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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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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2023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T-×××-2023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civilretrofittingofindustrial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23-* 实施2023*-*发布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目次1总则12术语33基本规定54评估与策划74. 1一般规定75. 2基础资料收集调研76. 3初步评估86.4 详细评估106.5 改造策划115建筑与环境137. 1一般规定135.2平面布置145. 3建筑空间155.4 围护系统165.5 室内环境176结构改造与加固196. 1一般规定196. 2结构改造196.3结构加固216.4地基基础加固227机电系统与设备247. 1一般规定247. 2给水排水247. 3暖通空调258. 4电气与智能化279. 5燃气298施工与验收3210. 1安全文明施工3211. 质量验收34本标准用词说明35引用标准名录36条文说明38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33 Basicrequirements54 Assessmentandplanning74.1 Generalrequirements74.2 Surveyandaquisitionofbasicdata74.3 Preliminaryassesment84.4 Detailedassesment104.5 Planning135 Architectureandintdoorenvironment155.1 Generalrequirements155.2 Sitelayout165.3 Architecturalspace175.4 Enclosuresystem195.5 Intdoorenvironment216 StructuralrenovationandStrenthening236.1 Generalrequirements236.2 Structuralrenovation246.3 StructuralStrenthening256.4 Soilandfoundationimprovement277 Electromechanicalsystemandequipment297.1 Generalrequirements297.2 Watersupplyanddrainage297.3 Heating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307.4 Electricityandintelligence337.5 Gas368 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398.1 Safeandcivilizedconstruction398.2 Acceptanceofconstructionquality40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421.istofQuotedStandards43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451总则.o.为明确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工程的技术要求,保障建筑改造后的基本功能与使用安全,促进闲置工业厂房活化利用和老旧厂区转型升级,制定本标准。【条文说明】重庆历经开埠、抗战、国民经济恢复、三线建设等不同时期,奠定了重庆作为长江上游工业重镇和西南地区工业基地的重要地位,也留下了诸多建筑形态和结构彩式多样的工业厂房和遗址。上世纪90年代,各地又兴起工业园区的热潮,这个时期修建的标准化厂房多为柱网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后来,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随着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原本位于城市边缘的工业厂区,逐渐转变为新的都市核心区。由于区域产业转型、土地性质转变以及生产技术逐渐落后等原因,很多传统工业企业纷纷转型、迁移,留下了众多闲置和可供再生的工业厂房。随着城市发展进入存量时代,国家要求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渝府发202115号)鼓励老旧厂区转型升级。重庆市城市更新技术导则(渝建发20229号)提出,淘汰或转移不符合所在城市功能定位的一般工业项目,采取改造提升的方式对现有生产空间进行功能性改造,同时保护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的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运榆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物质遗存。1.0.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的评估、策划、设计、施工与验收。纳入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国家工业遗产的工业建筑在满足国家及重庆市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条文说明】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公共建筑则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揄建筑(如机场、车站等)。从保护级别来看,工业建筑可能是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国家工业遗产和一般工业建筑。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国家工业遗产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护其历史文化传承的前提下进行保护利用,用于博物馆、展览馆等具有展示功能和社会公益服务性质的情况比较多,这类工业建筑未包含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这些保护类建筑的再利用,由于受到多种政哭因素制约,其改造设计措施受到限制,但在技术条件相同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对于一般工业建筑,从目前国内和重庆市改造利用的情况来看,用于办公、商店、餐饮、旅馆等用途的情况较为普遍。随着平台经济等新型业态的出现,也产生了诸如“仓储+商业”、“展示体脸店”等融合性建筑功能需求。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纳入上述保护类别的一般工业建筑而言,很多仍然可能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这些特色元素在改造过程中仍然要予以充分考虑并保护利用。1.0.3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既有建筑现状和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合理确定改造后建筑的性能指标,并采用适宜的技术,降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的基本原则。改造后的使用功能不同,建筑性能指标要求也不同,而改造的可行性和经济性又受到既有建筑和环境现状条件的制约,应合理确定改造目标,并遵循绿色低碳的理念,采取适宜的改造措施,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1.0.4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工业建筑industrialbuilding以工业性生产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以及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的统称。2.0.2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0.3民用化改造civilretrofitting为将原有的工业建筑改变为办公、商业、餐饮、旅馆等民用建筑,而进行的维护、更新、加固等活动。2.0.4评估assessment通过现场调查、检测、鉴定、资源消耗统计及测算分析等方法,评估建筑性能、使用功能、设备现状、风貌及文化价值,分析既有建筑改造潜力并出具报告,为既有建筑改造提供依据的活动。2.0.5策划programming根据项目的地理位置市场分析、开发周期以及改造评估结果,提出改造目标、改造功能、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活动。2.0.6可靠性鉴定appraisalofreliability对既有工业建筑的安全性、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技术活动。安全性包括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2.0.7鉴定单元appraisalunit根据被鉴定工业建筑的结构体系、构造特点、工艺布置等不同所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可靠性评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2.0.8抗震鉴定seismicappraisal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2.0.9后续使用年限continuousseismicservicelife抗震鉴定时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2.0.10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3基本规定3.0.1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涉及用地性质变化的,应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条文说明】国家及地方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文件还在不断健全完善过程中,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的实施应符合现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如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渝府发(202115号)规定,已建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超过8年或工业用房所有权登记超过6年的,在不改变使用权人的情况下,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转型升级;转型升级满5年的,方可按前款规定办理用地和产权手续;过渡期内转型发展的工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零出售。3.0.2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应与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宜保护其工业风貌特征。【条文说明】有的工业建筑虽然未列入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或工业遗产建筑,但仍然具有反应特定历史时期和地域规划设计理念的空间格局、道路肌理、结构形式等,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这些特征应予以保护并合理利用,延续工业记忆,激活时代价值。3.0.3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应坚持先评估、再策划、后改造的原则。各专业要充分协同,科学合理确定改造方案。【条文说明】对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项目来说,策划非常关键,一方面要考虑原有建筑和周边环境现状条件的约束,另一方面要结合区域发展要求合理定位改造后的建筑功能和用途;而在改造设计阶段,需要合理平衡现状条件与改造需求,设计方案会直接影响改造涉及的内容、范围、实施方式乃至成本、工期等,各专业之间应充分协同以便找到最优方案。3.0.4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1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需求;2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3不得降低建筑的耐久性。3.0.5改造后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实不能满足时,宜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保温与装饰装修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应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和备案。【条文说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应当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专家评审和备案。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险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内容齐全、完整,包括: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脸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还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脸研究情况报告等。3.0.6宜优先选用绿色环保的材料和产品,积极推进装配式技术和工艺应用,提高项目的绿色化水平。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3.0.7宜采用对既有建筑和周边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技术,避免夜间施工。3.0.8宜充分利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提高改造项目管理和改造后建筑运行的智能化水平。【条文说明】智能监测、BIM.3D扫描等信息技术应用,有利于提高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水平,并为改造后建筑安全和设备运行提供数字化载体。3.0.9改造实施过程中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查或论证。【条文说明】改造项目现场情况往往比较复杂,资料缺失情况又比较普遍,不排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3.0.10改造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改造后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开展日常检查的项目内容、频次和要求。【条文说明】改造项目往往涉及新建结构、新增设施设备与原有建筑的相互影响,有些部位或节点可能会存在影响公共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潜在风险,应在改造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并提出日常检查的建议,以便使用人参照执行。3.0.11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项目的评估、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应存档。【条文说明】老旧建筑资料缺失情况又比较普遍,建筑改造提供了建立和补齐档案资料的良好机会。4评估与策划1.1.1 一般规定4.1.1 工业建筑改造前,应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场地环境、污染情况、建筑历史、结构安全、围护结构热工及隔声等性能、室内环境舒适度、机电设备安全及效能等内容进行调研,并进行检测与改造利用可行性评估。4.1.2 评估与策划宜包含基础资料收集调研、初步评估、详细评估、改造策划等过程。4.1.3 调研与评估可综合采用资料查阅、现场查勘、问卷调查、现场检测、复核计算、模型分析等方式。4.1.4 调研与评估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直接安全风险或重大潜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时,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条文说明】工业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主体不同,使用管理方式和水平相差也较大,不排除因为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建筑存在直接安全风险或重大潜在安全隐患,及时反馈情况便于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干预或应急处置措施。1.1.2 资料收集调研1.1.3 工业建筑的基础资料收集调研宜包括下列内容:1工业建筑所在区域相关上位规划,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产业规划等;2工业建筑或厂区总平面规划以及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资料;3市政配套设施相关资料,包括邻近消防站、给排水、电力、燃气、环卫、通讯的设施的位置、规模,厂区排水分区及海绵城市建设现状等;4厂区交通条件,包括厂区道路、邻接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交客运以及与航空港、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设施距离和联系等;5工业建筑相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6历史沿革和使用功能资料,包括使用情况、用途变更,维修、加固、改扩建,灾害与事故,超载历史、动荷载作用历史等其他特殊使用情况;7建筑文化资源、历史遗存及其保护等级;8建筑修缮及设备运营和改造记录;9现有工艺设备和设施情况;10浅层地热能、风能、太阳能、雨水等可再生资源情况;11其他与改造相关的资料。【条文说明】基础资料收集和分析是诊断评估的重要基础。基础资料除了工业建筑本身设计、施工、使用、修缮等信息外,还包括区域上位规划、市政配套设施、交通条件分析等,而现存工艺设备和设施情况则是工业建筑的典型特征之一。现场查勘应对建筑和场地资料进行现场复核和补充。工业建筑使用情况应重点调研是否具有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高于100,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温度高于100°C或者经历过高于100°C的高温等情况。1.1.4 纳入老旧厂区更新计划的工业建筑改造,应充分利用老旧厂区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结果,并与老旧厂区更新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相协调。【条文说明】基础数据是指支撑城市更新工作所需要的基础地理信息、土地与规划、房屋建筑、人口情况、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经济产业、历史文化遗产、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等相关方面的现状数据及资料。重庆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技术导则(渝建人居202222号)对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调查内容、成果表达等做了具体的规定。1.1.5 基础资料缺失的,应通过现场调查、检测等方式补充现状资料,并宜采用信息化技术。【条文说明】老旧厂房资料缺失情况比较常见,鼓励采用3D扫描、无人机摄影、检测机器人、BIM等信息化技术获取和保存相关基础资料。4.3 初步评估4.3.1 初步评估宜包括场地污染、场地稳定性、防汛风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水环境质量、场地环境、室内热湿环境等方面的评估,并作为既有工业建筑改造策划的重要依据。【条文说明】场地污染、场地安全、结构安全、水环境质量、室内热湿环境等直接影响工业建筑改造的可行性,对改造成本及改造后使用功能选择等具有直接影响。4.3.2 工业建筑改造前,应对项目原有污染源进行检测及环境评估,其内容应包括:1场地土壤、水、材料污染;2日照、风、声环境;3大气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4场地交通;5其他相关内容。4.3.3 下列区域的工业建筑应进行场地污染土壤诊断:1黑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医药、化纤橡塑、金属制品、电力等重污染企业;2化工业、冶金业等行业工业废弃地;3金属冶炼类、化工类等工业园区及周边;4垃圾焚烧和填埋场等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4.3.4 宜对场地主要出入口及主要人行区域进行风环境检测及评估,通过现场实测或数值模拟的方法,宜对场地风环境进行评估,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改造设计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1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员活动区出现涡旋或无风区,1.5m高度75%面积的风速放大系数小于0.5;2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边场地l5m高度人行区域风速大于5ms,且风速放大系数大于2。4.3.5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对场地稳定性进行评价。4.3.6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对场地的洪涝灾害进行评估。根据地下建筑出入口、窗井、风井等防雨水倒灌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评定地下建筑防汛安全。4.3.7 工业建筑改造前,应以建筑整体为对象,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合理确定后续使用年限。后续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条文说明】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为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为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为C类建筑。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C类建筑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可参考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附录B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220。当需要评估混凝土构件的耐久年限时,对大气环境普通混凝土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附录B的规定确定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和计算参数;其他环境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ZT50476的规定确定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和计算参数。4.3.9 场地景观水体水质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功能IV类标准要求进行诊断:1水体透明度差、有漂浮物、有嗅味;2水体无水质维护措施;3水质维护管理不规范。4.3.10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50785的规定,对室内热湿环境进行评价。4.4 详细评估4.4.1 详细评估宜包括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及机电系统与设备性能诊断评估。4.4.2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s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的要求,针对改造后的建筑功能,对围护结构进行节能诊断。4.4.3 应结合改造后的功能、需求容量等,对既有生活热水系统进行评估,并符合下列要求:1热水管道与设备如出现老化、漏损、严重积垢和腐蚀等情况,应进行更换;2当既有生活热水系统使用年限小于10年,应论证改造后再利用方案,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后再利用。4.4.4 应根据改造后功能需求容量,对原有冷热源设备进行诊断,并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运行效率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和溟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0相关标准的3级水平,且使用寿命小于10年的原有空调冷水机组、锅炉、嗅化锂机组等设备,在技术条件许可时应保留利用;2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能根据设定温度自动调节燃料供给量,且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4.4.5 应根据改造后功能等求,对原有空调水系统进行诊断,并符合下列要求:1水泵使用年限小于5年的应加以回收利用,并根据改造后建筑负荷特点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2出现老化、漏损、水垢情况的水箱可更换。4.4.6 原有电气设备的再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原有变电所满足改造后用电需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要求时,宜沿用原有变电所;2原有变压器能效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规定的能效限定值要求,并安全可靠时,宜再利用;3原有低压配电设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要求,且使用年限小于5年时,可再利用;4原有供配电系统电缆电线符合改造后用电需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要求时,可再利用;5对于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的设备,应论证改造后再利用方案,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后再利用。4.4.7 再利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内容进行相应的检测评估。4.4.8 建筑既有防雷与接地系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进行检测,满足或调整后满足改造后建筑防雷与接地要求时,应加以利用。4.4.9 应结合改造后的功能、需求容量等,对给水排水和雨水系统管材和附件进行评估,并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管材和附件宜更换;2泄漏的阀门、阻力大的阀门宜更换;3采用镀锌钢管的生活给水管材和附件应更换;4采用砂芯浇铸铸铁管和因老化造成漏损的排水管材应更换;5经过水平衡测试管道漏损率不达标的系统管材和附件宜更换。4.4.10 现场勘察对场地下垫面进行评估,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结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改造:1暴雨时场地内存在积水;2不具备绿色雨水基础设施下垫面类型;3硬质不透水面积比例大于70%;4场地综合径流系数超过相关标准。4.5 改造策划4.5.1 工业厂房改造策划内容应包括功能策划、技术策划和投资策划,并应编制工业厂房改造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提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或建设的建议方案。4.5.2 应针对厂区现状污染情况,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多元技术,对厂区水、空气、土壤进行有效治理。4.5.3 应综合考虑建筑结构、建筑空间、场地条件、用地权属、配套设施、区位交通、上位规划、产业发展等因素,兼顾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合理确定工业建筑改造后的使用功能。【条文说明】不类型建筑选址有不同的要求,如展览建筑应交通便捷,与航空港、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设施联系方便;不同规模展览建筑、大型商店建筑基地的出入口及临接城市道路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类别办公建筑对邻接城市道路或公路有不同的要求:展览建筑、博物馆建筑、办公建筑对人员集散空地有相应的要求,展览建筑、博物馆建筑对建筑密度也有相应要求。不同建筑功能对于总平面设计、建筑与结构设计要求、基础设施容量等要求也不同。4.5.4 应以评估报告、功能策划为依据,按照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各专业之间充分协同,制定和优化规划、建筑、结构、机电系统及设备等技术方案。【条文说明】对于改造项目而言,改造方案要受到房屋现状条件和改造后功能要求的制约,但同时,不同方案的实施条件不同、效果不同,会对改造工程的造价、效益乃至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各专业之间要充分协同,对改造方案进行进行比较优化,如功能性调整与结构改造相协调,尽量减小改造范围,提高改造工程综合效益。4.5.5 应根据改造后的建筑功能需求,结合厂区基础设施改造,对水、电、气、讯等设施改造及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进行统筹考虑。4.5.6 改造后建筑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振动、尘烟、有害气体、光污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对改造后建筑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条文说明】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是双向的,一方面改造后的建筑要与邻近的危险源、污染源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另一方面改造后建筑使用过程中如产生危险源或污染源,如饮食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对临近建筑物或环境造成污染,科研建筑特殊的实验场所可能会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极低温和污染性物质等危险化学品等,与邻近建筑之间也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4.5.7 纳入老旧厂区更新计划的工业建筑改造,应与厂区更新定位和整体设计相结合,统筹考虑工业风貌保护、闲置工业用地盘活和产业优化升级。5建筑与环境5.1 一般规定5.1.1 工业建筑改造应统筹安排室外场地和建筑布局,合理分区、联系方便。【条文说明】合理统筹布局既包括建筑功能与场地条件的匹配,也包括建筑内部不同功能空间的合理设置。前者如商店、办公等建筑应有相应的停车位设置,后者如科研工作区域与公共服务、辅助配套等区域宜分区合理,并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5.1.2 应根据改造后建筑人员出入、集散和救援疏散等要求,合理组织人流和货流,对厂区道路和公共空间进行统筹规划和设计。5.1.3 工业建筑改造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的规定。新建或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5.1.4 应结合工业建筑特点和场地、土壤条件进行绿化设计一,绿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5.1.5 工业建筑改造后具有不同功能分区时,应满足各自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条文说明】一般工业建筑改造后不同使用功能共用的情况比较常见,如商店和餐饮常布置在一起,办公、旅馆、餐饮布置在一起。旅馆建筑中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应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餐厅及其他公共区域和客房造成干扰。科研试验区的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并应远离非噪声作业区、办公及生活区等区域。办公建筑中,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备机房应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并不宜毗邻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也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和会议室对应的直接上层;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易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分开设置,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5.1.6 工业建筑改造空间和环境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1宜利用标志性构筑物、工艺设备、立面风貌、废弃构件和材料等工业元素;2宜通过隔层改造、增设连廊、电梯等措施活化利用工业空间;3宜通过材料置换、构造改造、工艺升级等措施提升厂房的建筑性能。【条文说明】应充分利用场地内尚可利用的建筑构件、材料、制品或设备,对于既有建筑构件、材料或制品,宜根据新功能需求直接利用或通过位置变化、局部形态改造等形式应用于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对于保存较好或能突出原有工业建筑风格及特点的工业设备、建筑设备,可作为特征性元素予以保护和利用。1.1.7 改造设计对建筑节能有明确要求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的有关规定。1.1.8 改造后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室内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5.2 平面布置5.2.1 应合理组织基地内各种交通流线,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条文说明】饮食建筑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顾客出入口和内部后勤人员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办公综合楼内办公部分的安全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层内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共用。商店建筑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5.2.2 改造后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功能、交通组织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同功能宜设置单独出入口。5.2.3 工业建筑改造后为公众聚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人员集散场地,且场地的面积和尺度应与建筑功能、人数及规划部门的要求相适应。【条文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5.2.4 应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并应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的配电设施。车辆出入口数量及设置应根据停车位的数量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oO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条文说明】为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国家发改委及重庆市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提升也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对新建各类建筑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安装条件以及既有居住社区改造建设均作了相应的要求。5.2.5 场地和建筑应设置符合使用者认知特点的标识系统。交通空间应清晰、明确、易于识别,且应有规范、系统的提示标识。【条文说明】5.2.6 应合理地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建筑外表面的设计与选材应有效避免光污染。5.3 建筑空间5.3.1 应充分利用场地内尚可利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并符合下列要求:1对既有空间可进行直接利用或功能重置、空间分隔、合并等改造利用;2对既有变配电室、卫生间等辅助功能空间及生产服务用房,可保留原有功能并加以改造利用。532空间改造设计宜通过分析原有空间层高、空间尺度和采光通风等条件,使改造功能与原有空间特点相匹配,以充分利用既有空间,避免过度改造。【条文说明】既有工业建筑为排架结构的,可利用高层高与高侧窗特点,改造为通高的公共大厅空间、大跨度的体育活动空间、可灵活分隔的展示空间以及建筑中需要营造特殊氛围的空间等;为框架结构,宜改造为办公、住宿、教学等空间分隔明确的建筑类型;生活服务用房可改造为主体功能的配套服务用房,层高较低的生产配套空间可改造为主体功能的辅助功能空间。5.3.3 对于高大空间厂房,宜通过增设加层等方式增加空间使用面积,在满足使用功能、结构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功能布局并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改造后建筑用房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2建筑楼盖结构振动舒适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楼盖振动舒适度技术标准JGJZT441-2019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高大厂房改造为多层民用建筑时,需要着重考虑层高的问题。针对改造后建筑使用功能不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对不同区域的室内净高有明确的规定。5.3.4 既有工业建筑的大空间宜结合改造后功能需求按照大开间方式布置,减少新增分隔,新增分隔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对高大空间可采用低矮或灵活隔断对空间进行划分或采用房中房形式对空间加以重新限定;2新增隔墙需要与既有建筑屋面、楼面、墙体、结构柱直接连接时,宜采用可灵活拆卸的连接构造节点,避免对原有构件的破坏;3当既有工业建筑结构形式特点突出且保存完好时,隔断与原有结构相连处宜采用透明材料等方式展示原有工业建筑特点;4新增隔断宜采用可回收、可循环利用的轻质环保材料°5.3.5 工业厂房改造利用地下空间时,宜优先在既有建筑之外或内部空间增设独立的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当日常为人员使用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满足安全、卫生及节能的要求,且宜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他功能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4 围护系统5.4.1 围护结构的改造设计应结合既有工业建筑现状及功能需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改造后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等的有关规定;2宜充分保护并利用原有建筑材料;3宜采用绿色环保技术及材料;4不宜采用纯装饰构件。5.4.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宜结合改造建筑特点采用下列措施:1屋面荷载不满足要求时,可整体替换为轻质材料屋面;2外立面整体改造时外墙宜优先选用外保温形式,如外立面整体保留,外墙宜采用内保温形式;3外窗(透明部分)整体改造应采用符合规范的玻璃窗;4与土壤直接接触的既有工业建筑地坪,宜结合改造后建筑室内外高差关系,室内设置防潮层。5.4.3 围护结构改造设计宜改善室内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改造后建筑外墙各个朝向窗墙面积比、屋面天窗面积比及窗可开启比例宜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技术规定。【条文说明】对于大体量的既有工业建筑民用化改造,宜结合原有空间构成及改造功能需求,通过设置中庭、边庭等方式改善建筑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单层排架结构工业建筑垂直方向设置夹层时,可局部保留原有的高大空间及侧窗导风模式,并设置一定比例可开启窗扇,采用电动控制或手摇式开启方式;单层排架结构工业建筑水平方向设置隔断或脱开原有建筑结构在室内新增建筑体量时,可充分考虑自然风在室内的气流组织模式,必要时设置导风构件;多层及高层框架结构工业建筑,可根据改造功能需求及场地内自然通风采光条件,适当设置中庭或边庭,并在侧向外窗或天窗部位设置一定比例的手动或电动可开启窗扇,合理组织室内气流通道,保证自然采光及通风效果;单层排架结构工业建筑的侧天窗和多层框架结构工业建筑中庭天窗,可采用双层安全夹层玻璃及金属遮阳百叶结合的形式,并通过电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控制窗开启及遮阳面积。5.4.4 改造外墙面增设垂直绿化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自由生长的藤蔓植物时,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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