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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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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x

    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违规行为处理的方式和运用4第一节处理的方式4第二节处理的影响5第三节违规情节及后果的认定10第四节责任人员的区分11第五节从轻、从重及免予处理的适用情形13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16第一节思想道德品行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16第二节廉洁从业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18第三节组织人事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23第四节经营管理和投资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34第五节财务资产管理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57第六节质量健康安全环保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62第七节信访安保防恐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71第八节保密管理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75第九节对连法员工的处理82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84第一节调查核实84第二节审查与审批85第三节执行86第四节复审复核87第五章责任与监督88第六章附则9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工作。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及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员工是指所有与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中,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依据该法规定处理。第五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各级内部违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审议(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第六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违规必究;(二)业务主导、分级负责;(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四)惩教结合、强化预防。第二章违规行为处理的方式和运用第一节处理的方式第七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方式分为:警示诫勉、组织处理、处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第八条警示诫勉主要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诫勉。第九条组织处理主要包括:(一)停职检查;(二)调整职务;(三)责令辞职;(四)免职;(五)降职。对于非领导人员的组织处理包括停岗检查、调整岗位。第十条处分主要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十一条经济处罚主要包括:(一)绩效薪酬扣减;(二)经济损失赔偿。第十二条禁入限制主要包括:(一)禁止从事相关工作;(二)禁止担任相关职务。第二节处理的影响第十三条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第十四条停职(岗)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2个月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2个月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4个月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4个月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第十五条处分的影响期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降级,是指降低薪酬待遇等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档岗位(技)工资标准。对于岗位(技)工资标准为最低档的,不再降档,处分影响期满后,岗位(技)工资考核晋档期按照处分影响期时长进行相应延长。第十七条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其一个及以上的岗位序列层级以及相关待遇,并明确撤至的岗位序列层级。本规定所称岗位序列层级,是指经营管理序列的岗位层级、专业技术序列的岗位职级、操作技能序列的技能等级。第十八条受到开除处分的,依法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年内不得重新录用。担任职工代表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九条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职称和技能等级,不得参与后备人才推荐,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其中,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岗位(技)工资考核晋档期按照处分影响期时长进行相应延长。影响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处分的,影响期满不恢复原岗位(技)工资标准;受到撤职处分的,影响期满不恢复原岗位序列层级、职务。第二十条受到处分的,同时应进行适当的绩效薪酬扣减,扣减金额按处分决定前12个月个人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比例为5%;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减比例为10%;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比例为20%;受到降级处分的,扣减比例为30%;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减比例为40%;受到开除处分的,扣减全部未发放绩效薪酬,取消全部未行权的中长期激励权益。薪酬扣减原则上在处分影响期内扣减完毕,可一次性扣减或按月分摊扣减;在处分影响期内未执行完的,处分影响期满后继续执行。扣除后的月剩余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同一责任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因不同事件再次受到处分的,分别扣减绩效薪酬。第二十一条员工因违规造成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依照有关规定或协议进行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的金额,员工可一次性支付,也可从工资性收入中扣除。扣除后的月剩余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绩效薪酬扣减金额不计算为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相关条款,向企业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受到禁入限制的,五年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违规行为涉及业务领域相关的工作或者担任相关职务。涉及的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涉及的职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第二十三条受到诫勉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第二十四条诫勉、组织处理、处分、禁入限制等影响期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两个及以上违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处分。应当给予两种及以上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及以下多个相同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影响期以上、多个处分影响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影响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应当合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第二十六条员工因违规行为所取得的财物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全部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违规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员工,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规定应当予以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的待遇,对其因违规行为所取得的财物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全部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二十八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规的,根据各自在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第三节违规情节及后果的认定第二十九条违规情节根据违规行为的发生过程及造成的危害、个人的态度、对企业或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划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未损害企业利益、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JS于情节较轻。危害较大的,对企业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损害企业利益或造成工作较大延误的,失职或渎职的,以及其他对企业生产管理等方面造成较重影响的,均属于情节较重。危害严重的,对企业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或造成工作严重延误的,严重失职或渎职的,以及其他对企业生产管理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第三十条因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划分为:不良后果、严重后果O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造成不良后果:(一)造成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二)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以下的;(三)酿成案件、责任事故100万元以下的;(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五)发生一般B级、C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一般A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般质事故的;(六)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七)造成人员伤残的;(八)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后果:(一)造成资产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的;(二)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以上的;(三)酿成案件、责任事故100万元(含)以上的;(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五)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六)造成重大失泄密事件的;(七)造成人员死亡的;(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节责任人员的区分第三十三条违规责任人员区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第三十四条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直接责任者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直接导致违规事实发生的违规行为当事人;(二)集体违规行为中,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者,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员为直接责任者;(三)指使他人违规办理业务的,指使人和经办人均为直接责任者,其中指使人为第一直接责任者;(四)应知或已知业务违规,但仍然办理的,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者;(五)对发生生产安全环保质事故事件、发生个体或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或主要作用的人员,均为直接责任者。第三十五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第三十六条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第三十七条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事件,或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贡人的责任;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事件,或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应追究企业相关业务部门、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发生一般B级、C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事件,或一般A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应追究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负贡人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第五节从轻、从重及免予处理的适用情形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问题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事实的;(三)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的严重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所得的;(七)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者向上级报告的;(九)因违规行为导致事故或重大险情,但在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和防止事故后果扩大中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十)其他符合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情形的。本规定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规的员工违规行为未被发现前、在被组织调查前向有关部门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第三十九条员工违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予以批评教育。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故意违规,应当受到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妨碍、阻挠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四)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五)包庇同案人员的;(六)胁迫、唆使他人违规的;(七)在违规问题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所得的;(九)不及时整改造成影响或不良后果扩大的;(十)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违规事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十一)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事件的,或三年内每年都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事件的;(十二)其他符合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或者免予处理:(一)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且向上级报告的;(二)有证据证明,发现违规事件、事故前,有关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发出整改建议,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三)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四)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五)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六)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非人为责任等因素造成损失的;(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的;()符合其他制度中可不予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思想道德品行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第四十五条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自媒体以及其他方式,散布谣言,恶意诋毁企业形象,或对企业形象造成伤害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四十六条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接受媒体工作采访或通过媒体平台发布企业信息,给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四十七条在社会保障、救灾救济、扶贫帮困等工作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二)对符合政策的员工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三)违反规定向下属企业或员工收取、摊派财物的;(四)在工作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五)在工作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六)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下属企业或员工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七)其他侵犯下属企业或员工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第五十条有其他思想道德品行方面的违规行为,视具体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理。第二节廉洁从业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五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占用企业资产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占用企业资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企业资产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加重处分。个人借用公款、企业资金逾期不还,或者个人借用公款、企业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视为占用企业资产。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五十三条利用公司资源和平台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将国有资产或者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二)利用企业商业机会、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三)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的;(四)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五)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投资、经营活动的。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二)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五十五条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不如实报告或者不按照要求如实说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的;(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或者退出时以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者股份(股权)谋取利益的;(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按照禁业规定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本人不服从职务调整的。第五十六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第五十八条在公务接待工作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五十九条在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中,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配备、购买、租赁、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六十条在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规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第六十一条在会议活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或者在会议期间组织旅游、休闲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二)擅自提高会议标准、超计划开支,或者将会议费摊派、转嫁到所属单位或者合作单位的;(三)违反规定举办庆典活动,或者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的。第六十二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二)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JS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三)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的。第六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企业和员工利益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三节组织人事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第六十四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未按规定对政策、制度、规定、办法及时进行传达、组织学习和贯彻的;(二)拒不执行监察建议、决定或者审计意见、决定的;(三)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换岗)培训的;(四)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五)对已发现的违规行为、事故或案件、风险事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六)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七)未尽职履行审查、审核、审批等职责的;(八)直接管理的部门、专业或所辖机构普遍存在同质同类违规问题或管理混乱的;(九)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第六十五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任免、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同时予以免职或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第六十六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不按要求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或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第六十七条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六十八条侵犯员工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员工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第六十九条对正当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七十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超职数配备、超机构层级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三)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的;(四)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五)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六)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七)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的;(十)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第七十一条在员工的招聘、录用、调动、分流安置、考试考核、职务晋升(含专业技术职务八职称评定、技能等级认定、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弄虚作假,啸取职务、职级、岗位、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二条在薪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二)擅自增加薪酬项目、提高薪酬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三)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津补贴项目的;(四)未经批准领取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的。第七十三条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在贯彻落实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二)擅自设立或者变更机构名称、层级、性质,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机构总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层级的;(三)擅自突破编制(职数)总核定编制(职数)、改变编制(职数)使用范围、挤占挪用编制(职数)的;(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的;(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的。第七十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故意涂改、伪造档案材料或指使、授意他人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二)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三)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五)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六)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A1.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冒名顶替他人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开除。第七十六条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第七十七条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在出国项目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骑取项目审批、护照、签证或者出国经费的;(二)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三)未经批准使用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随地方团组出访,私自使用因公护照办理签证的,或者私自持因公护照因私出国(境)的;(四)泄露护照申请人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持照人应上交护照而拒不上交的。第七十八条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从事外事、机要、科技等工作的员工,违反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二)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员工擅自脱离组织,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的;(三)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提供方便条件的;(四)未经批准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成立经营实体的;(五)违反规定或者未经授权与外方达成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的。第七十九条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次的,予以警告。第八十条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开除。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且未出勤的;(二)因公外出、请假逾期不上班,且未报备的,自逾期当日起视为旷工;(三)编造虚假事由或提供虚假资料(证明)请假的;(四)本人未出勤委托他人考勤的;(五)未能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六)经所属单位批准脱离岗位长期学习(含出国学习人员)或外借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或批准期限未归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正常工作调动,从批准调动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不报到的;(八)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的时间均计算为旷工时间,每累计8个小时视为旷工1个工作日。第八十一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一)未经批准擅自换班、替班的;(二)未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上岗标识的;(三)无故不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的;(四)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五)威胁、辱骂员工的;(六)未按规定保持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整洁卫生的;(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应处理的。第八十二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撤职或者开除:(一)不遵守岗位规范或擅离职守的;(二)未按规定交接班或替代他人考勤的;(三)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H作无关活动的;(四)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五)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六)私自携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和生产场所的;(七)消极怠H影响生产、工作或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指挥和管理,不执行上级指令,拒绝接受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的;(九)不接受、不配合工作检查的;(十)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浪费原材料的;(十一)利用单位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本人或他人创收的;(十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的;(十三)其他不遵守岗位规范、工作不负责任应处理的。第八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在工作时间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的;(二)H作场所无理取闹,妨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三)故意毁坏生产设备设施等公共财物的;(四)以单位名义在外行骑的;(五)其他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应处理的。第八十四条本人或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盗窃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其中,盗窃企业油气、水电、半成品、产成品或其他重要物资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第八十五条未经批准,员工私自与企业外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单位提出,仍拒不改正的,予以开除。第八十六条有其他组织人事方面违规行为的,视具体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理。第四节经营管理和投资方面违规行为及处理第八十七条在供应商、承包商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不按准入条件审核供应商、承包商资信,或者不按考核标准考评供应商、承包商的;(二)串通、协助供应商、承包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私自更改、销毁、泄露供应商、承包商信息的;(三)对供应商、承包商存在应当取消准入资格的问题知情不报的;(四)串通或协助供应商、承包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供应商、承包商骑取准入证或评为合格承包商的。违反服务商管理规定,应当予以处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八条在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无计划采购非应急物资,或者盲目制定物资采购计划,造成物资积压、浪费的;(二)不按规定权限采购物资,或者擅自采购未授权物资的;()采购价格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四)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违反规定在供应商资源库以外选择供应商的;(六)在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七)干预、插手物资采购管理事项,或者授意、指使、串通违规采购物资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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