴个财产单位,主要指土地及其附着的人民,也包括“群司”(各种职司的家臣)、臣妾(奴隶)和私属军队,表示一个非单纯血缘关系的政治、经济集合体。参见杨宽:周代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先秦史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0、211页;徐喜辰:春秋时代的“室”和“县”,人文杂志,1983年第3期;胡方恕:关于春秋时代的“室”与其相关的问题,东北师大学报,1983年第6期。因此,东周典籍中的“室”有多种含义,除指房舍、居室外,还可指妻室、庶民之家、奴隶之家或卿大夫家族。参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59460页。睡虎地秦简中的“室大多表示"家的含义。法律答问提到:“甲不盈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何)殴(也)?毋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幕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5页。即表示家的含义。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乙种:“丙申生,好室。”"室"就表示“房室、家庭”之意。参见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248、251页.一般情况下,家人大都居住在“室”中,因此,“室”还可表示家人室二人以上居赘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睡虎地秦幕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5页。第一个“室”表示“家”,第二个室即表示“家人除“家”、“家人”外,1室"还可指代财产。日书中的“直参以出女,室必尽(二背贰)”的“室”可理解为家人,也可理解为财产。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第311页。日书甲种诘有"人毋(无)故室皆伤,是粲迓之鬼处之"条,其"室”即表示“财产、东西”之义。参见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131、143页。(三)关于日书中的“几室”日书中还有“室”的其他记载:寅,罔也。其咎在四室,外有火敬(警)(八五背壹)辰,树也。其后必有敬(警),有言见,其咎在五室马牛(八七背壹)申,石也。其咎在二室,生子不牲(全)(九一背直)戌,就也。其咎在室马牛豕也。日中死兑(凶)(九三背壹)亥,死必三人,其咎在三室。(九四背壹)甲子死,室氐,男子死,不出卒岁、必有大女子死(九六背壹)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151页。吴小强先生将“其室寡"中的"室"解释为妻子,这是正确的。将四室、五室、六室、二室及三室都理解为"房室",有待进一步讨论。据王国维先生考证,"明堂之制,外有四堂”,而“堂后有室”,“堂后四室相对于内,中央有太室,是为五室"。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三明堂庙寝通考,第60页。从建筑结构上判断,二室、三室、四室和五室都有可能出现,但解释“六室”却不容易。综合这些简牍,我认为“室”可能表示妾,类似后来的第几房姨太太。王国维先生曾指出,"家中的父子兄弟及其配偶,断非一室所能容”,朱凤瀚先生指出,春秋时期就流行“成年兄弟异室工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461页。秦汉时期流行析居,以父母及未婚子构成的核心家庭占大多数,而已婚兄弟一般都要与父母分居。因此,二室、三室以及六室的说法,也有可能表示已婚兄弟建立的小家庭。但无论是妾抑或已婚兄弟,都是与家庭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不包括奴婢。(四)关于里耶秦简中的“毋室”里耶秦简的K28/29简也出现了“室”: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口第二栏:妻曰负第三栏:子小上造口第四栏:子小女子女祠毋室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4页。里耶发掘报告说:“毋室'二字是指女祠无房宅还是户主一-家无田宅,不得而知。”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第209页。刘敏先生认为,"毋室"可能是“母室”之笔误,即户主母亲名“室”,因年纪较大而登记在第四栏。刘敏:关于里耶秦"户籍”档案简的几点臆测,历史档案,2008年第4期。个人觉得值得斟酌。里耶户籍简中共有三处涉及母亲的情况。K42/46、K13/48虽然都将母亲情况登记在第四栏,但都是单独列出,并未与小女并列;K30/45将母亲与妾并列登记在第二栏。无论从年龄、身份地位或与户主关系而言,户主的母亲似乎很难与户主的小女并列登记在一栏,因此,笔误之说有点牵强。张荣强先生认为,“毋室应视作其个人情况的标注,表示没有婚配之意。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4页。诚如杨际平先生所言,"成年女子出嫁了,自然就要削籍,注明于某年刚出嫁,而未削籍、未注明于某年刚出嫁者自然就是毋室。小女子未嫁应属正常现象,无出注之必要。"杨际平:评汉唐籍帐制度研究),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4期室”本来表示人们居住之场所,后来被人们引申为"家",但与"婚配”还有一定距离。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生子毋弟,有弟必死。"王子今先生认为,“毋"应取“莫"、"不可"之义,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第18页。可以参考。我认为,“毋室"表示"不在家居住”,但在户籍上还是属于“黄口”家,因此在户籍登记中必须标注其个人情况。其“不在家居住”的原因,可能是被过继给其他人家,或者被其他人家收养。这两个原因只是作者根据简文做出的猜测而已,并没有充分的根据。如能有更多的简牍资料证实该猜测,那么秦汉户籍登记中有关过继或收养的情况就比较明了。二、“室”与“家”“室”与“家”同义,且常与“家”连用。诗经周南桃天:“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桃之天天,有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家室。桃之夭夭,其叶兼茶。之子于妇,宜其家人。"这里的“室家"、"家室"与"家人"并列,指代家庭或家人。左传桓公八年:“女有家,男有室。”室家谓夫妇也。因此,"室家"与"家室"同义,表示配偶、夫妻,而“家人”却表示夫家众人。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7页。我认为,这三个词同义,均表示家人,而不仅仅局限于夫妇。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除:“阴日,利以家室。祭祀、家(嫁)子、取(娶)妇、入材,大吉(六正冢)。”日书甲种生子:"丙申生子,好家室(一四二正叁)","壬戌生子,好家室(一四八正伍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23、101、102页。"家室"都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史记项羽本纪载:“汉王乃得与数十骑遁去。欲过沛,收家室而西。”汉王“之败彭城而西,行使人求家室,家室亦亡,不相得,史记卷八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72页。武臣自立为赵王.令“陈王怒,捕系武臣等家室,欲诛之工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55页。史记匈奴列传:"有诏捕太医令随但,言贰师将军家室族灭,使广利得降匈奴。”上述家室都应包括所有家庭成员,而不仅仅局限于夫妇。但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提到:"开章之淮南见长,长数与坐语饮食,为家室娶妇,以二千石俸奉之。”这里的家室仅指男性家庭成员。汉宣帝时期,张敞居家,宣帝派使者召敞,“敞身被重劾,及使者至,妻子家室皆泣惶惧,汉书卷七六张敞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24页。妻子与家室并列,家室仅指儿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却不包括妻子在内。因此,“家室:更多地表示全体家人,而不仅仅指夫妇。1家室”还有房子、住所之含义,如史记卷,八淮南衡山列传:张苍等人举报淮南王刘长“聚收汉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与居,为治家室,K易其财物爵禄田宅汉书卷四九爰盎晁错传:"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不如选常居者,家室tn作,且以备之。11文章主要讨论家庭成员的范围,故略之。“家室”直到现在还被人们使用。但现代汉语中的“家室”主要有三种含义:一是单纯指妻子,一是指妻子、儿女等家庭成员,与家属同义,一是指房子。参见新编现代汉语词典,百度“家室”词条httpbaike.baidu8mVieW/752589.htm。秦汉时期还有“室家”的记载,汉书韦贤传:“室家问贤当为后者,贤恚恨不肯言。于是贤门下生博士义倩等与宗家计议,共矫贤令,使家丞上书言大行,以大河都尉玄成为后。”阎爱民先生曾详细考证,认为今本汉书中“义倩等与宗家计议”句,当为“义情等与室家计议”之讹文,“室家”均表示“家人",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就直接使用了比较宽泛的“家人”一词。参见阎爱民:汉书韦贤传中“宗家”与“室家”之辨兼论西汉时期贵族的立嗣与妻室的紧密关系,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汉书平当传云:“室家或谓当:不可强起受侯印,为子孙邪?”后汉书独行传云:“融见业辞志不屈,复日:宜呼室家计之。”杨树达先生认为室家“为汉人恒语”,“乃家人之意”。杨树达:汉书窥管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574页。日书乙种生也有壬戌生,好室家"之条,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249页。也表示“家人”。因为家人都居住在室中,所以秦汉简牍中也有“室人”的称呼。但秦汉简牍中的“室人”是否等同于“家人”,还值得考证。据初步研窕,秦汉“家人”有三种含义:一指同居或同宗的亲人,一指家丁和奴婢等附属成员,一指庶人。文徼:秦汉“家人”之辨析,石家庄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我们考证的主要问题是秦汉“室人”是否等同于同居或同宗的亲人,是否包括家丁、奴婢等附属成员?如从建筑结构理解其词义的话,“室人”指同一室内"共居共食之所有人,不仅包括居住在室内的同一血缘者,而且还包括臣妾之类非血缘隶属者",韩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这与“家人”的概念似乎存在重荏。如前所述,已婚兄弟析分出去的话,这些居住在其他“室”中但却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人应该不在“室人”的范围内,“室人”比"家人”更为狭窄。礼记昏义提到:“妇顺者,顺于男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注云:"室人,谓女姑、女叔、诸妇也。"正义:“室人,是在室之人,非男子也。”(清)朱彬撰,饶钦农点校:礼记训纂,中华书局1996年版,笫880页。意即女性亲属室人”的范围就更狭窄。因此,有必要认真检讨秦汉简牍中的"室"与"室人"。三、简牍中的“室人”秦简的“室人”与“同居”联系紧密:“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殴(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殴(也)。"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对“室人1的解释参考了礼记:“谓女姑女叔诸妇也。"即女性亲属,但在译文中却解释为“家,都应因罪人而连坐: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38页。睡虎地秦幕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38页。实际上,“室人”与家属、"家人”还存在偏差。"室人"作为"一室中尽当坐罪人”,涉及法律意义上的连坐及同居关系。整理小组将“独户母”解释为“一户中同母的人”,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一是一户,一是同母。有人认为这两个条件重复,“独户母”就是同户。参见日富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56页;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一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参见日曷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56页;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犊、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我认为值得商榷。第一,单从简牍内容而言,如果两个条件重复,简牍不必把两者并列;第二,秦汉时期有不少同母却析分异户的例子,也可能存在同户却异母的情况。秦汉户籍简牍中未详细记录子女与母亲的关系,因此,是否异母并不清楚。但据推理,秦汉时期父亲再娶妻(妾)的案例较多,当时小妻、偏妻、下妻的称谓即可说明问题。因此当时应该存在同户但却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秦汉户籍简牍中未详细记录子女与母亲的关系,因此,是否异母并不清楚。但据推理,秦汉时期父亲再娶妻(妾)的案例较多,当时小妻、偏妻、下妻的称谓即可说明问题。因此当时应该存在同户但却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但只有“一户中同母的人”,也就是未析分出去且同母的兄弟姐妹才属于“同居"。秦汉简牍中暂时未见同居却异母的兄弟姐妹案例,同居的兄弟姐妹是否异母并不清楚。秦汉简牍中暂时未见同居却异母的兄弟姐妹案例,同居的兄弟姐妹是否异母并不清楚。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0页。睡虎地秦简中同时也提到:“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殴(也”整理小组解释为:“什么叫同居'?同户就是同居',但奴隶犯罪,主人应连坐,主人犯罪,奴隶则不连坐。”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0页。贾丽英已就简牍中的“隶”做了考证,认为“隶”是种依附身份,而不是指奴隶(奴婢贾丽英:小议“隶”的身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10日。贾丽英:小议“隶”的身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10日。很有道理。因此,住在同一户中的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亲人就是同居,属于连坐的范围。从秦汉时期连坐的案例看来,连坐人员除了“独户母"之外,还包括妻子及其他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亲人。连坐范围可能根据罪行轻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家庭依附人员却是“隶不坐户”,至于奴婢,张家山汉简规定:"诸当坐劫人以论者,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为民;为民者亦勿坐。"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慕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虽然张家山汉简反映的只是汉初情况,但汉毕竞去秦不远,多少也能窥豹一斑。因此,奴婢不屈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范围,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室人”。但在很多秦汉户籍简牍资料中,奴婢被载入户籍。不少著述也论述了这一点。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坐,汉唐籍帐制度研究,第736页;黎明钊:里耶秦简沪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陈挈: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6期;文霞:试论秦汉简牍中奴婢的户籍问题,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等文章。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汉唐籍帐制度研究,第736页;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陈黎: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6期;文霞:试论秦汉简牍中奴婢的户籍问题,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等文章。看起来似乎和简犊规范的“同居”冲突。应该看到,睡虎地秦墓竹简主要是法律文书资料,而户籍简牍主要登记户籍情况,用来控制户籍和赋税。两者对同居的界定不能等同。政府为了增多赋税,把一户中同居共食之所有人都登记于户籍上,无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等人),抑或没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依附人员及奴婢。因此,户籍简犊中的“同户”,并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而言,简牍中的“室人"是"一室中尽当坐罪人",不包括奴婢在内。但从建筑意义上的“同居共室”而言,奴婢是否属于“室人”却并不明嘶。春秋时期,作为小规模的亲属组织的1室”在一般情况下,只包括父母与其未婚子女两代,或可以包括父母与其已婚诸子及其子女三代,属于核心家庭或小型伸展家族中的直系家族。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461页。这里未涉及奴婢等家庭附属成员。礼记昏义对“室人”的界定也只限于同居女性亲属的范畴,未包括奴婢。法律答问中有几处涉及室人:“或自杀,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舞(蕤)之,问死者有妻,子当收,弗言而葬,当赞甲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4页。又有:“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杀之,所杀直(值)二百五十钱,可(何)论?当黄二甲。"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0页。另一封爰书记载了一个案例,一个身怀六甲的妇女与另女子斗殴导致流产,相关司法人员"有(又)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复(腹)痛子出状”,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74页。此处,“室人”是否包括奴婢亦不明确。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中也有一些“室人”的记载,但一般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宅中毋(无)故而室人皆疫,或死或病(三七背壹)人毋(无)故一室人皆疫,或死或病,丈(四三背壹)夫女子一室人皆毋(无)气以息,不能童(动)作,是状神在(三六背贰)其室室人皆夙筋,是会虫居其室西臂(壁),取(三九背戢)西南隅人毋(无)故一室人皆维(垂)延(涎),爰母处其室,大如杵,赤白,其(五O背叁)居所水则乾上述材料中的“室人”更多的是基于建筑结构、居住环境等社会概念上的术语,意为“居住在一室内的人”,没有很明确地反映奴婢是否包含其中。从“室”的建筑结构看来,“室”的容纳能力有限,如果家庭人口太多,"断非一室所能容”,妾或已婚兄弟需要另外立室居住。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都要另外立室,地位卑微又没有任何关系的奴婢怎能居住在室中?诚然,秦汉时期有身份特殊地位相当于妾的“御婢”,但毕竟是少数,而且一旦成为御婢,原来的奴婢身份就已不再。因此,我认为“室人”不包括奴婢。但在封守中,对“室、人”的登记却包括了奴婢。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鞠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蓝,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49页。奴婢虽然被登记于爰书中,但爰书只是整个司法审判过程的笔录,而且,爰书对室、人分开登记,还不足证明“室人”包括奴婢。从爰书对“室”的登记看来,当时的“室”主要还是基于建筑结构而言的。从秦简中的“室”和“室人”看来,语境不同,“室人”范围有所不同。秦人既用"室人"表示建筑意义上的“同户”和“同居",也用1室人”来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暨“一室中尽当坐罪人”,两者并非重合,因此导致了概念的混淆、模糊。睡虎地秦简曾经提到,“户为同居工被登记在同户籍的人,应该就是同居。但实际情况却未必如此。史料记载中的同居有两种:一是“同居数",一是“同居非数:贾丽英提出,同居数即登记在同一户籍上,既包括“同籍同居,又包括“同籍别居"。同籍别居就是指那些同户籍却并非同处一室的情况。而“同居非数”,指没有登记在一个户籍上,但现实生活中却"共居"或"共居业工贾丽英:秦汉1同居”考论,“中国秦汉史研窕会第12届年会”论文,河南永城,2009年。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460页。因此,即使同处一室,可能并非“同户”;而即使“同户”,也有可能并非同处一室。换言之,同户与同室不能等同。就奴婢而言,奴婢虽然以附属身份登记在户籍上,但却不是“室人,秦汉时期“室”与"户"的混涪,在很大程度上与春秋时期“室”的特点有关。春秋时期的“室”在结构上有两个特点:其一,父卒后由一子继父为“室”主,此种继父为“室”主之子一般应是嫡长子;其二,成年兄弟异"室暨嫡长子留于父室,庶兄弟成年后皆分出单立"室,很明显,春秋时期就用"室"来表示"户”的含义。此外,先秦时期各诸侯国对户籍控制还不太严密,无论是夏禹“会稽”、殷商“登人”还是周宣王“料民”,都是很简单地以人丁调查为目的的户口统计,大多以人、口、夫、家等为计量单位,而很少以“户”为统计单位。虽然周礼中使用较多的“夫家”,带有从“人丁”向“家户”过渡的特征。宋昌斌:编户齐民一户籍与赋役,长春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但在表示“家户”的场合,经常用“室”而非“户”来表示。这种现象直延续到战国甚至秦代,睡虎地秦简中“室人”与户籍上的“同居”的混淆当是明证。战国秦汉之后,中央集权有所加强,国家强化了对基层人民的管理与控制,户籍管理也相应得到加强。当人口统计、户籍FR报成为常态,“户”的概念也得到推广,而1室人”表示户籍、法律上的同居含义就退出了历史舞台。在张家山汉简中,很少见到"室"表示“户”的含义。二年律令行书律:*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整理小组将“室”直接解释为"家",这是对的。户律有关室、家、户关系的记载最多,但户律表示同户或同居的基本都用“户”或“同居”,而不是“室,律令中的“室"也不再表示法律上的“同居”及“同户”之义,而缩小为居住的"家",只表示房子、住所之义: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三。七)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更及宦皇帝,得买舍室。(三二O)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慕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茶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155页。秦汉1室"及"室人”含义的变化与秦汉社会的发展变化是结合在一起的。“室”从单纯表示建筑空间,发展为人们生活和经济共同体的最小单位,继而发展为表示土地及其附着的人民,后来又与同户”、“同居”等概念纠缠在一起,体现:由上古汉语向中古汉语的过渡”,也反映了秦汉社会关系史和语言史的特殊进程。王子今:说秦汉“婴儿”称谓,南都学坛,2010年第3期。总体而言,秦汉时期的“室"与“家”、“户1的涵义有一定的交叉与重叠,但也有偏差。“室”更多地表示建筑空间上的“家”,“户”更多地表示户籍管理上的“家工"室人"表示同处于一室之所有人,主要指居住在同一室中的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亲人,既不包括奴婢及其他家庭依附成员,也不包含析分出去单独立“室"的成年兄弟。秦汉政府为了增加赋税收入,在进行户口统计时,往往将奴婢计入户籍。但实际生活中,奴婢不是"室人",也不屈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连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