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目录制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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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目录制定工作规则》.docx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目录制定工作规则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内,对是否符合我省广电行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认定的标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符合认定标准的年度决策事项的集合。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目录制定,应当遵循职责法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实际,充分体现行业特点,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三、下列事项纳入省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范围:(一)制定有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公共服务、行业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有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政策法规处于每年2月初向相关处室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建议项目应当符合本工作规则第三条明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五、相关处室(即“决策承办处室”)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报政策法规处进行认定。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处室发起、共同认定”的原则,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和政策法规处共同开展。通过认定的,应当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应当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七、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应当按照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八、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工作规则,认定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九、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