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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安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实施细则(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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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安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实施细则(2024版).docx

    静安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实施细则(2024版)一、设置主体应为健康服务业相关企业,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诊所服务、健康服务、医疗管理、医疗投资等相关项目。二、设置主体只可申请举办国家和本市已经发布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类别。三、新设置的机构原则上应与周边同类医疗保持适当距离;各医疗机构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加工或生产企业间距必须保持合理适当距离,商住两用(包括位于居住楼宇裙楼内的商业用途房屋)以及与居民住宅楼直线距离小于50米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受理。设置医院原则上应使用独立建筑。四、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部分常见类别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一)专科医院:其他类别专科医院住院床位数要求N50张;口腔医院住院床位数要求240张,牙椅数要求N30张。医院用房建筑面积按国家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建设标准执行。(二)护理院:护理床位数要求,100张,投资总额,5000万元;护理院用房建筑面积执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并参照相同等级综合医疗机构建设标准执行。(三)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00om2;专科门诊部(除口腔门诊部)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800m2o口腔门诊部设置牙椅数量N6张,每口腔治疗单元均摊建筑面积260m2,口腔诊疗室内测净使用面积,IonI2,且每间诊疗室内只可设置1张牙椅。门诊手术室、口腔种植室等应划分“三区”,手术间(种植间)内测使用面积225m2o(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配备原则:一级专科医院要求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数量23名,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及以职称医师,副主任护师及以上职称护士数量Nl名、主管护师数量22名,主管技师及以上职称技师数量21名,主管检验师及以上职称检验师数量21名,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药师数量21名,临床营养师21名;二级专科医院要求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数量N4名,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及以职称医师,副主任护师及以上职称护士数量21名、主管护师数量N3名,主管技师及以上职称技师数量21名,主管检验师及以上职称检验师数量21名,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药师数量21名,临床营养师Nl名;综合门诊部要求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数量N2名,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及以职称医师,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护士数量22名,中级职称及以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数量N2名;专科门诊部要求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数量名,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及以职称医师,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护士数量22名。所有医师、护士应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完成执业注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应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聘任到岗。五、中医类别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除外)开办原则上不受规划和数量限制。设置中医类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要求在参照同等级医疗机构基础上可适度放宽。六、新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以及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规定,所有医疗机构须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具备接入静安区医疗服务监管网络信息系统条件。七、新举办医疗机构在提交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及相关材料前,必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相关执业信息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接到有关投诉、异议等应按信访条例及有关规范进行处理,处理未果前,原则上对该执业申请不予受理或中(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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