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精华】.docx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删减版)一.可能出问答题论述题的学问点P61成文法公布(三点)及其意义活动:郑国的“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法典的人)前536年郑国子产颁布的“刑鼎”;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把法律(私刑)写在竹简上被诸侯承认的法典一一竹刑;其次次颁布成文法:晋铸刑鼎;前513年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写好的刑书写在刑鼎上;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书的公布符合社会进展的需要,确定了封建剥削方式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具有进步意义: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步打开;对于破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3 .确立地主统治位置,4 .建立新的统治秩序都发挥了作用;5 .“礼治”和“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P72法经内容、特点、影响历史背景:魏文侯执政时期,任命李悝为相,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李悝主持变法,为了推行变法,颁布了法经;法经的内容:a.政治上废止了“世卿世禄”制度,剥夺了奴隶主特权;李悝主见“食有劳而禄有功”;b.经济上“废沟汕,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的政策;.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李悝增强了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d.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法经的篇目:第一部分是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第一篇盗法,是惩处侵害财产的犯罪的法律;其次篇(贼法,是惩处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讯犯人的法律规定;第四篇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其次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减律即具法,相当于现在刑法的总就:(法经)的特点及其影响:1 .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2 .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 .表达重刑主义精神;4 .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法经作为我国法制史上具备肯定规模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其将诸种罪名和诉讼法的内容合于一部法之中,且容实体法程序法为一体的编纂方法,为后世所宗;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P103秦朝司法官的责任1 .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过失出入人罪)2 .有意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以“不直”论;3.有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构成“纵囚”罪;(有意出罪)4.P110汉朝的法律形式令:是一种数量多,范畴广,针对性强而又敏捷的法律形式;是作为律的补充:”前切是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科:即特殊的刑事法律;比是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形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比,又称“决事比”,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为“廷行事”;汉比的来源主要是得到认可的比较特殊的典型案例以及官府整理汇编的判例;P120文景除肉开U(背景、内容、影响)这是一次刑制改革,即刑罚制度的改革;改革内容:汉文帝开头,方案的旨向是用笞,徒,死取代罢京,剜,刖等肉刑,即用五年徒刑代替踪刑,以笞三百代替副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就改为弃市;之后再次下令,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并且定垂令,对用笞的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详细规定:垂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改革意义: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止了肉刑,顺应了历史进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爱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P141春秋决狱内容及其影响(名词说明)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说明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表达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以逐步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也补偿了早已订就且指导思想大体未脱先秦法家思想的九章律等法律的不足;春秋决狱的主要提倡者是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主要法律观:a)原心定罪;这是最重要的原就;特殊强调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b)“君亲无将,c)将而d)诛焉";意即君主的亲人和大臣不e)的有篡逆之心;f)“恶恶止其身”;认为该只惩处犯罪者本人,g不h)可株连无辜者;1) “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的影响:汉儒以春秋改进法律,目的在于“以经术润饰吏事”,引礼入法,寻求经义和法律理性的结合,同时,以儒家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思想影响着司法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位置;春秋决狱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汉代以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起到了补充法律的积极作用,并使儒家思想的法律原就先司法后立法,逐步得以确立,至唐,儒家经义才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从今时开头,中国的司法实践开头重视人的主观方面了;10 .P178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唐朝法律思想即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思想;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法律内容统一,简约和稳固的思想谨慎行刑的思想11 .P181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唐朝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两种;留司格是留在中心机关使用的;散颁格是在地方使用的,发到地方机关;)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就和公文程式;)典(典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组织法典;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第一,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分;(相对独立);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12 .P183贞观律及其特点第一,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和死刑之间;其次,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畴:最终,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14.P188封建五刑的内容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是:笞,杖,徒,流,死,这是中国封建刑罚钟的核心;笞刑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的刑罚;笞刑共有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杖刑是一种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和腿部的刑罚;杖刑也分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也是递加10;徒刑是一种在肯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徒刑同样分5等,自徒1年至徒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流刑事一种把罪犯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流刑只分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均须服劳役;“加役流”全为3000里,并服劳役3年;犯“5流”者不行用铜赎罪,即“各不得减赎”;这“5流”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15.P191唐朝如何在法律上确立、爱护贵族官僚的利益?(议、请、减、当、赎,)议,即八议,是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请,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减,是指有肯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惩罚的一种特权;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有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官当,是指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17.P194唐“同居相为隐”与汉“亲亲得相首匿”的比较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刑法原就,首匿是汉代的重罪,但是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严禁父子争讼,随着儒家宗法伦理观念日益深化,在汉宣帝时转变了原先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规定,答应在肯定的亲属范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惩罚;关于同居相为隐的原就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相互隐瞒进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相互隐瞒,为同居相为隐范畴内的罪犯通分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19.P213唐朝的司法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唐代中心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大理寺是唐代中心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唐代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唐代中心监察机关;三司推事:唐朝已有“三司推事”和“小三司”两种会审的雏形;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遇到各地发生的大案,但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就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属官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22. P260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鞠漱分司制;鞠斌分司即将审与判分别,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鞠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鞠司”;翻异别推制;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当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务限制度;这是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理雪制度;这是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当事人申诉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23. P283元朝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买卖契约;元朝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其次,经官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之亲友共同签押;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24. P291大明律的特点洪武三十年律是指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这肯定本史称洪武三十年律,后世所称的大明律即指该律;洪武三十年律共计7篇30门460条;礼律2卷,兵律5卷,刑律11卷,工律2卷;大明令的制定;是中国历史上的最终一部令;25. P293大诰的组成、特点、性质:刑事特殊法,由洪武特地制订推行;大诰和榜文是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两种法律形式;朱元璋借用大诰之名,以严刑峻法整肃纲纪,重典治国;四编大诰共有236个条目;就内容而言,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特点:D规定了很多律外使用的酷刑;2)设置了很多新的罪名和禁令;3)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夏粮违限不纳”罪;4) “重典治吏”的颜色鲜明;四编大诰236条中,80%以上是针对官吏的,而其重典又是惩治贪官污吏;5)在朱元璋的力促下,大诰称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26. P300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在定罪量刑的特点(论述题)大明律继承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特点,但是在定罪量刑方面区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稍微犯罪,明律之量刑均较唐律进一步减轻;如:“居父母丧生子”唐律处刑一年,隋律就废止了这一条;反映了社会历史变化与风俗民情的移化,显现了民刑分别的趋势;“重其所重”,即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之量刑较唐律进一步加重如谋反大逆罪,唐朝规定本犯斩大明律就改为凌迟.盗窃罪监守自盗加了五等;对于官吏受贿索贿行为作了全面细致的划分,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明律为了爱护专制集权,专设“奸党”,“上言大臣德政”等罪;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皇权专制统治的加强,以及在理学的影响下显现了重刑主义倾向;29 .P383十九信条的特点1911年11月由清政府咨政院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与三年前公布的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很大的不同:第一,二者所处的时代不同,立法宗旨不同;十九信条成于革命兴起,民气勃发之秋,虽起草匆促,但以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其次,二者采纳的政体模式不同,制宪原就不同;十九信条采纳了英国式虚君共和制模式;第三,二者制定程序不同;十九信条就是代国会职权的资政院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是具有暂时宪法的性质;30 .P287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大清现行刑律,一来可以作为制定新刑律前的一部过渡型法典,二来可以为新法典的制定积存体会,争取时间:特点:第一,删除六律总目;其次,初步区分刑,民;第三,改革刑罚制度:第四,删除过时条款;第五,增设新罪名;这部刑律虽然比过去任何一部法典的进步幅度都大,但它在本质上仍旧是一部封建性的刑律;33. P399暂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特点、意义1911年12月3日颁布的暂时政府组织大纲本身是政府组织法,但却具有暂时宪法的特殊性质;特点:1)依照美国宪法,采纳总统制;2)在政权组织上,实行分权制的原就,但没有明确规定三权分立,而是采纳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的做法;3)实行一院制的议会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中华民国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产生和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依据他的规定选举了孙中山为暂时大总统;34.P406暂时约法的特点、意义、内容南北形式上宣告统一,在革命政权转移到以袁世凯为首的反革命手中的严肃形势下,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匆忙要制定暂时约法,企图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暂时约法主要内容:关于国家性质:暂时约法依据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学说,确定中华民国的国家性质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关于国家的版图: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同一的多民族国家:关于暂时政府的组织:依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就,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民主政体:关于人民的权益和义务:依据资产阶级“自由,公平,博爱”以及“天赋人权”原就,对人民的各项民主权益和义务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关于爱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依据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行侵害的原就,规定“人民有爱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特点: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最主要特点)2)相对缩小暂时大总统的权益,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益:3)确定了暂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历史意义:暂时约法性质上属于中华民国暂时宪法,是中国近代唯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件;1)以根本法的形式终止了在中国连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2)在思想上,它转变了人们的是非观念,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化人3)在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合法;4)在对外关系上,暂时约法宣告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立法改革:保证民权方面:1)禁止买卖人口;2)禁止贩卖“猪仔”及爱护华侨;3)解除“贱民”身份;大总统通令开放置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改革旧习俗方面:D限期减辫和劝禁缠足;2)严禁鸦片和禁止赌博;3)转变称呼,废止跪拜;4)改用阳历局限性:没有正面反帝和完全反封建的明确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怀的土地问题,人民民主自由权益的行使未得到切实的保证;35.P429天坛宪草的特点1913年10月31日: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这部宪法草案和大程度上表达了国民党妄想以法律对袁世凯进行限制的要求;特点:D连续确定了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益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2)连续扩大国会的权益;3)对总统的任期进行了严格限制;(新增)37.P497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意义、影响、缺点1931.11.7,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修改:在一条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主要内容:1)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夫主政权的目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夫主转正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成功;目的,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2)去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夫的民主转正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其政权组织形式;3)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益和义务在政治上,公民有治理国家,选举与被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参与革命战争的权益,实行8小时工作制,没收地主阶级的一起土地,保证工农受训练的权益,将自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4)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中华民族完全自由与独立,部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废止一切不公平条约,不成人反革命政府所借的一切外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完全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夫主专政的宏大纲领,在中国民主宪政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其受到党内“左”顷路线的影响,因而也仍存在一些问题;38.P510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特点及其影响中共中心于1947年10月10日正式批准并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主要内容D明确规定废止封建及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2)规定了土地财产安排原就和方法;3)爱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4)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实施土地法大纲的保证措施;中国土地法大纲统一了各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就,订正了“五四指示”的不完全性,贯彻和表达了党的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由分别的毁灭封建剥削制度进展农业生产力,是党多年来领导土地斗争的体会总结,是符合国情的完全反封建的土地纲领;依照纲领摧残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激发了农夫的生产热忱和革命积极性,促进明白放区的经济进展,为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畴内的土地改革运动供应了丰富的体会;二.其他考试范畴内的学问点夏商时期P11禹刑、汤刑:禹刑:是指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刑罚为主,并非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敬重;其特点是刑罚数量很多,以五刑“墨、制J、刖、宫、大辟”为主要内容;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表示对商族杰出领导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尊崇;其主要内容为墨、剧、刖、宫、杀五种刑罚,称为常刑;特点上已将不孝作为重大犯罪加以制裁,目的在于爱护血缘关系的稳定;P15五刑及其简介五刑:指夏商时期由五种刑罚组成的刑罚体系,包括墨、剜、刖、宫、大辟,据称起源于苗民,是禹刑汤刑的主要内容;墨刑,又称“黯T开IJ,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的刑罚;鼻IJ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骸刑,又称刖刑、荆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宫刑,即男子去势,女子幽闭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大辟,即死刑,由于死刑是“刑之大者”,故称大辟,除了“生杀为斩,死杀为戮”外仍包括很多死刑种类;3.P21神判、天罚:神判、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统治者借对上帝和祖先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与保佑,违反王命即获罪于天,必需受到惩戒;“神判”:即神明裁判,指司法人员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详细上指通过动物、投河等方式,将结果看成神灵的指示来判定谁为有过错一方:这是人类社会各民族早期普遍具有的一种带有宗教颜色的习惯与审判方式;P22夏商监狱制度我国最早将监狱称为“牢”,牢是指关牲畜的场所,而在氏族社会末期,奴隶、俘虏被视为与牲畜同等位置,故将他们与牲畜关在一起,用绳索捆绑,驱逐到某地囚禁,这就是监狱的雏形;在夏朝显现了正式的监狱“圜土”,即用土筑成圆形的、高高的围墙以拘押囚犯,夏朝末年称为“夏台”,又称均台;商朝的监狱有“菱里”,名称上就有“圉”、“圈”等,显现了囚犯关押在其中,戴刑具、穿囚服、服苦役的记载;周朝P24明德慎罚法律思想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知道思想和保证;所谓的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详细落实;P27五礼及其简介、礼的本质核心“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奠方面的礼节仪式;凶礼:是对各种不幸的大事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宾礼:会见来宾之礼;军礼:行军打仗之礼;嘉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礼的基本原就:亲亲,尊尊;P28吕刑及其主要内容、特点吕刑是西周后期的一部法典,由周穆王命令吕侯编定而得名;它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就,吕刑的核心内容是赎刑,适用刑罚的总原就是“明德慎罚”;P31区分有意与过失(留意几个词的含义)W:过失;非詈:有意;惟终:惯犯:非终:初犯或偶犯;P32世轻世重原就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P39契约制度,“质”、“济”、“傅别”的意思质人是治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买卖契约简称为“质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即借贷契约;P40婚姻制度(婚姻成立条件;六礼的内容;婚姻的限制:同姓不婚、居丧不得嫁娶;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连续宗法血脉,即“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a)婚姻关系的建立第一,b)必需有父母之命;其次,c)必需有媒妁之言;再次,d)必需达到法定年龄;最终,e)必需经过严格的婚礼仪式,f)即“六礼”所谓“六礼”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请期,亲迎;g)婚姻关系的限制:第一,同j)其生不k) 蕃;” “娶于异姓,m)居父母丧期,n)不同q)等级之间不r)h)姓男女禁止结婚:“男女同i)姓,I) 所以附远厚别也;”其次,三年不o)得嫁娶;再次,p)准通婚;(即良俗不 S)得结婚)t)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西周在婚姻解除方面的规定,所谓七出实际上是古代单方面授予男子解除婚姻的条件;丈夫休去妻子的七种借口,“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窃盗五也,嫉妒六也,恶疾七也”三不去:对任意休妻做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10 .P42简述西周的家长制度主婚权:父母有权打算子女的婚姻,子女不得违反;教令权:父母有惩处子女的权力子女受到虐待也不得控告;财产权:家长才能处分家庭财产,其他成员只能由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11 .P49周的司法制度:中心的专职司法机构是司寇;司寇之称,既是中心司法机关,又是司法长官:12. P50五听为确定口供的真实性,西周实行了五听的审问方式;所谓五听就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的审问方式是中国古代在司法领域中运专心理分析方法的一次尝试;对后世封建王朝的审判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P74商鞅定秦律,内容、特点变法内容:a)改法为律,b)轻罪重罚;商鞅把法经带到秦国,把法经改为秦律;连坐制度:连坐制度的本质是惩罚那些本人没有犯罪,又与犯罪人有某种联系的人;主要有4种:一是什伍连坐(邻居之间连坐);二是军队士卒连坐;三是家属连坐;四是官吏职务连坐;c重农抑商,d嘉奖耕织;)e嘉奖军功,f)制军爵律;)g置县迁都,h一度量衡;JJi)焚毁诗书,j)禁止游宦;秦朝P81式、封诊式、廷行事,法律答问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关于审判原就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遵照执行;廷行事是国家中心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比事”;法律答问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颁布的由特地司法官吏对国家法典所作出的权威性的说明,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具五刑:是秦朝最残酷的刑罚之一,是把五刑并为一种刑种,实施于一个罪犯;所谓具五刑是指先对受刑者施以貌,副,斩趾等肉刑,然后笞杀,最终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以族刑之犯罪者本人P92秦的经济刑;费、赎、收;费,小罚以财自赎也;它是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处官吏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费刑包括三种:a)纯属罚金性质的“赞甲”,b)“赞盾”;c)“费戍d)”,e)即发往边地作戍f)卒;g)“费徭”,h)即罚服i)劳役;10.P103读鞠、乞鞠“读鞫”就是宣读审判书,判决宣读后,如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秦律称为乞鞫;乞鞫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第三人提出;汉朝P110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约法三章”:刘邦为了顺应民意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虽然是楚汉打仗时机颁布的权益性的暂时法令,但是西汉第一次立法活动;九章律:相国萧何受命制定,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共九篇:分别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具律(相当于总就),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和秦律大体相同,后三篇包涵了民事经济等法规;(2)旁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合为汉律60篇;P106汉朝立法思想演化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进展演化经受了两个阶段:自汉初至汉武帝亲政之前的70年为第一阶段,黄老学说占据统治位置,而辅之以礼法,为政之道“务在宽厚”“刑罚大省”,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安定百姓,与民休息;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心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其法律观和国家观的核心是天人感应,天人感应派生出德主刑辅思想;P117上请制度、亲亲得相首匿上请:或称先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构无权审理,而须“上请”皇帝裁夺;适用上请的全部是贵族官僚;上请制度在汉朝显现,唐朝完备,沿用至20世纪初;上请的范畴有扩大的趋势;亲亲得相首匿:答应在肯定范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惩罚;P139鞠狱、乞鞠准时限;录囚制度鞫狱: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称为“鞫狱”;读鞫:即司法官员进行判决以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归纳和总结,并向被告宣读其内容;乞鞫:犯人及其亲属对判决不服,答应恳求复审,即“乞鞫”;乞鞫期限为3个月;录囚: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形,予以平反或订正案件的一种制度;自东汉开头,皇帝亲自录囚;魏晋南北朝P151魏律及其特点主要内容是:a)在篇目上,b)由原先的9篇增加为18篇;c)在体例上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d)冠于律首",e)以刑名f)列于篇首,g)是魏律的制造;h)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P152晋律,泰始律晋律共20篇,620条:其篇目为:刑名,法例(前2个即总就),盗律,贼律,诈伪,请原,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晋代仍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是比较稳固的法条,而令就是暂时性的条款,违令有罪就入律:晋律制订了以后,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历史上把张斐,杜预的注释与晋律视为一体,以致后人称之为张杜律;P154东魏的格与西魏的式;北齐律特点(留意体例的变化)东魏的麟趾格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格;西魏的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显现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汇编;北齐律共12篇,949条;变动: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将法典篇目定为12篇(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度)北齐在司法实践中“权令”与“格”和律并行,也开了唐代律,令,格,式并行的先河;故隋唐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P156八议、官当制度所谓封建刑法中的“八议”就是在法律上公开爱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的一种制度;八议制度起源于奴隶制时代西周的“八辟丽邦法”;汉代改称为“八议”,在曹魏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在隋唐完备,沿用至清末;八议的内容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官当”是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官当”制度是“八议”制度的延长和扩大,也是礼法结合的产物;P173刑讯制度化;测罚、立测法在魏晋南北朝开头使审讯制度化和规范化,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南梁的“测囚之法”和南陈的“立测法”;南梁的“测囚之法”,又称测罚,凡不招供的犯人三天不给饭吃,这是对犯人采纳饥饿的方法以逼取口供;南陈的立测法是通过对精神和肉体的磨练来迫使囚犯服罪;隋唐时期P176隋律的体例内容体例:隋律这里指开皇律,隋律共12篇,500条内容:1:正式确立封建五刑制度;2;改重罪十条为十恶;3;八仪与官当制度进一步完善;P182唐律疏议永辉三年唐高宗打算编纂永徽律疏作为律的说明,与律文有相同的效力;唐律疏议储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使儒家的第一部刑法典;特点:是按儒家思想逐字句说明法律全面渗透入思想法典化;6.P190“十恶”及其内容;“十恶”的分类;“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变化区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谋反即“谋危社稷”,是一种图谋,参与推翻现政权的犯罪行为;谋大逆即“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谋叛即“谋背国从伪”,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不道是一种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不孝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不义是一种侵害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十恶主要分为:危害皇权的行为;侵害家庭伦理纲常的行为;损害人身权的行为;对“十恶”的惩罚:第一,大量使用死刑和连坐,其次,用刑重于同类犯罪,最终,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就不再有效;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分:1 .“1、2、3加谋”:原前三项:“反逆、大逆、叛”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2 .去4降加8不睦:十恶中无降,加入第8项“不睦”宋朝1. P230刑统,宋刑统宋刑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步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共12篇,30卷,502条;特点: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将十二篇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2. P231编敕编敕是宋朝的单行法规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暂时发布的诏旨,称之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编敕是宋代最主要与最常常的立法活动;宋代显现了“以敕代律”的趋势;编敕的位置高于宋刑统;3. P232编例编例事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指挥指的是中心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其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4. P234洗冤集录南宋司法官员宋慈采撷前人著作中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结合自己的时间体会,编成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5. P237折杖、刺配、凌迟折杖法;所谓折杖法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合成肯定数量的杖刑;刺配:五代时将决杖和配流并用或是刺面与配流并用,到宋朝已经进展为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并成为法定刑;凌迟(也作“陵迟”);凌迟显现于五代,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一般认为凌迟的执行是通过利刃损害肢体,使犯人在惨痛中缓慢死去,即它是延长受刑人遭受痛楚的时间的一种酷刑;7.P258审刑院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大理寺及刑部舞弊;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2. P278元典章是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由地方官吏自自行编辑整理刻印后由中书省批准在全国颁布实行;其编篡体例对大明律六部分篇的体例产生了直接影响;3. P285元的司法机关大宗正府:最初蒙古人,色月人以及汉人犯罪的案件都由大宗正府审理;至元仁宗时,将汉人案件归刑部;刑部:是中书省属下的专司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机构;宣政院;宣政院时特地负责涉及僧侣案件的机构;御史台;御史台时最高监察机关;明朝P287"刑乱国用重典”P289申明亭制度明朝仍在全国乡里设立申明亭,申明亭具有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清朝P347理番院理藩院是官吏蒙,藏,回等民族地区的中心国家机关,其职掌据大清会典;清末时期P380钦定宪法大纲(有第一的都耍记)清政府“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即在1916年颁布宪法,1917年召开国会,实施宪政,又于1908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一钦定宪法大纲;由正文“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9条)两部分组成;钦定宪法大纲从内容到编制形式,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其条文大多抄自日本帝国宪法,但对清廷不利的一些内容恰恰都被删除了;其次从编制上看,正文和附录的划分,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仍在爱护君权;P386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一句话)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P393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定义、进展过程、影响)领事裁判权,是指在中国享有此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称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驻华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条约第13款“英人华民交涉辞讼”规定,凡英人控告华人时,应先赴领事处陈述,竟领事调查案情后,进行调解,使其息讼;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有进展了这项特权;会审公廨是清朝的方政府设在租界内申礼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实际上由外国人掌握是对领事裁判权的延长;1868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从今会审公廨制度化;影响:领事裁判权使中国丢失了司法主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也使中国民众和中国民族工商业在华洋诉讼中处于特别不利的位置,严重损害了民族自尊心,同时又爱护了外国人在诸多领域的入侵活动和不法行为;北洋政府时期P437中华民国宪法位置(第一个正式宪法)1923年10月10日曹馄宣誓就任大总统,同日公布了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军阀独裁,给予地方较为广泛的自治权益;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其继承并进展了天坛宪草的精神和原就,实行了一挥着和内阁责任制,又规定了中心和地方的分权制,较以前任何一部宪法性文件都要详备,但事实上只是一纸空文;国民政府时期P485特种刑事法庭特种刑事法庭是南京国民政府的特殊司法机构之一,审理所谓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危害民国”、“反革命罪”等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分为中心特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