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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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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4)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茂名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茂名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23日茂名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促进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场所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泛指“小饭桌”学生接送站“学生托管站等。第三条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托管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负责原则。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履行辖区内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托管机构的监管,组织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落实托管机构管理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履行辖区内托管机构管理的属地管理责任。(二)权责一致原则。托管机构管理坚持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单位管理职责追究相应责任。(三)落实举办者责任。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作为托管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承担托管期间学生的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消防安全等责任,依法登记市场主体资格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第五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税务等部门组成,加强联动管理和信息沟通,统筹协调学生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第六条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投诉信访处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制定相应工作指引或指导意见,对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禁止学校(幼儿园,含民办)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幼儿园,含民办)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禁止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开办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领取薪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监督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培训等服务。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对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交警部门依法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托管机构进行劳动监察、劳动者权益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托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督促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及加强对燃气安全督查,指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和监督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可将托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食品安全、价格行为、广告宣传、消费纠纷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指导托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托管机构消防宣传教育。税务部门依法对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和有关职能部门授权的执法工作事项,重点检查托管机构是否证照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并督促社区(村居)将托管机构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加强对托管机构的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职权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第八条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托管机构进行记录造册,定期汇总辖区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属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本校学生参加托管机构的情况进行统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引导家长选择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学生,加强对学生特别是参加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本校学生所在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并抄送属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三章设置要求第十条托管机构须依法登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备以下相应条件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健康证。(二)取得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三)应当依法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办理备案手续。(四)提供场所符合建筑面积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托管机构场地设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五)自建房或住宅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功能的变更,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六)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具备非营利法人条件,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地下室、仓储和工业建筑、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托管机构。(二)托管机构原则上设置在非居民住宅区。确需设置在居民住宅区的,不得设置在高层住宅建筑内,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托管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报备。(三)托管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场所设置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严格执行。(四)设置场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经营场所内设有水冲式卫生间。场所应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明火区域应与住宿部位采取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配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干粉灭火器、联网式无线感烟探测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每间房防盗网上必须开设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小于LO米的消防逃生口。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或充电。(五)午休场所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设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LlO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六)提供餐食服务的(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厨房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规定。厨房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的材料,有抽油烟设备,门窗有防蝇设施。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设施,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七)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同时.,托管机构场地还应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第十二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义务:(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四)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五)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第十三条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其使用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一)定期开展使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得随意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二)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依规组织设计和施工,严禁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第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一)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身体健康,无吸毒史,无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对从业人员在入职前进行有无犯罪记录查询。(二)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三)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报备,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缘由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和镇政府(街道办)。(五)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托管机构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六)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相对应的工作人员照看。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七)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八)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托管学生在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九)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托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鼓励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第十八条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鼓励社会力量监督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托管机构,不得在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第二十条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每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托管机构做好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工作。营利性托管机构依法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于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民政部门依法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年度报告和年度抽检。第二十二条未经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由镇政府(街道办)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己登记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设置要求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核查实情,予以整改或撤销。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违反房屋安全或消防管理规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违反价格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能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学校在职教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及时修订或出台加强本地区托管机构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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