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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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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民法.docx

    2024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民法第一节民事主体之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所揭示和要求的是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前提,没有这个基本的资格,就谈不上具体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真题回忆】我国公民从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A.年满18岁B.年满16岁C.年满14岁D.出生时*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比照拟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此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认行为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真题回忆】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财产关系B.人际关系C.人身关系D.思想关系2、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当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A.权利能力B.行为能力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内容*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非一定同时存在,有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是别离的。第一,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第二,有行为能力则必定有权利能力。*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效力一、无效民事行为(一)类型经对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规定的梳理归纳,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2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真题回忆】无效合同确实认权属于()。A.人民法院或派出所B.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C.人民法院或厂商局D.工商局或仲裁机构【答案】Bo解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故无效合同确实认权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1 .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2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到达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一3 .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4 .欺诈、胁迫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成心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成心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真题回忆】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A.对方当事人B.人民法院C.公证机关D.仲裁机关【答案】B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该条规定,具有合同撤销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此题中,A、C两项都无权撤销合同,因此均不应选。应选B、Do【考点预测】1.张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归还,否则须以张某某三居室住房代偿,张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D.有效的民事行为2.甲对乙新换的爱不释手,听丙说是进口高档,便主动以4000元购置。但事后确认该其实是国产普通,市场价仅1000元,假设甲反悔,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是甲主动要求购置的,买卖合同有效B.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C.甲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以辙销D.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1 .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假设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假设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假设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假设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成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当责任。3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假设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第三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期间(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1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标准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存放财物被丧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中止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二)诉讼时效中断1 .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假设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人之请求。(2)义务人的同意。(3)提起诉讼或仲裁。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第四节民事权利与人身权一、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依客体分类:财产权一一物权、债权人身权一一人格权、身份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东权(二)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三)依义务范围分类: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二、人身权(一)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二)身份权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1 .以下属于人格权的是()A.生命健康权B.名誉权C.姓名权D.配偶权2 .法人和合伙及其他团体可享有人身权,在法律上表现为OA、姓名权和隐私权B、名誉权和经营权C、名称权和肖像权D、名称权和名誉权3 .以下选项属于人身权中身份权的是oB.隐私权D.监C.名誉权A.姓名权护权三、肖像权:一一侵权的独特构成要求:营利之目的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知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合同法一、订立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H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二、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一)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注意: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确实定性。“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理解要约的概念和要件时,需要特别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三)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必须说明其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改。但是,如果承诺并未更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而只是对一些细节问题的修改,要约人也未表示反对,则承诺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说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1 .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2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情形是()A.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B.变更合同价款的C.变更争议解决方法的D.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的3 .乙父病逝,从外地赶回的唯一继承人乙继承了其父的一栋房产,并将其父生前常使用的市值4万元的摩托车加以修理,用去1万元,再以5万元出售于丙,后发现该车系乙父之友甲所有,乙父是长期借用这辆摩托车,但乙并不知道实情,认为该车是其父亲所有。4 车所获5万元应该由A.甲所有B.乙所有5 .甲、乙平均所有D.甲所有4万元,乙所有1万元三、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考法条以下条文引自合同法1 .关于租赁期限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 .关于转租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3 .买卖不破租赁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4 .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真题回忆】1、甲于3月5日向乙出要约,乙于3月7日收到要约,然后于3月20日向甲发出承诺,甲于3月22日收到承诺,该合同于()成立。A.3月5日B.3月7日C.3月20日D.3月22日5 .关于承诺的正确表述为:A.承诺不得撤回,但可以反撤销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失效的以外,为有效C.承诺可以撤销,撤销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六节物权法一、物及物权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复原物。(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典型真题】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以下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置权,丙没有优先购置权B.丙有优先购置权,乙没有优先购置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置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乙、丙都有优先购置权,乙的优先购置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置权(三)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1)不动产物权登记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真题回忆】2000年甲将自己的3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1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其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oA.甲B,乙C.丙D.丁(2)动产交付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2、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真题回忆】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而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oA.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B.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所支出的费用及劳务费C.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权D.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可以请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第四、善意取得。【真题回忆】甲与乙于2003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因为房价上涨,丙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买下甲所有的房屋,甲于2003年4月1日又和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随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A.甲BZC.丙D.乙和丙答案:Co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五)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六)担保物权(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禁止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抵押的效力(1)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不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动产抵押的效力: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却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4)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局部归抵押人所有,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典型真题】1 .以下各项中不属于合同担保权的是()oA、抵押权B、质权C、留置权D、违约金2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2)质权1、动产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之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2、“禁止流质契约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3、转质权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在占有的质物上再次设定质权的称为转质,所成立的质权为转质权。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既可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适用于权利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当赔偿责任。4、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一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3)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四)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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