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docx
附件1使庆询K产权保护条例鞋公不醉意骑S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三章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工作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文俗口旅游、广电部门依法按照职责承担著作权保护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具体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假冒专利、商标侵权、商标一般违法、商业秘密保护等具体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商务、公安、司法行政、财政、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法治宣传】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全社会相关知识产权活动提供指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人才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纳入地方人才规划。市、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支持和推荐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申报国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的人才专项计划。第九条【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开展先行先试,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转化运用、服务开放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第十条【对外协作】本市推动与成渝地区、长江经济带以及其他区域的知识产权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区域协同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执法互助、经验互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际化水平。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十一条【高价值专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专利创造和储备,加强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个人加强专利创造和储备,增加高价值专利拥有量,提升专利创造质量。第十二条【商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海外布局,提升品牌国际竞争力。第十三条【地理标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推动建设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实现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第十四条【版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版权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鼓励版权服务机构建设版权服务平台,加强版权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版权资产评估体系,推动版权业态融合。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文艺作品和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产品,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发展支持项目。第十五条【集成电路和软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我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按照规定给予支持。第十六条【植物新品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种质资源研发以及育种材料创新,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相关品种推广补助等项目安排中给予政策倾斜。第十七条【商业秘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针对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建立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涉密人员、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等。第十八条【数据知识产权】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对依法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第十九条【特别领域知识产权】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域名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商务部门应当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配合,实施老字号品牌发展战略,推动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第二十条【交易市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二十一条【转移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具备条件的,应当明确实施转化工作的机构。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资源共享、协作运用和联合维权,加强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二十二条【权益分配机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鼓励单位通过赋予职务作品、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产权激励。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可以与职务知识产权的完成人就知识产权归属、转移转俗口收益等进行约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明确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数额。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等融资担保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适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价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和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创业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新型合作模式。第三章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二十四条【保护体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版权保护中心等公益性支撑服务平台建设。第二十五条【重点保护名录】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重点保护名录库,对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利、商标以及地理标志等进行重点保护。市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完善重点企业品牌刑事保护名录,保护企业品牌健康发展。市版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版权预警重点保护名单,对本市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查处。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二十七条【智慧执法】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办案效率。鼓励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线索核查、源头追溯、侵权监测预警、侵权比对、取证存证等方面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第二十八条【联合执法】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第二十九条【行政措施】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资料;(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采用拍照、摄像、测量等方式对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勘查;(五)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六)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七)要求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投诉、举报,调查商标假冒侵权案件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三合一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一条【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力口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药品专利、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第三十二条【刑事打击】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三十三条【行政与司法衔接】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和民事司法裁判标准协调衔接。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监测数据等信息的互通共享。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发现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自收到违法行为线索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移送机关。第三十四条【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畅通线上线下诉调对接渠道。第三十五条【技术事实查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或者选聘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体系,完善工作规范,指导检验检测和鉴定机构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等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其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以及机构资格、人员等信息。第三十六条【证据互认】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区块链、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采用电子存证技术收集、固定的相关证据,依法予以审查认定。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范围内可以调用。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三十七条【诚实信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知识产权投诉人、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已处理完毕,且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重复投诉、举报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第三十八条【自我保护】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自律自治,建立健全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规范,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对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会员进行规劝惩戒。第三十九条【政企联动】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社会保护的指导,组织行业、法律、技术等方面专家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业化志愿服务。第四十条【平台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明确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治理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二)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三)在显著位置公示权利人提交侵权通知的主要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四)及时公示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处理结果。第四十一条【展会保护】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督促参展方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排杳,并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二)公开知识产权投诉受理、处置的程序和规则;(三)公开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参展产品的处理措施和申诉规则;(四)完整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与档案资料,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知识产权保护】体育、文化等重大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等组织者,应当遵守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以及著作权保护有关规定,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和风险管控机制,依法规范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第四十三条【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通过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场内经营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十四条【合规性承诺】本市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作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约定违反相应承诺的责任。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参评奖项等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要求参与人提交不存在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第四十五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本市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版权保护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第四十六条【人民调解】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成立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调解组织开展知识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弓I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调解组织应当予以协助。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七条【人才保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力社保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内容,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评定职称实行分类评价,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职称评审。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支持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学科或专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建设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第四十八条【信用体系】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开披露的知识产权相关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失信惩戒】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文件、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二)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格;(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四)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五十条【公共服务体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政务知识产权在线"。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五十一条【数字化治理】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市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提升知识产权数字化治理能力。第五十二条【统计监测】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版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规范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第五十三条【对外转让审查】本市制定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程序和规则。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市知识产权、经济信息、商务、科技、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在渝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且该并购属于国家规定的安全审查范围的,市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审查工作。第五十四条【风险预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水平。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和境外风险信息库,及时发布境外知识产权风险警示,为市场主体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第五十五条【上市服务】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依法为我市拟上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问询辅导、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等服务。第五十六条【标准化服务】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标准化水平。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现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第五十七条【公证服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公证机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公证机构可以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侵权事实证据固定与保全、保密合同签约以及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的在先使用、公开在先等公证服务。第五十八条【市场化服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市、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开展培训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依法规范其执业行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诉讼、运营、评估、咨询、培训、信息利用等业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九条【禁止行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知识产权申请资料;(二)以诋毁他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就同一事项接受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五)其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平台主体义务相关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专业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展会义务相关责任】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义务的,由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给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义务相关责任】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重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其再次举办体育文化活动的申请不予批准。第六十四条【行政人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重复侵权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对侵权人从重处罚:(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二)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附件2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立法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了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二、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一)立去思潞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二是突出重庆特色,坚持保护与促进并重。三是广泛借鉴吸收,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二)主要内容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创造与运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66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一是阐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的(第1条)。二是规定适用范围(第2条)0三是确立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保护原则(第3条)。四是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第4.5条)。五是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宣传(第6条)。六是表彰奖励(第7条)。七是知识产权人才规划(第8条)。八是知识产权先行先试和对外合作(第9-10条)。第二章创造与运用。一是引导全类别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包括专利权(第11条)、商标权(第12条)、地理标志(第13条)、著作权(第14条)、集成电路和软著(第15条)、植物新品种(第16条)、商业秘密(第17条)。二是积极探索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第18条)、加强特别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第19条)。三是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健全交易市场、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完善权益分配机制,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第20-23条)。第三章行政与司法保护。一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第24条)o二是加强行政保护。包括建立重点保护名录(第25条),健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第26条),推进智慧执法(第27条),开展联合执法(第28条),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第29条)。三是加强司法保护。包括深化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第30条)、强化法律监督(第31条)、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第31条)。四是加强行政司法衔接。包括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机制(第33条)、探索完善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第34条)、健全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第35条)、推动证据互认(第36条)。第四章社会共治。一是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第37条)。二是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自律自治(第38条)。三是建立政企联动机制(第39条)。四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40条)。五是明确展会主办方、承办方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41条)。六是明确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42条)。七是明确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43条)。八是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承诺制度(第44条)。九是建立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第45.46条)。第五章管理与服务。一是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保障机制(第47条)。二是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第48-49条)。三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第50条)。四是推进知识产权数字化治理和加强统计监测(第51-52条)。五是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程序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第53-54条)。六是建立上市服务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发展(第55-58条)0七是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执业禁止行为(第5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一是包括本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的衔接规定(第60条)。二是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展会主办方和承办方、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第61.63条)。三是规定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第64条)。四是规定重复、反复侵权的相关责任(第65条)。第七章附则。规定本条例的施行时间(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