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4年发展研究奖奖励办法.docx
重庆市2024年发展研究奖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为党献策,落实大成集智要求,加强全市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提高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旨在奖励在全市决策咨询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助力现代化新重庆建设而形成的研究报告、决策建议等研究成果。第四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不超过奖项总数的25%,二等奖不超过奖项总数的45%。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根据评选工作需要,评比达标表彰主管部门对评选周期、奖项总数、奖励等次、等次比例、奖金标准等奖项设置进行个别调 整的,按照其最新文件执行。第五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六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重庆市发展研究奖:(一)被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采纳应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二)被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采纳应用,经过实践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三)未被采纳应用,但实践表明若被采纳应用确能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第七条根据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申报成果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创新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分别授予相应的奖励等次。(一)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突破性创新,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授予特等奖;(一)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重大创新,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可授予一等奖;(三)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重要创新,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可授予二等奖; (四)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较大创新,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为重要贡献的,可授予三等奖。 第八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评选方案等,组织实施评选工作,处理评选工作异议。第九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申报通知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身份信息、研究成果、应用证明等材料。第十条在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申报重庆市发展研究奖,但人事关系在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的除外。第十一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申报成果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一)已经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奖励的;(二)已经公布实施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三)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四)主要完成人在上一届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的评选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五)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申报成果经审查受理后,应当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聘请专家组成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受理的申报成果进行评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担任。第十四条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委员会主任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的建议人选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评选工作有关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申报成果时应当回避。第十六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对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委员会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批,确定拟表彰奖励的成果和等次。第十七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拟表彰奖励的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和奖励等次等信息应当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公示程序结束后,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表彰决定, 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九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获奖情况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级、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所需经费在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颁奖后,发现获奖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取消主要完成人下一届参评资格。第二十二条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评选工作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经查证属实的,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3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