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docx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2020年12月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1.1 建筑高度11.2 台阶式地坪2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5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61.5 高层建筑与裙房8第二章总平面布局10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102.2 消防救援口162.3 防火间距17第三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243.1 防火分区243.2 防火卷帘、中庭253.3 外墙保温263.4 建筑结构、构造273.5 固定窗28第四章安全疏散和救援29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294.2 疏散楼梯36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40第五章消防给水425.1 消防水源425.2 消防水泵43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43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45.5 其他灭火系统45第六章消防电气46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46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46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7第七章防烟、排烟及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487.1防烟系统.48-3-7.2 排烟系统567.3 系统控制677.4 施工、调试和验收687.5 暖通空调系统68第八章热能动力698.1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69第九章特殊建筑和场所70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709.2 儿童活动场所709.3 “有顶步行街”719.4 超大城市综合体729.5 菜市场729.6 排屋、别壁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739.7 体育馆、游泳馆73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749.9 汽车4S店769.10 消防控制室76附:条文修订说明77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77第二章总平面布局79第三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81第四章安全疏散和救援83第五章消防给水86第六章消防电气88第七章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89第八章热能动力93第九章特殊建筑和场所94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1 建筑高度1.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l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1.1.2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完全分隔的内部无可燃物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1.1.3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3)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人.檐口与屋脊的平均Ifli度.Hl度附图1.1.3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1.1.4 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第1.1.3条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1.4)1.1.5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分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1.5)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计算点住宅计算点÷附图1.1.5屋面面层计算1.1.6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1.2 台阶式地坪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1.2.1 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121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1.2.2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122-1)白然采光通风室外继面消防车道白禽枭光通战-工超«庭«用由也标(或梯口) 、.M而面层(或WUw*MS附图1.2.21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1222)用面面展(或Mlm汉宣外地面-SWS按地上.a;分道行消防设计消防车at附图122-2与较高地坪高差较小的房间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附图 1.2.2-3)8MO (<lt)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Ii面面层(««)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室外地面拉地上.分遇上消的设il<7.ZzZ77Z½z?Z?-11<30b京附蟀X 一消防车道自鲁果室外地下按电上就分进行游琳设计1 Y'<B防火防火门、防火卷书按It F第分迸行沂防设计 火。防二IK4 »吧盟?防饺计*t技地产部分通打粕防谀计满足n/足加附图122-3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1.3厂房(仓库)相关问题1.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 第8.4.1条第1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 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 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 建筑面积小于20 m2)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1.3.2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o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1.4.1 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功能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1.4.2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1.4.3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1.4.4 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的不燃性楼板)。1.4.5 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1.4.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配套的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疔的小卖部等除外。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1.4.7 鉴于监狱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执行。1.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1.4.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2.0.5条规定的净高为从汽车库地面计算至上部楼板底的高度。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1.4.10 摩托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112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在其他专项消防技术标准出台之前,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条执行。1.4.1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条涉及的“无窗房间”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不属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408条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2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1.5 高层建筑与裙房1.5.1 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5.2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1.5.2)附图1.5.2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1.5.3 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13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14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153)1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3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4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4mo第二章总平面布局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1.1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o贴邻建筑的5m范围内不应布置架空线路、高度大于5m的高大乔木、行道树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附图2.1.1)5.00m4.OOm消防车道建筑物5.00m5米苑国内不应布置架空线路、附图2.1.1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障碍物消防救援路径上不能设置影响救援的 绿化、水面、档埴等位用物,救援路 径总长度应符合本条对距离的要求离度大于5米的高大乔木、行道 樽尊影响消防救援的用用物2.1.2 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附图2.1.2)-IO-附图2.1.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2.1.3 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m)可以作为消防回车场地。(附图2.1.3)12I12b附图2.1.3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2.1.4 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距离大于18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附图2.1.4)2.1.5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应按第2.1.11条执行。2.1.6 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附图2.1.6-12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mo(附图2.1.6-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按照住宅各个单元连续布置。2、高层住宅高度50m时,登高操作场地长度按括号内数字。3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IO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附图2.1.6-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在北侧附图2.1.6-3该部位的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要求2.1.7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含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50m以下公共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两侧15m范围),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2.1.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保护到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2.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Lom的挡烟垂壁。(附图2.1.9)附图2.1.9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2.1.10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可为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2.1.11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新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并符合下列规定:1在消防车道两侧的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2无侧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3消防车道沿途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黄色方框线长宽不小于2mxL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标识间隔距离,可结合小区消防车道实际情况设置,但应保持视觉连续,无视觉盲区。附图2.1.11-3:消防车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4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cm,内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禁停标线长宽不小于2m×L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附图2.1.114:消防车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5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警示标牌长宽不小于ImXo.6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5: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底边离地高度不低于2.0m。消防车道禁止占用附图2.1.11-5: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6住宅区内实行人车分流的区域,可仅按第5款设置警示标牌。2.2 消防救援口2.2.1 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221)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U匚>4消防救援I :消防救援”4消防救援I:M房. 消防救援口附图2.2.12.2.2 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2.2.2)游防救援11消防救援”消防救援Ll -b房间房间不靠外2防火分区I 和第防火分区公共区域林如防灰分K公共X域4-1_I-房间(ga4*w*房间房间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附图2.2.22.2.3 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场地相对应。2.2.4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2.3 防火间距2.3.1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o(附图2.3.1)附图2.3.12.3.2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附图2.3.2)小平距离2婀附图232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2.3.3 当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附图233)附图2.3.3开口背向建筑物2.3.4 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本指南第2.3.6条规定的情况除外)。2.3.5 下沉式广场、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下方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2.3.6 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2.3.6执行;2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o2.3.7 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沿小区道路的单排的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附图237)TTTTI招臂t附图2.3.72.3.8 设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用于停放小§.0OrPr附图2.3.8型客车的沿地面道路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238)1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的停车数量不超过5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2停车位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每个消防救援对应的6m范围内不得布置停车位。2.3.9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2.3.10 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IO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高度IOm以上的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最高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2.3.11 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5n;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O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2.3.12 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2.3.13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o2.3.14 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未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敞开楼梯间除外)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2.3.15 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2.3.15)防火分区1防火分区2附图2.3.15不同防火分区U型、L型公共建筑防火间距2.3.16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防火间距要求。(附图2316)门、窗、洞口间距D5两翼最近的当H2>24时,13d:当H2W24时,D26m.附图2.3.16同一防火分区回字形公共建筑防火间距2.3.17 住宅建筑的各层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应按如下附图2.3.17设置,内天井宽度A和开口宽度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橙;当住宅建筑的2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散设置距离不小于5m且敞廊长度不小于4m时,之间连通的敞廊上可不设防火门,可不按照三合一前室考虑。,开口宽度 附图2.3.17d )弋、=a Lh=U=敞开平廊 < IJ内一井MA当AV2m时,BNA;(2)当A22m时,B20.8A且22m;当根据计克得到的B>6m时,B可取6m。住宅建筑U型天井作图法绘制宽度为B的内接矩形: 线段ab需要在内天井上空范围内, 线段be与ad不得与外墙相交2.3.18 住宅内天井部位可设置不超过2个方向的宽度不大于1.2m的不燃性挑板,但应满足在计算内天井宽度时,设置挑板的方向扣除挑板宽度后净尺寸不小于2mo(附图2.3.18)作图法绘制宽度为B的内接矩形:线段ab需要在内天井上空范围内,作图法绘制宽度为B的内接矩形:线段ab需要在内天井上空范围内,附图2.3.18住宅建筑U型天井挑板第三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3.1 防火分区3.1.1 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3.1.2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Ilf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3.1.3 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甲级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3.1.4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IH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3.1.5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3.1.6 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风雨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2;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3.1.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面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11f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3.2 防火卷帘、中庭3.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o3.2.2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3.2.3 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323)3.2.4 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3.2.4)防火分区1防火分区2附图3.2.4不计入中庭卷帘长度(应满足a+bW(A+B)3)3.2.5 当中庭无可燃物时,中庭的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3.2.6 当中庭内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或回廊的宽度大于6m时(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平台的宽度可不计入),中庭区域按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不能利用设有防火卷帘(含符合本指南第4.1.7条规定的中庭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进行疏散。3.2.7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3.2.8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条第1款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3.3 外墙保温3.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2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中的厨房。3.3.2 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3.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1、2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3.3.4 岩棉板等A级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包覆分度不大于0.5mm的防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3.4 建筑结构、构造3.4.1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本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3.4.2 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3.4.3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C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3.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3.4.5 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作要求。3.4.6 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3.4.7 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3.4.8 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3.4.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3.4.10 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50222-2017表5.3.1规定的Bl级。3.4.11 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5kg/肝,且涂层干膜分度不大于0.2mm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3.4.12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3.5 固定窗3.5.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3.5.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3.5.3 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第四章安全疏散和救援4.1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4.1.1 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招待所(旅馆)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且在首层均应能独立直通室外。4.1.2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4.1.3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4.1.4 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3Itf/人计算。4.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1.1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4.1.6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Ll倍计算。4.1.7 除中庭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4.1.8 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可通过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疏散,车道处可设防火卷帘。4.1.9 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