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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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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docx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X项目部全称(以下称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法定要求,以及“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项目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一管理。结合项目实际,建立全员“查隐患、纠违章”的长效激励机制。(一)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机电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物资隐患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检查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三)科技管理(质量环保)部门负责生产技术、质量、环保隐患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技术措施。(四)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实施系统隐患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作业安全生产条件。(五)办公室负责通勤车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办公生活区域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六)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履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应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部将专业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分)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三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隐患分类按大类、中类、小类依次细分。(一)大类分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1.基础管理大类包含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特种设备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中类。2.现场管理大类包含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场所环境、从业人员作业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职业健康现场安全、有限空间现场安全、辅助动力系统、相关方现场管理、其他现场管理等中类。(二)小类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以及行业相关标准,项目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隐患分级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八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限、投入资金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将重大隐患分为四级:(一)一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1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整改时限在12个月以上;2 .投入资金超过IOoO万元的;3 ,受外部因素影响,上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二)二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1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整改时限在6个月以上;2 .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3 .上级单元自身难以排除的。(三)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1.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整改时限在3个月以上;2,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3.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四)四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1.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整改时间在1个月以上;2 .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3 .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4 .危害性大、未达到三级及以上重大隐患其他标准的。一个月以内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行业对重大隐患判定有标准的,应按照其标准纳入重大隐患管理。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九条重大隐患同时满足多个等级划分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等级。第四章隐患排查第十条项目部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一)综合检查: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1次综合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活动、安全风险识别评价与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和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二)专项检查:项目部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及上级单位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包括脚手架、特种设备、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因素、临时用电、洞室作业、桥梁施工等专项检查。(三)季节性检查:项目部应根据季节特点及时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四)节假日检查:项目部应开展节假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保、消防、现场安全生产和人员值班情况等。(五)日常(巡)检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开展(巡)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作业人员违章违规情况、驻地消防状况和“三工”活动开展情况等;其他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按照各自安全职责开展日常巡查。第十一条隐患排查频次1.项目经理每月不少于1次带队开展全面隐患排查。2 .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全面的隐患排查。3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每周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安全员每天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4 .机电物资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1次设备物资专项检查,设备、物资管理人员每天开展巡查。5 .技术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1次对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交底、执行等环节的检查。6 ,生产管理部门在组织现场生产作业前、作业过程,对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确认。7 .班组每班作业均应开展“三工”活动,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和隐患排查。8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及危险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第十二条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第十三条安全检查通常采用访谈、查阅资料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等方法进行,检查内容由项目部结合公司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程序主要包括:编制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记录检查过程、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复查整改情况和通报检查结果,留存有关影像资料和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第十四条项目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检查表、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验证记录。每月至少进行1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全面分析隐患及其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找出隐患产生根源,制定并落实预防和改进措施,持续提升事故防范能力。第五章隐患治理第十五条项目部结合生产实际,对照常见重大隐患清单,结合行业规定,判定形成本项目重大隐患清单。常见重大隐患清单见附件Io第十六条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安全管理、工程管理、机电物资、技术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确定重大隐患等级。第十七条隐患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第十八条一般隐患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原则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由相应检查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或检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九条重大隐患应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工停产;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须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一)一级、二级重大隐患按照上级单位管理要求执行。(二)三级、四级重大隐患由项目部编制治理方案经审批后实施。(三)特殊时期、特殊地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提高一个等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出现自然灾害可能危及项目部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生产、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单位)对治理情况与效果进行验证和评估,验证评估不合格的隐患应进一步整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在月报中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向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备,报备内容见附件2。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全员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或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按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名称(制度文号)】同时废止。(属新订该制度的,删除此句。)附件:1.常见重大隐患清单2.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备案表附件1常见重大隐患清单类别管理环节隐患内容一、基础管理现场基础管理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人员较多或集中的危险作业区域,未应采取隔离措施;或每个隔离区域人数超过9人,且未采取相应措施。已经下达的停工整改,仍强行擅自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二、临时工程生产、生活场地及临建设施建设设置在滑坡、泥石流、潮水、洪水、雪崩等地形、地质、水文灾害危险区域。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房的安全距离不足。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规定,或消防设施配置不满足规定。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或安全距离不足。挡土墙基础类型、墙身厚度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或基础承载力未满足设计要求的弃土场挡防排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或堆载量超过设计要求。围堰工程没有专门设计,或没有按照设计或方案施工,或未验收合格投入运行,或大型钢围堰施工未进行焊缝检验及水密试验。土石围堰堰顶及护坡无排水和防汛措施或钢围堰无防撞措施;未按规定驻泊施工船舶;堰内抽排水速度超过方案规定。大型钢围堰无防撞措施,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放重物,或围堰接高和下沉过程中未采取保持围堰稳定的有效措施。堰体出现流砂、涌水、涌泥等情况,或堰体结构出现破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开展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三、专项工程、作业施工用电没有专项方案,或施工用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实行三相五线制或三级配电或两级保护。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激动车道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地下暗挖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潮湿等场所作业未使用安全电压。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的隧洞工程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电器。未按规定设置接地系统或避雷系统。深基坑(槽)深基坑未按要求(规定)监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定期监测地表及地下水渗流或监测有泥砂、涌泥、涌水等情况出现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降(排)水、放坡,开挖未遵循“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限时、随挖随支”原则。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未探明,或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地线管线等,未采取防护措施。基坑边堆置土石、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制,或周边1米范围内随意堆载、停放设备。不具备设计规定条件,擅自提前拆除基坑结构支护。建筑物结构强度未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时回填土方或不对称回填土方施工。降水降水期间对影响范围建筑物未进行安全监测。降水井(管)未设反滤层或反漉层损坏。大型沉井下沉过程施工,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沉井箱体未监测或监测出现异常并超过预警值。高边坡开挖时未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挖。未按规定进行边坡稳定检测。坡顶坡面未进行清理,或无截排水设施,或无防护措施。滑坡地段开挖路堑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未分段跳槽开挖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边坡存在滑移现象。起重吊装与运输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且无方案及检测。起重机基础未按照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汽车式、履带式起重机支腿站位的平整度和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未按规范或方案安装拆除起重设备。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设备。同一作业区多台起重设备运行无防碰撞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多台起重机械抬吊同一构件时,起重机械性能差异较大且缺少相应措施。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缺失。吊笼钢结构井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满足安全要求。起重臂、钢丝绳、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间允许最小距离不满足规范规定。起重机械零部件达到报废标准,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规定。停止使用后夹轨器或抗风缆等固定装置未有效使用,塔式起重机因大风停止作业时未锁闭吊臂旋转机构。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缺失或连接螺栓达不到规定扭矩。施工升降机未安装防坠器,导轨架上下末端无限位器,底部无缓冲器,轨道垂直度超标。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拆或吊装作业。架桥机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支垫不牢、主桁架纵横坡度不满足使用要求。安全附件(起升高度限制器、运行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及端部止挡、锚固装置、抗风防滑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失效。架桥机过孔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抗倾覆措施。用于保持平衡的运梁车未安装轮档或有效制动。挂篮施工挂篮锚固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情况下移动挂篮混凝土浇筑施工未对称、平衡进行,两端悬臂上荷载的实际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规定值或梁段重的1/4挂篮拼装后未按规范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做荷载试验脚手架脚手架未进行专门设计,无专项方案。支架的地基和基础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脚手架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承载支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存在相互搭接、支撑结构的支架在拆除时无临时支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附着支撑结构数量、构造、附着处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要求,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脚手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吊篮未经检测、验收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悬挂机构、配重、额定荷载抗倾覆安全系数小于2,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女儿墙上或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吊篮内作业人员超过2人。地下工程施工方法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或未根据围岩条件按设计开挖方式施工。未按要求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未按规定对作业面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瓦斯浓度达到限值。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开挖前未对学子面及其临近的拱顶、拱腰围岩进行排险处理,或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米以内时装炮作业前,未通知另一端停止工作并退到安全地点,或相向开挖作业两端相距15米时,一端未停止掘进,单向贯通的,或斜(竖)井相向开挖距贯通尚有5米长地段,未采取自上端向下打通。安全步距超标(In级围岩地段二衬距离掌子面大于200米;IV级围岩地段二衬距离掌子面大于90米;V级及以上围岩地段二衬距离学子面大于70米或设计规定;In级及以下围岩铺底距离学子面大于90米;IV级围岩仰拱距离学子面大于50米,V级及以上围岩仰拱距离学子面大于40米)TV级及以上围岩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3米的未按要求支护或支护体材质(拱架、各类锚杆、钢筋混凝土)等不符合要求。瓦斯隧道未根据瓦斯等级要求采用防爆电器和设备,或未开展超前钻探工作,或洞内违规动火及未对洞内气体进行检测和监测。隧洞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隧洞进出口及交叉洞未按规定进行加固。隧洞进出口无防护棚。爆破作业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未停止爆破作业的。未设置警戒区,或未按规定进行警戒。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装药、起爆作业无专人监督。起爆前未进行全面清场确认。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爆破器材库房未进行专门设计,或未按专门设计建设,或未验收投入使用。爆破器材未按规定储存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人员、雷管、炸药)混装运输。爆破器材库区照明未采用防爆型电器。模板工程支架的地基和基础承载力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沉箱、胸墙、闸墙等处的模板(包括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等)。支架立杆采用搭接、水平杆不连续、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扣件紧固力不符合要求,或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加固措施。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翻模、爬(滑)模系统爬升或顶推超压溢流阀未安装或失效、顶升系统顶升不同步、预埋件和锚固点数量不足、紧固螺栓材料强度不足等。高大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或拆除顺序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采用挂篮法施工未平衡浇筑;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移动挂篮。各类模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转序施工。混凝土施工混凝土输送泵管安装时附着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支架、爬梯上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模板、支架和钢筋骨架稳定性和变形量不满足技术要求未按照设计顺序、速度浇筑混凝土桥梁施工高墩柱施工未搭设施工作业平台。搭设爬梯的强度及附着设施未经过专项设计或基础未预埋且承载力不足或超员超载拱桥拱圈施工程序不符合规定,施工中未进行有效监控斜拉索或主缆塔端挂索施工平台设置不稳固。塔顶卷扬机设置不稳固。索塔顺桥向两侧的拉索(组)和横桥向对称的拉索(组)张拉不同步猫道抗风稳定措施未按照设计或方案施工。猫道拆除未按施工方案规定顺序作业拆除工程无专项拆除设计施工方案,或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施工前,未切断或迁移水电、气、热等管线。未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围堰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论证,编制专项方案,或无应急预案。爆破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方案作业,或未对保留的结构部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危险物品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小于规范的规定。油库、爆破器材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未专门设计,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有毒有害物品贮存仓库与车间、办公室、居民住房等安全防护距离少于100m。未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油库(储量:汽油20t或柴油50t及以上)、炸药库(储量:炸药It及以上)未按规定管理。消防安全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规定,金属夹芯板材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且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加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或临时用电未按规范实施。未独立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重点消防部位未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的。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无专项方案,或未按规范或方案安装拆除。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验收。特种设备安全、保险装置缺少或失灵、失效。起重钢丝绳的规格、型号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无钢丝绳防脱槽装置,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规定。水上(下)作业通航水域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无应急预案,或救生设施配备不足。跨主航道架设作业未进行临时封航或进行航道转换边通航边施工,近通航航道水上作业平台未采取警戒或防护措施防止船舶撞击运输船舶无配载图,超航区运输。工程船舶改造、船舶与陆用设备组合作业未按规定验算船舶稳定性和结构强度等。水下爆破未经批准作业。船舶运输时非法携带雷管、炸药、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船上,吸烟和使用明火。潜水作业未制定专人负责通讯和配气或未明确线绳员。有限空间作业未做到“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或通风不足、检测不合格作业。在贮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的库区内从事焊接作业。人工挖孔桩衬砌碎搭接高度、厚度和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安全防护建筑(构)物洞口、临边、交叉作业无防护或防护体刚度、强度不符合要求。垂直运输接料平台未设置安全门或无防护栏杆;进料口无防护棚。水电站大坝坝身出现裂缝,造成渗水、漏水严重或出水浑浊。闸门主要承重件出现裂缝、门体止水装置老化或损坏渗漏超出规范要求,闸门在启闭过程中出现异常振动或卡阻,或卷扬式启闭机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泄洪或行洪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标准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泵站安全类别综合评定为四类。水泵机组超出扬程范围内运行。泵站进水前池水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运行。水闸安全类别被评定为四类。水闸过水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闸室底板、上下游连接段止水系统破坏。水闸防洪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的。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现象。罐区渡槽及跨渠建筑物地基沉降量较大,超过设计要求。渡槽结构主体裂缝多,碳化破损严重,止水失效,漏水严重。隧洞围岩或支护结构严重变形,或隧洞洞脸边坡不稳定。引调水工程钢管锈蚀严重。管道沉降量较大。节制闸、退水闸失效。液氨制冷制冷车间无通(排)风措施或排风量不符合要求或排(吸)管处未设止逆阀;安全出口的布置不符合要求。无应急预案。制冷车间无泄漏报警装置。制冷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运行。压力容器本体及附件未按规定检测或制冷系统的贮液器氨贮存量不符合规定。附件2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备案表重大隐患名称生产经营单元隐患排查人员发现日期类型大类中类小类等级(一级)可能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限(月)投入资金(元)等级认定人员治理方案内容较多时以附件形式附在登记表后面。方案编制人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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