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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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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docx

    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江苏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人居环境奖的申报与评选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江苏人居环境奖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江苏人居环境奖包括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江苏人居环境奖(范例)两类。对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设区的市、县(市)授予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由省人民政府命名。对在改善人居环境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示范价值的项目授予江苏人居环境奖(范例),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命名,江苏人居环境奖(范例)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发布。(二)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评选、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查的原则。(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管理工作。二、申报主体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的申报主体是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评选区域范围为城市(县城)建成区。三、申报条件申报设区的市、县(市)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标准要求;(二)获得省生态园林城市命名;(三)编制人居环境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已经建立较为完整的城市基础设施档案;(五)已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六)已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色出行创建考核评价达标城市、全国健康城市建设样板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命名的,以及获得江苏人居环境奖(范例)、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命名的,在申报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时,可予特色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四、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一)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二)申报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基础指标分达到80分(含)以上、江苏新增指标分达24分(含)以上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申请。(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申报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报材料,并于评选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工作。五、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材料。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一)设区的市、县(市)概况,包括评选区域范围示意地图;(二)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创建工作总结、申报内容介绍(3000字左右);(三)体现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的资料;(四)城市体检报告或中国人居环境奖相关文件规定的自体检报生口l(五)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六)体现创建工作及成效的影像(5分钟内)或图片资料;(七)其他能够体现所申报奖项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八)不少于4个能够体现本地人居环境特色的示范项目,项目应分属于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等8个类别中的不同类别。六、评选组织管理(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开展预审、社会满意度调查、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评选专家库,根据每年申报情况选择专家和相关人员。遵循回避原则,为申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的专家,不得参与对该申报地方的评选工作。(三)申报主体在申报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四)在申报和评选过程中,严禁出现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七、评选程序(一)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必要时应结合现场踏勘,形成预审意见。(二)社会满意度调查。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应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由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当地居民对申报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满意度调查。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三)现场考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预审意见、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确定现场考评建议名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现场考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查看现场、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形成现场考评意见。(四)综合评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综合评议,评议确定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建议名单。(五)公示及命名。综合评议通过的建议名单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并命名。八、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命名有效期为5年。(一)获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复查按照现行的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二)复查通过的设区的市、县(市),继续保留其获奖称号;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获奖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发生严重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的,给予告知改正直至取消获奖称号。被取消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的设区的市、县(市),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发现设区的市、县(市)复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暂停受理该设区的市、县(市)下一申报年度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申报。(三)对已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称号的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城市,按照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实施动态管理与复查工作。(四)建立申报对象预备名单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当地准备申报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的设区的市、县(市)名单,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预备目录清单,并加强指导,提高申报的质量和示范性。申报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优先从预备目录清单中推选。(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获得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的名单中,择优推荐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以及“联合国人居奖。九、附则(一)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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