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docx
-
资源ID:1200381
资源大小:17.61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docx
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现将山西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军区2023年12月31日山西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队政治工作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是指基干民兵在参加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及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保障其享有相应待遇,依法实行抚恤优待。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基干民兵和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基干民兵身份证明为山西省的基干民兵证,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由各军分区(警备区)认定。第二章基本权益保障第四条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或者执行军事任务期间,农村的基干民兵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企事业单位的基干民兵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负责组织的军事机关依法落实食宿、被装、医疗等保障。使用基干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或者在厂矿范围内使用基干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其中产生的报酬和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基干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基干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第五条基干民兵及民兵教练员日训练补助标准,由组织训练的军事机关参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天)确定,各地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训练补助与误工补贴不得同时发放。参训基干民兵兼任民兵教练员的,不得重复发放训练补助。第六条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担负战备勤务、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期间,组织单位或者部门要统一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从民兵事业费开支。第三章基干民兵服务优待第七条本省下列单位、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者明显标识,提供优先服务:(一)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技能培训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二)银行服务网点、公路和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三)旅游景点、文化场馆、公园等。第八条基干民兵在省内,凭山西省的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先服务:(一)优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三)优先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四)在公路和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等服务;(五)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者突发疾病的,享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诊疗服务;(六)在银行服务网点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七)在旅游景点、文化场馆,享受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第九条基干民兵在省内,凭山西省的基干民兵证,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园、其他旅游景点参观游览,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享受减免优惠,具体减免标准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编组基干民兵企事业单位政策优待第十条编组基干民兵企事业单位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一)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民兵工作的经费,符合条件的,相应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二)经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和同级人民政府认定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享受项目、用地等审批优先和程序减化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扶持措施;(三)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和相关产品的企业,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条件的,优先采购。第十一条经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和同级人民政府认定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的编组基干民兵企事业单位,其企业出资人和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入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第五章表彰奖励和抚恤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按照职责权限,对在参加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及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中表现突出的编组基干民兵企事业单位和基干民兵,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印发通报、通令,发放奖牌、证书、奖金等,党史、方志和军史部门将荣获个人二等功、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省部级以上表彰、表扬的个人和单位名录载入地方党史、地方志和军事志。第十三条军地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和个人获得的表彰奖励作为目标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军事机关组织实施的表彰奖励,与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基干民兵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造成伤亡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当地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每年对其家庭进行慰问,对其子女上学、就业等给予照顾。第六章军地联合监管第十五条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执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所编民兵基干民兵证的制发、审验和更换。(二)对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证件到期未经审验或者基干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三)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对其基干民兵证不予审验,并取消基干民兵资格。(四)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由发放单位收回证件;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放单位备案。(五)对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辖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对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督导,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