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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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个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三)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1 .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2 .专用充电设施,指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3 .自用充电设施,指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住户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自备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二、投资建设(四)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当符合各级专项规划、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模式,通过自建自营或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六)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审批。1 .机关、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平台等有关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2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属地政府确定的备案机关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实行网上备案。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申明(包括合法取得建设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或与建设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人达成建设意向的申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上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3 .个人在既有专用固定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向属地电网企业报装,不需办理备案手续。4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与主体工程一并审批或备案,不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单独审批或备案。5 .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6 .电网企业要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七)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在充电基础设施场所选址、消防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须依法适用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公用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当在地方牵头部门指导下组织竣工验收,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对公用充电设施本体部分和接入智能服务平台分别进行验收。本体部分验收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及公用充电设施本体部分竣工验收细则(试行)执行,接入智能服务平台验收细则由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制定并实施。充电基础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可以在整体竣工验收中进行。(八)专用、自用和公用充电设施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等标准的规定。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投入运营前应当计量检定合格。公用充电设施在投入运营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九)对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全国统一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对经查实存在不配合合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情况,且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由建设部门依法处理。三、运营管理(十)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充放电。(十一)充电设施运营商是指从事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的企业,并可以从事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销售、施工、维护等业务。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各类公用、专用、自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十二)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经工商部门登记,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2 .企业信用良好。3 .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4 .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5 .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与政府建设的智能服务平台连接。6 .地方牵头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十三)从事充电基础设施维护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建立充换电设施运维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离线桩、故障桩、僵尸桩。公用充电设施正常率(指一定周期内,扣除日常检修时间后,充电设施正常提供服务时间的比例)不得低于90%。(十四)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做好居民区公共充电车位规范管理,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十五)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应当为本企业生产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商为私人充电设施用户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十六)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十七)推动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十八)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告知地方牵头部门,并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自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电网企业应当按季度汇总自用充电设施拆表销户数据,并报地方牵头部门。对因政府性工程建设、规划调整等涉及充电基础设施需迁改、拆除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十九)充电设施运营商要加强公共充电停车位管理,可以通过设置标志标识、加装物理设施、优化技术手段、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劝导提示等措施引导和规范停车充电秩序,建立和完善公共充电停车位收费等管理机制,提高公共充电车位的周转率。四、安全管理(二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督指导,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二十一)充电设施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内部和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不具备运营能力的,应当委托充电设施运营商代为运营,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二十二)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查检查和安全维护工作,严格按规定落实记录和保存要求。须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符合正常安全使用要求。(二十三)加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十四)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对充电基础设施做好日常巡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告知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二十五)充电站、换电站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05)、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NB/T33007)等标准的规定建立站级监控系统,保证充电站、换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对所负责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实施监测。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须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断电和巡检现场。站级监控系统、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浙江省、丽水市统一的智能服务平台,数据传输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交换协议。鼓励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接入智能服务平台。(二十六)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充电基础设施依法落实安全检查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属地政府应将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二十七)社会公众可通过拨打投诉电话“12345等方式,举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五、职责分工(二十八)市级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相关财政奖励补贴政策;会同自然资源、电力部门编制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组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并指导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按要求接入平台,开展监控工作;按权限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负责根据职责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保障,配合发改部门制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的充电车位设施的空间预留审批,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发改、电力部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实施单位在条件允许的老旧小区,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居民意愿,因地制宜统筹设置充电桩;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和业主委员会等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审议决定,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做好申请人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的确认,推动简化居住区住户安装充电桩申报流程和手续;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环卫作业单位加强对所属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简化充电基础设施涉及电缆管沟挖掘、占用公共绿地审批手续办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主体推进电动公交、出租以及租赁等领域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包括停车区)、普通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引导、推动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逐步提高充电停车位比例;负责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经营性停车场经营单位、交通场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充电桩计量监管,做好经营性公用充电桩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负责对经营性公用充电设施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支持公共充电站(桩)村村布点建设工作,根据群众需求协调推进乡村充电基础设施保障网络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领域)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审批;负责推进所属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督促建设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火灾的灭火救援,并依法组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人防管理部门负责明确人防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配合开展人防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电力配套施工勘查、验收等工作。电力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供电服务,负责受理用户自备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受理、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负责配合各县(市、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用电宣传。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公共充电车位规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专用充电车位被占用问题。公安、商务、卫生健康、文广旅体、国资、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建设推进、监督管理和财政奖补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履行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属地责任;负责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各方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协调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改造过程中的政策处理等问题。六、附则(二十九)本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实施。(三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