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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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docx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激励和保障等活动。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概念】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前款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影视广播节目、网络信息内容等;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阅读服务、陈列展览、文艺培训、影视广播节目播放、互联网上网、普法教育、科学普及、节庆、体育健身等。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实现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六条【纳入规划和指导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实际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作生产提供优秀的公共文化产品,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文化活动。第七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并调整本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该实施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的指导标准。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或者实施目录并组织实施,该实施标准或者实施目录应当不低于上一级实施标准,并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作出调整。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第八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第九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一)地级以上市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二)县(市、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三)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分别建设综合文化站(中心)、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第十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设本条例第九条以外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功能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相应公共文化设施。第十一条【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新或者旧城改造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求】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新或者旧城改造时,对不符合标准或者无法满足需求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后,鼓励原有设施继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十二条【居民住宅区建设之公共文化设施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人口、占地规模和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鼓励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居民住宅区按照建设条件和居民意愿进行补建。第十三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选址】建设单位应当就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征求公众意见,选址应当充分考虑人口分布、交通便利、方便使用等因素。政府投资建设的功能相近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保持合理的空间距离。第十四条【保护公共文化设施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保护公共文化设施二】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面积、设施配置标准等不得降低并且符合发展需求。拆除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在新的公共文化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第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设计和建设原则】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实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充分融入本地文化特色。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和便利老年人、儿童的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第十七条【配置和更新服务资源和设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资源和设备,合理划分设施功能区域,加强经常性维修维护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转,提高使用率。第十八条【安全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每年组织不少于二次的实际演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对公共文化设施本体的安全评价。在公共文化设施内举办的公众活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维护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举办公众活动的依据。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第十九条【履行国家安全责任】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第二十条【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的行为规范】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爱护设施设备,不得开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损坏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设施设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有前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劝离。第三章公共文化产品、活动和其他服务第二十一条【促进公共文化产品提供和传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二十二条【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国有文艺院团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阅读服务、陈列展览、艺术培训、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等,并为公众获取文化服务、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三条【培育打造地方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挖掘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等岭南特色文化资源,大力传承弘扬革命文化,支持和引导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群众文化惠民活动,培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品牌。第二十四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其基本服务项目应当免费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不得因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第二十五条【面向特殊群体免费开放及收取费用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常年向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非基本服务项目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修缮、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限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时限,进一步加强延时开放、错时开放,鼓励开展夜间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第二十七条【扶助农村地区、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扩大农村地区、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产品的覆盖范围,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地区、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文化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派遣文化工作者到上述地区辅导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第二十八条【在特殊区域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军营、校园、社区、企业、农村和其他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开展流动文化服务。第二十九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构建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推进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实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共建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文化资源,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通过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等方式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存储、传输、供给和覆盖能力,提供方便快捷、丰富精准的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运用新媒体、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元宇宙等新型载体或者技术手段提供形式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和云剧场等线上文化空间。第三十条【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自治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公众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文化活动。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托文化馆(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因地制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并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自身文化建设,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学校应当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学生文艺、体育素质的培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群众文化活动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开展的文化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用于公共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创新社会力量参与方式和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建、共建公共文化设施和老旧公共文化设施更新升级,打造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人文品质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合作运营、服务置换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为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三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向社会力量购买以下公共文化服务:(一)创作、演出与宣传公益性文艺作品;(二)制作与传播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三)举办公益性文艺活动和文艺普及培训;(四)保护、传承与展示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文艺;(五)运营管理公共文化设施;(六)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低收费文化服务;(七)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第三十四条【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主办方支付。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第三十五条【文化志愿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志愿者组织,完善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激励、保障等制度,公布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打造文化志愿服务品牌。第三十六条【文创产品开发】鼓励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在确保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依托馆藏资源稳妥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第五章激励与保障第三十七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八条【纳入预算、加大对特殊地区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以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第三十九条【区域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捐资、援赠物品、资源共享、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鼓励珠三角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与香港、澳门地区在阅读推广、文艺演出、非遗传承、数字服务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文化生活圈。鼓励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联盟,推动资源和服务共享。第四十条【人员配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数量、任职条件,配备熟悉文化艺术、图书管理、文化遗产、广播电视、体育健身等业务工作的专业专职人员,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专业专职人员配置不足的,可以通过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配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乡镇(街道)负责综合文化服务的工作力量;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安排专职、兼职人员或者设置公益性文化岗位负责设施日常维护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四十一条【人才培养机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第四十二条【人才培养机制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职业教育、专业培训或者委托培养;(二)挂职、选拔、交流等;(三)聘用聘任、兼职客座、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第四十三条【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推动文化馆图书馆分馆和服务点均衡布局,因地制宜建设城乡公共文化空间,促进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和服务向基层倾斜延伸。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文化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实体书店等加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第四十四条【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第四十五条【文旅融合发展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在场地设施、功能服务、管理运营、宣传引导、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融合提升,增加观赏、体验和参与等旅游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在确保公益性的前提下,通过设施改造、功能优化、服务升级等,创建A级旅游景区。第四十六条【文旅融合发展二】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咨询(集散)中心等旅游服务场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或者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第四十七条【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单位制作城乡地图、建设公共交通站台及相应报站系统、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牌、开发公众服务平台等,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分布情况或者相关信息列入其中。第四十八条【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对以下事项予以公示:(一)本设施的交通信息和开放时间;(二)免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及服务指引;(三)收费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服务指引;(四)临时停止开放的事由及时段;(五)咨询、建议、投诉渠道;(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四十九条【建立公共文化设施年报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本设施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分类制定统一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度报告编制指引规范。第五十条【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加大对考评结果的运用力度,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和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五十一条【建立公众参与的需求征询反馈和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利用、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等方面的宣传力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条例的指引性责任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民事责任、治安管理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损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未按规定公布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行政责任】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本设施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的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我们开展了条例修订工作,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条例修订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2023年,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和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文化思想,其中提出要着力度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着力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实施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曾专门提出,“要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要适应形势发展,抓好网络文艺创作生产,加强正面引导力度。”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在指导公共文化数字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总书记指出“要适应形势发展,抓好网络文艺创作生产,加强正面引导力度”,因而必须深刻把握信息时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紧紧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加快推进文化服务和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条例修订是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大关于文化建设战略部署,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二)条例修订是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迫切要求。条例于2011年制定通过,是首部省级层面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性法规,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立法经验。随着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条例中不少内容已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协调之处,上位法的诸多制度规定也亟需通过条例的修订予以落实。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激励与保障等的统一规定,以及确立和新创的相关制度等。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在上位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内,具体承接、细化、补充相关规则,使之更加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精神,更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三)条例修订有利于及时总结提升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加大力度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明显提升。一是公共文化服务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完善。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文件,为我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遵循和指导。二是各级财政投入不断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实施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攻坚做强工程和老区苏区公共文化服务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基本实现省、市、县、镇、村五级公共文化设施历史性全覆盖。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开展“粤书吧”“粤文坊”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推动建成深圳智慧书房、佛山读书驿站、韶关风度书房、中山香山书房、茂名好心书吧等公共文化新空间4000多家。三是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精准。创新举办群众艺术花会、“粤读越精彩”全民阅读推广等文化惠民活动,推出“云游博物馆”“宝览南粤”等品牌文博惠民项目,建成“粤省事”文旅专区、文化在线等省级平台以及广东特色数字文化资源库,“粤读通”数字证卡覆盖全省并实现互通互认,推出“云学艺”“云逛展”“云视听”“云采购”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产品,群众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四是公共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和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120个县(市、区)建成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171个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建立了理事会。深化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完成6个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功能融合试点建设,建成334个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与旅游服务中心融合试点。五是多元化、个性化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的基础上,我省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起草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公共文化新空间建设、运行和服务,涌现出“广州公共文化共同体”、公共文化设施联盟、大湾区公共文化和旅游产品(东莞)采购会等创新项目,个性化、多元化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不断丰富,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美好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条例的修订将系统梳理总结近年来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领域的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且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吸收进条例中,力争形成法规与政策互补互促的制度治理格局。(四)条例修订有利于解决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与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的要求相比,与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更高水平的文化强省”目标要求相比,与时代发展形势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仍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区域发展失衡,区域差距大、财政资金投入不均衡、基层财政投入不足;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不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效能呈现逐级递减状态,设施设备较为陈旧,服务方式较为落后,无法有效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制度建设有待加强,多元化的供给机制尚未形成。这些均需要通过修订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进一步落地落实。二、修订依据(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3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4 .博物馆条例(二)政策文件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一)对体例框架进行调整。对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章节设置,对条例原有体例框架作较大调整,按照上位法对“公共文化服务”概念定义的核心要素,采用“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活动和其他服务-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的框架体例,分别是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活动和其他服务-社会参与-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调整的体例更加符合公共文化服务的逻辑。将条例原有一些条文按新的体例进行了归并、重组调整。原条例共46条,条例修订稿共55条,其中修改19条、新增37条。(二)增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的章节条款。原条例起草时我省正在大力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建设,且已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作为规范依据,因此只针对基层设施设了第三章“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近年来,国家和省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体例,调整条例修订稿第二章为“公共文化设施”,可以更好地容纳和反映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的相关规范,使条例的体例更加合理并符合上位法。(三)合理归并扩充关于文化产品、文化活动的条款。第三章“公共文化产品、活动和其他服务”中,在条例原有规定基础上,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规定,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各类文化单位等各种主体动态提供各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归并集中在一起。(四)新增凸显广东经验和特色条款。总结提升我省近年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新模式新亮点新经验,将依托岭南特色文化资源打造地方特色公共文化品牌(第二十三条)、引入社会力量打造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第三十二条)、粤港澳公共文化交流合作(第三十九条)、探索建立公共文化联盟(第三十九条)等上升为法规条文。(五)新增社会参与章节。随着公共文化服务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已成为政府丰富品质化、个性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重要路径,当前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践和相关法规政策也较为成熟,借鉴近年来其他省市公共文化地方性立法中单独设立社会参与专章的做法,本条例也单独设立社会参与一章,将原条例中涉及社会力量的内容进行集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