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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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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docx

    2024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节概论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一呈文件性质!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标准的活动。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例如:某市政府作出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突出特征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具体含义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区别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内部行政行象为为(行政处分)【真题回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A.针对特定的人制定出来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B.针对不特定的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c.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D.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第二节行政处分一、行政处分的原则处分法定,则公正公开串则原则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预测考点】某蔬菜食品公司因销售假酒,被工商局处以罚款5000元,停业整顿的行政处分。工商局的上述处分:行政处分法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停业整顿的处分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5000元的处分C.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D.是错误的,只能在停业整顿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分二、行政处分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处分的种类1.种类(6+n)警f破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撤消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报批评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生动教养驱逐出境【预测考点】根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行政拘留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拘留的处分B.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违法的相对人实施行政拘留C.省级人大制定的法规可以设定拘留的行政处分D.市辖区公安分局有权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实施拘留行政处分的设定创设权具体规定权法律6+n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创设享有专属权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法规6+n-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6-限制人身自由I=行政拘留)一撤消企业营业执照部门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地方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三、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与适用1.实施机关行政机关:有处分权的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事业组织&被委托组织,条件j技术人员技术条件(如需要)2.适用处分折抵行政拘留刑期1拘役、有期徒刑)行政罚款罚金四、行政处分的程序1.,决定程序简易程序条件事实确凿、法律依据;警告或罚款公民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程序说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作出书面决定(可1人)一般程序条件除简易程序外的情形程序简易程序+调查/检查(2人);负责人决定(1个、集体)听证程序条件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程序告知3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录(参照,是行政处分的证据之一)不说明理由Or不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分决定不成立。【真题回忆】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举行有()参加的会议,听取其意见,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较正式、严格的程序制度。A.相对人B.利害关系人C.行政机关负责人D.证人2.执行程序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简易程序下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民50以下组织1000以下)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下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执法人员2日内将罚款交行政机关(水上的抵岸2日内),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罚款,逾期每日加4旷3%的罚款行政强制措施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预测考点】根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以下罚款的行政处分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A、Ie)O元B、20元C、200元D、50元第三节行政许可一、概述1.概念:申请审查批准(特定权利)特征:依申请管理性外部性授益性。2.根本原则依法许可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程序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禁止转让原则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许可的设定Io设定许可的主体及标准性文件主体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省、较大市级人fc、常委会省级政府XXX标准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临时)地方性法规方规临地政府章1%较大市政府规章部门规章J准他件其标性文2.设定程序起草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评价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第13条及时修改废止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相对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授权停止实施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事务行政许可第13条报国务院批准本省停止实施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机关:有行政许可权的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被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四、听证听证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事项(依职权)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依职权)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依申请)事前告知/5日申请/20日组织听证程序7日前通知或公告公开进行(但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审查人V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笔录:案卷排他性原则(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第四节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1 .行政复议:相对人的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2 .根本原则:合法、公平、公开、及时、便民。3 2.行政复议范围#确立方式:混合式=概括式+列举式1 .概括式: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权益2 .列举式肯定性列举行政处分;行政合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许可;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职责;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否认性列举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3 3.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国务院F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F工作部门地区行署市自治州、设区的市)F工作部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I11工作部门I区公所街道办乡(镇、民族乡)居委会村委会一般管辖(一级政府和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一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业务指导胴级政府上级部门工作部门垂直领导上级部门(安全、海关、国税、外汇管理、金融)行政诉讼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终局裁决5.行政复议机构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预测考点】1、对山东省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1)。A、国务院;提起行政诉讼B、省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C、国务院;终局裁决D、省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o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题目中对浙江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浙江省政府提出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张某对朝阳区国税局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复议机关应该是()A.朝阳区国税局B.朝阳区人民政府C.北京市人民政府D.北京市国税局3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以下哪个()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B.市经济贸易局C.市人民政府D.区人民政府【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A、应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C、应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D、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D项为正确答案。四、行政复议期间【预测考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A、90B、60C、30D、15【答案】Bo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口起继续计算。第五节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预测考点】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合法性B、合理性C、适当性D、合法性与合理性2.对以下政府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受理的是:A.县公安局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规定对某人滥用处分权B.县政府制作某商品禁售的文件C.专利权未到期限被县政府专利主管部门取消专利权D.县工商局违反法规收取管理费二、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创造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1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2)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1)被告所在地;(2)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预测考点】1、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由()所在地法院管辖。A.原机关或复议机关B.复议机关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D.原机关【答案】第一空选BC理由: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空选A。理由: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所以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另外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为了方便原告诉讼。2、张某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在朝阳区有一处商业用房,市拆迁办(在西城区)决定对其房屋拆迁,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应由()受理。A.朝阳区法院B.东城区法院C.西城区法院D.以上三个法院都可以【答案】A3、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分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以下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答案】B三、行政诉讼的被告1 .被起诉人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谁行为,谁被告)°2.行为实施者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谁主体,谁被告)。行政主体必须拥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予的行政权力.【预测考点】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15日B、30日C、2个月D、3个月四、行政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被告原告(第三人)举证责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初步证明责任)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案件,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除外行政赔偿诉讼,造成损害的事实举证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交开庭前/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正当事由->10日内申请延期,该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交正当事由->申请延期,在法庭调查中提交【真题回忆】在行政诉讼中,()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主要责任。A.原告B.证人C.被告D.鉴定人五、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无条件适用参照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有条件适用,1个参考其他标准性文件类似参照援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类似依据1 .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所谓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定必须遵循的根据。2.规章的参照适用。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预测考点】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Jo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Do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新法速递:(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12月26口通过,现予公布,自20x×年7月1日起施行。一、亮点:1、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即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提出的前所未有的观点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根据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发现权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集体、华侨、外国人。发现权的客体是科学技术的开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2、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同命同价。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考虑城乡间的差异,这是法律对同命同价认可和倡导;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前提是可以,而非应当、必然,这说明只是有限的同命同价。3、被侵权人可向受益人要求补偿。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被侵权人无法获得救济时,从立法上将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进行了明确,以尽力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出现,但前提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并且被侵权人请求补偿。二、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日常生活常见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细化:(1)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先以本人财产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赔偿费用,对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缺乏局部,再由监护人支付。(2)醉酒人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法第23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没有过错的,也要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而对于“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劳务派遣工的侵权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明确了劳动派遣工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而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本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人肉搜索等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本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制,第一款明确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为规制目前网络流行的人肉搜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人肉搜索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被搜索人即可根据该条主张赔偿。另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的举证义务有不同。本法第38、39、40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举证义务进行了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了自己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了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如果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重点法条第.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真题回忆】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oA: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同一数额定死亡赔偿金B:保姆、装修工人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雇主将担责C: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担责D:遗弃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不应承担责任二)选举法20xx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异,实现同票同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新修改的选举法第一次将城乡人口比例规定为1:1,这表达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三个平等原则。亮点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这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开展的新探索。亮点三:保护选民自由表达意志,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此前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个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亮点四: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会出现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亮点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答复选民的问题。而此前的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答复选民的问题。从可以至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亮点六: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亮点七: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亮点八: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同时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三)国家赔偿法20xx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亮点一:国家机关不违法也要赔偿原国家赔偿法强调了违法,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次修改,取消了违法的限制。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亮点二:降低门槛畅通赔偿渠道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要先进行程序上确实认。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过程中一个很高的门槛,群众对此反响十分强烈。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取消了确认的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这样从程序上简化了环节。亮点三:躲猫猫要举证责任倒置原国家赔偿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本次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如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法律修改后的国安赔偿法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对更完善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措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亮点四: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原来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也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囿于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他们的要求很少得到满足。如胥敬祥就因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而遭到拒绝。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法条: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局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成心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成心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局部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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